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医疗纠纷诉讼:妇科手术导致七级伤残,医院需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 2、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
- 3、医学生实习期医患纠纷案例
- 4、34岁男子在湘雅二院病亡,医院延误治疗被起诉,相关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医疗纠纷诉讼:妇科手术导致七级伤残,医院需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最佳答案【摘要】原告在因身体不适至被告处治疗,经诊断为子宫脱垂Ⅰ度,被告对原告施阴式全子宫切除术+阴道前后壁修补术+尿道悬吊术。手术后,原告出现腹痛、高烧不退。经检查,原告因在被告处手术腹腔肠管广泛粘连,直肠后壁有一直径约1cm的穿孔。司法鉴定认为人民医院对原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2019年5月29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xx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1419.2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子宫脱垂,直肠穿孔
一.引言
子宫脱垂手术导致直肠穿孔,医院需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孙某某与xxx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1702民初6668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10月26日,原告在因身体不适至被告处治疗,经诊断为子宫脱垂Ⅰ度,经各项检查正常无异样后,被告对原告施阴式全子宫切除术+阴道前后壁修补术+尿道悬吊术。手术后,原告出现腹痛、高烧不退,经被告多方诊治无效,建议原告转院,后原告转至xxx市中心医院治疗。
(二)经检查,原告因在被告处手术腹腔肠管广泛粘连,肝脏呈小结节样氧化,腹腔内有黄色浑浊脓性渗液约700ml,直肠后壁有一直径约1cm的穿孔,自穿孔有肠内容物流出,乙状结肠及直肠充血水肿,直肠系膜变黑坏死,盆腔有大量脓性渗出物,伴粪臭味。胆囊约12cm×8cm×6cm,充血水肿,壁厚,张力大,胆囊壁点状坏死发黑,与周围组织有粘连。行结肠造瘘,切除胆囊、切除直肠系膜、切除破裂直肠等手术。后原告因病情未得到完全治愈,又入住xxx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
三.裁判结果
公民享有生命 健康 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本案中,司法鉴定书对该起医患纠纷分析合理、责任认定准确,应予以采信,故人民医院对原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2019年5月29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xx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1419.23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非但未及时有效的治疗原告的疾病,反而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更重的损伤,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8万元。
(二)医方辩称:1、答辩人在对被答辩人的诊疗过程中进行了有效的治疗,诊疗方法正确,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不存在过错。2、鉴定意见缺乏可信性,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3、被答辩人的诉请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
(三)医疗鉴定意见: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孙某某的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孙某某存在同等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孙某某子宫切除术后致残程度评定为七级;其直肠穿孔造瘘并还纳术后部分肠切除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
(四)法院观点:综合原告实际损失为274763.46元,被告人民医院应承担50%的份额,计款137381.73元,鉴定费16050元,由被告人民医院承担12037.5元,精神抚慰金根据被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履行能力酌定为12000元。综上被告人民医院应支付原告赔偿款161419.23元。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 (二)
最佳答案近几年医疗方面的护理纠纷时有发生,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
——天津孕妇唐某因腹部疼痛到某妇产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先兆早产、胎儿宫内窘迫,住进病房观察治疗,后胎死宫内。
唐某认为系医院医疗过失所至,诉至法院,同时提出医院对其原始病历进行篡改和伪造。在法庭审理中,医院承认修改过病历,但认为是规范病历,不是伪造和篡改。法院认为:病历是患者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严禁涂改伪造。由于医院未按照规范修改病历,使原始证据灭失,导致不能查明本案事实,对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2:
——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医护记载不一致,医护沟通欠缺。
