生育保险对于许多家庭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男方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报销。一般来说,男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报销生育保险:首先,夫妻双方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其次,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男方需已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定期限,通常是10个月或12个月以上,且缴费期间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的情况;最后,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的是第一胎。至于报销金额,通常包括一次性生育补贴,如顺产可报销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可报销2000元等,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当地政策来确定。

生育保险男方报销条件是什么,可以报销多少? (一)

生育保险男方报销条件是什么,可以报销多少?

最佳答案生育保险是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同样作为五险中的一项重要险种,男性职工也必须参保。那么生育保险男方报销条件是什么,可以报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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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男方报销条件是什么,可以报销多少?

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许祥福律师解答:

享受生育保险的主要服务对象主要是女职工,而男方交生育保险是可以享受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男方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如下:

1、男方应该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另外也要符合法定的生育条件。

2、男方的用人单位为男方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3、女方并没有被列入生育保险的范围。

生育保险报销费用:

1、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剖腹产,3500元;难产或多胞胎,2800元;正常分娩,2000元;4个月流产,1500元;不满4个月流产,900元;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难产或剖腹产或多胞胎,1300元;正常生育,700元;流产,400元。

3、女方自己缴纳的生育保险可以报销75%左右,而若是女方无工作单位,使用男方缴纳的生育保险的话,则可以报销50%左右。

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许祥福律师解析:

一般来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该是缴纳生育险才能享受,缴纳时间满一年,也就是说从交保险到生小孩的时间超过一年,同时在申报生育险时必须是正常参保状态才行。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法学、土木工程本科双学历,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津南区部分村镇法律顾问,擅长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

天津市生育险男方能报吗 (二)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一般,男方是无法报销生育险的。但男方可以申请护理津贴,是生育保险的另一项补贴,男方参保半年,在孩子出生后,可以享受10天的护理津贴。如果女方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也没有参加工作的,如果男方有参加生育保险,女方生育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以后生育结扎手术等生殖健康医疗的相关费用报销等是可以由男方参加的生育保险来报销的,但是男方生育保险不包括女方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关于生育险报销相关内容,今天就介绍到这里,相信各位已经非常了解,生育险在女性怀孕后就可以由用人单位到区劳动保险处进行办理,审核通过后就能享受国家给予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注意,女性怀孕后流产也能享受生育险。生育保险津贴一般在宝宝出生5个月内,由女方所在单位报销申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天津生育险报销条件和标准 (三)

最佳答案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和报销生育费需提交材料以下均有详细的说明,方便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进行申报。

生育保险享受对象:

1、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

2、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

注:配偶为非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生育保险享受对象:

1、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

2、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

注:配偶为非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二、报销生育费需提交材料:

1、填写2、结婚证

3、独生子女证

4、出院记录

5、用药清单

6、所有发票

申报生育待遇手续:

一、准备材料:

(一)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二)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三)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

希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天津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是什么? (四)

最佳答案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性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受理审核通过后,签发医疗证明;

3、女性生育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后,将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男方生育保险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

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

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4、《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

生育津贴享受条件:(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天津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五)

最佳答案一、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妊娠登记

职工怀孕10周内到天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证明,并在10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

2、提交材料

职工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医疗保险证、妊娠诊断证明、妊娠化验单、生育证明等材料。

3、住院登记

职工生育当天需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住院期间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都需要申请人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4、领取报销费用

材料提交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后,材料审核通过即可进行生育保险报销。

二、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办法:

1、一组票据的粘贴:

(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

(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

(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

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

3、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

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

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6、费用清单需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

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手续

1.天津市城乡参保人员只要在怀孕12周内,先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也称“准生证”)。

2.携带准生证、夫妻二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联网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一般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妊娠诊断,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

3.网上核验生育服务证,完成联网妊娠登记。

4.参保人员妊娠登记后,携带社保卡到医院做产前检查,发生的费用可以直接联网结算。

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首先要选择已经联网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在住院当天或者五日内在医院联网办理住院登记。办理手续时,携带社保卡、住院证、生育服务证、妊娠登记表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出院时,参保人员只交个人应该负担的费用,其他住院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天津市生育保险补办流程

1.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

2. 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即津政发〔2005〕069号,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价格、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 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设立由市有关行政部门代表、 市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征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 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

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 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 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产前检查费、 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提请卫生、药品监督、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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