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这是一个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医学事项进行科学评估和鉴定的专业过程。它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相关的人体损伤、残疾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旨在通过专业手段确定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以及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等,为司法审判提供客观、科学的医学依据,确保法律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什么是法医临床鉴定 (一)

答法医临床鉴定,又被称为活体损伤鉴定,是一种利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法律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的方法。它涵盖了广泛的领域,例如人身损伤的程度评定、伤害与疾病之间的关系评估、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估、人体年龄鉴定、性功能评估、诈病或造作病的鉴定,以及致伤工具与方式的推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确认被害者或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可以对其进行检查。如果被检查者拒绝,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可以强制执行检查,尤其在检查女性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活体损伤鉴定专注于研究活体,运用临床医学的知识和技术,解决涉及法律的问题,包括人体损伤、残疾以及其他生理或病理状况。
法医临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最常见的内容,涉及确定损伤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推断致伤物体及其作用方式,评估损伤可能带来的预后和后遗症。其次,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的评定,参考相关法规,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再者,性问题鉴定,包括性侵犯、性病传播、妊娠及分娩情况、性功能状态等。此外,还涉及现有疾病与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诈病或造作病的鉴定,这些情况包括健康人为了个人目的伪装疾病,或故意自我伤害或授意他人伤害自己导致的损伤或疾病。
法医临床鉴定是一项复杂且细致的工作,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来准确地进行损伤、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的评估,以及确定疾病与损伤之间的关系,为法律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临床鉴定标准是什么 (二)
答法医临床鉴定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涉及多项关键内容,以确保公正与准确的判决。其中包括损伤程度的鉴定,此环节旨在明确损伤性质、程度,分析致伤原因与方式,预测损伤后果与可能遗留的后遗症。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与轻微伤三个等级,直接影响到定罪与量刑,以及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
伤残程度鉴定是另一个重要方面,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评估,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为伤者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性问题鉴定同样不容忽视,用于确认是否存在强奸行为、性病传染、妊娠分娩情况,以及性功能状态,确保个人权益与法律公正。
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则关注于识别身体健康的个体伪装疾病或故意制造损伤或疾病的欺诈行为,防止不正当利用医疗资源或法律系统。
医疗终结时间鉴定则是评估人身损害后,从诊断、治疗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认为的治愈或体征固定所需时间,为医疗赔偿与恢复时间提供依据。
法医鉴定伤情标准? (三)
答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医鉴定伤情标准程序
一、程序公开
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在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二、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检验鉴定所依据的资料要翔实可靠,要调阅原始,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作出解释。
5、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市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规范 (四)
答法律分析:鉴定规范:1、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2、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3、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确定不能接受检验的;符合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中以原始损伤鉴定的规定;经送检验单位确认的文证资料真实、可靠。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法医临床鉴定是什么 (五)
答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三期鉴定:包括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估,以确定受伤者在法律纠纷中的相关期限。保险鉴定:对受伤者是否符合保险赔付条件进行专业评估。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评估受伤者在日常生活中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医疗依赖程度鉴定:确定受伤者是否需要长期或特定的医疗支持。人身损伤程度鉴定:评估受伤者的损伤程度,为法律判决提供依据。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分析损伤与潜在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针对交通事故受伤者进行伤残程度评估。劳动能力评定:评估受伤者的劳动能力是否受到损伤影响。活体年龄鉴定:通过科学方法确定个体的实际年龄。性功能鉴定:评估个体的性功能状态,涉及法律纠纷时尤为重要。医疗纠纷鉴定:对医疗纠纷中的医学问题进行专业评估,以明确责任。诈病及造作病鉴定:识别并评估是否存在故意伪装疾病或伤害的行为。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根据损伤特征推断可能的致伤物和致伤方式。
此外,法医临床鉴定还提供涉及法律诉讼相关的临床医学专业意见,为法律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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