患者,女,48岁,二尖瓣置换术后,心包填塞,死亡。护理记录:“心包引流量250mL”。病程记录:“少许引流液”。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3:违反医患沟通制度。
患者,女,34岁;因“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术;术中,术者、护士谈到“有缝合针遗失”; “可能掉在肚子里”;引起患者术后长时间恐慌不安。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4:遗漏收费引起的赔偿:
患者住院期间使用了优必林,但是收费系统未收取药物“优必林”的费用,家属认定医院未给患者使用该药物。最终法院判决:赔偿3万元。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5:跌倒引起的纠纷
80岁老年心脏病患者,有眩晕史。医院要求患者有家属陪护或护工护理。患者及家属书面拒绝。住院期间,患者在卫生间因眩晕跌倒致脑外伤,患方要求赔偿。本案中,医院根据患者病情,给予了陪护要求但患者及家属拒绝,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6:违反等级护理制度—巡视查房
男性,21岁,直肠息肉进行息肉结扎切除术。因息肉基底部较宽(约0.6厘米),术后医嘱特别交代“注意观察有无术后出血”.上午11时返回病房,下午安静入睡,晚6时病人进少量流质饮食,晚8时自感左下腹胀痛,便意急,当即去厕所,病人发现排鲜红色血样便,量不清,晚10时,病人第二次去厕所,又排出鲜红色血样便,量较多,自觉心慌、乏力,回床。晚12时前又有两次去厕所,均为鲜红血便。因未见值班护士查房,无法 报告 病情,加之自己认为“不会有多大问题”而未惊动病友。直到第五次去厕所,昏倒在厕所里。经其他病人发现报告后,医护人员才赶到,进行抢救。当时,病人面色苍白,四肢湿冷、血压80/60毫米汞柱。心率110次/分,立即给氧,输血补液。经输血600毫升,补液500毫升后,血压升至107/80,立即进行2次手术探查,发现息肉结扎线已脱落。经再次结扎止血,术后经过良好,住院13天出院。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7:违反查对制度
1):抑郁症孕妇,孕37+5周,产后,予婴儿“氯硝西泮”。
2):脑外伤术后患者,甘露醇静滴完毕后,患者家属发现药物过期一月余。
3):左右错误。南京某三甲医院,右下肢骨折,术中左下肢内固定。
4):器械过期。63岁老年患者,住院期间,患者突发大量呕血,予三腔二囊管止血后呕血停止。数小时后再次呕血,三腔二囊管外脱至口腔,抽尽囊内气体后,拔除三腔二囊管,体外检查发现三腔二囊管接头处漏气,拟再行三腔二囊管植入,因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当日死亡。后发现该患者所用三腔二囊管已过有效期。
5)输液液中含有絮状物。原告高秀云诉邹城某医院输入含絮状物药物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一案。原告认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实习护士违规独立操作输液,并冒签护士吕某的姓名;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139.28元。
6)注射药物错误。患者彭某与谭某患者面貌相似,当班护士未经查对病房、床号和姓名,误将谭某的80万单位青霉素给彭某注射,半分钟后诉局部剧痛、胸痛、气紧、心慌,并出现四肢抽动等过敏反应。经注射0.1%肾上腺素1毫升、非那更25毫克,静脉推注维生素C500毫克加葡萄糖液100毫升等 措施 ,半小时后过敏症状消失。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8:仪器断电:武汉龙凤胎脑瘫案
龙凤胎,出生后APACHE评分10分;次日,因气温突降(2℃)予暖箱特护;23时,发现暖箱断电,龙凤胎手脚发凉;患者家属要求更换暖箱,并为其照看,未果;第三日凌晨6时,患者家属再次发现暖箱断电,两患者面色发青。院内外专家会诊,诊断:脑发育不良性上感性支气管炎。6个月后,两患者被确诊为:脑瘫。法院判决:因被告医院护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生时评分10分的龙凤胎新生儿脑瘫, 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3万元。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9:违反交接班制度
1993台刑上字第6966号:患者,女,30岁;患者因“呕吐及腹痛”至某医院外科就诊,据告 患者当月无月经,结婚已三月;查下体,有点状血块,疑为“宫外孕”,送尿检 并邀请妇产科医师紧急会诊,会诊医师未接诊;下班时,该外科医师未交班径自离去;夜间,病患腹痛甚烈,待其他医师赶到时,输卵管破裂,内出血致死。法院认定:外科医师已怀疑患者为宫外孕,诊断及初步处理无过失之处; 但输卵管破裂大出血,系在被告外科医师循例自动下班后突然发生,其“有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过失”,犯罪嫌疑人犯有“过失致死之罪”。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0: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修改病历与篡改病历
患者关某在河北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时死亡。事后,关某家属查阅了原始病历并对其进行了复印。但当家属再次查阅病历时,发现院方有关人员对病历进行了改动。法院认为: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过程中以及治疗完毕后,违反病历书写规定,擅自涂改、修改病历,并且医院所提交的病历中的死亡记录(报告)表与原告所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于医院所提交的病历存在涂改等现象,从而不能反映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的真实情况,故医院所提供的病历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医院不能据此来证明其在给关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1:违反护士条例—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
患者,男,62岁;上腹部手术术后第三天,发现 “咳痰困难、呼吸窘迫”,值班护士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仅予坐位、拍背;约5分钟后,患者面色青紫、大汗淋漓,予吸氧;20分钟后,心跳呼吸骤停,经值班医师抢救无效,死亡。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2:南京双胞胎案—违反护理常规、未告知
双胞胎早产儿,出生后不久出现“面红、呼吸急促、一级颅内出血等症状”;予暖箱保暖、面罩吸氧一周;出院医嘱“复诊”;六个月后,两患儿双眼失明;《新生儿学》“早产儿供氧勿常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3天),仅在呼吸困难时才给予吸氧,吸氧时间过长易致视力障碍。”《新生儿护理常规》:曾吸氧的早产儿应当进行定期眼科检查,首次检查为出生后4-6周内;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尽到最善告知义务,即明确告知两原告监护人“出生后4-6周内到眼科复诊”;因告知不明确导致两原告丧失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3:中江龙凤胎案—未进行主动医疗
患者姜文,女,27岁;怀孕6个月,B超显示为先兆流产;医生遂为其作流产手术,产出龙风胎;医护人员按惯例未对两流产儿进行主动医疗;13个小时后,发现两个婴儿尚有呼吸、心跳;立即送至中江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以优生优育为借口剥夺两新生婴儿健康权和生命权。医生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医生有期徒刑2年;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192万元。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4:执行违规医嘱
1)、思诺斯:助眠常用剂量为10 mg,qn。某医嘱:思若斯10mg×2片t.i.d持续用了三天,引发纠纷。
2)、老年性脑病入院,合并糖尿病病史。治疗中静脉输注葡萄糖液17天,加重糖尿病症状,引发纠纷。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5:错误执行医嘱
2008年3月16日晚,北京市80岁的王老太太因“呼之不应半小时”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当晚症状加重。医生安排护士给患者注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嘱咐护士要慢推,推十分钟。2008年3月17日凌晨两点零五分,一名护士开始给王老太太推药,此时有其他患者叫护士,于是该护士放下注射器离去。随后另外一个护士拿起注射器继续注射,两名护士注射完液体时间共计五分钟。注射完毕后,王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老太太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5万余。
护理纠纷案例相关搜索内容:
1. 急诊护理典型案例
2. 护理案例分析范文
3. 关于大专护理论文范文
4. 内科护士护理论文范文
5. 护理安全教育学论文范文
医学生实习期医患纠纷案例 (三)
最佳答案医学生实习期医患纠纷案例概述
在医学生实习期间,由于经验不足、沟通技巧欠缺或医疗操作失误等原因,偶尔会发生医患纠纷。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
一、沟通不畅导致的误解
案例描述:某医学生在实习期间,未能充分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治疗方案的风险和预期效果,导致患者在治疗后出现并发症时,家属认为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从而引发纠纷。关键点:沟通是医疗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医学生应学会如何清晰、准确地传达医疗信息,并耐心解答患者及家属的疑问。二、医疗操作失误
案例描述:一名医学生在进行简单的医疗操作时,由于手法不熟练或注意力不集中,导致患者轻微受伤。虽然伤势不重,但患者及其家属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医生缺乏责任心。关键点:医疗操作需要极高的精确度和专注力。医学生应在实习期间不断练习,提高自己的操作技能,并时刻保持警惕,避免任何可能的失误。三、病历记录不规范
案例描述:某医学生在记录患者病历时,由于疏忽大意或时间紧迫,导致病历记录不完整或存在错误。当患者需要进一步治疗或转诊时,这些不规范的病历记录给后续医生带来了困扰,也引发了患者的不满。关键点:病历记录是医疗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思路。医学生应学会如何规范、准确地记录病历,以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四、缺乏人文关怀
案例描述:在实习期间,有医学生可能因为过于关注医疗技术而忽略了患者的人文需求。例如,对患者缺乏耐心、态度冷漠或未能及时给予心理支持等,这些都可能导致患者及其家属的不满。关键点:医疗不仅仅是技术的运用,更是人文关怀的体现。医学生应学会如何关心患者、理解患者的需求,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34岁男子在湘雅二院病亡,医院延误治疗被起诉,相关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四)
最佳答案34岁男子在湘雅二院病亡,医院延误治疗被起诉相关权益肯定是能够得到保障的,毕竟患者死亡不仅与医院延误治疗存在着因果关系,而且民法典也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
一、34岁男子在湘雅二院病亡,医院延误治疗被起诉
湘雅二院发生了这么一个新闻,那就是有一位34岁的男子冲着名医的名气到医院进行治疗,但最后却在重症监护室待了22天病重不治身亡。由于医院存在着延误治疗的可能,同时相关单位也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所以该男子的家属最后也就起诉医院,同时家属也表示让更多的人看到医院存在着的问题。
二、相关权益能得到保障
其实患者以及患者家属的相关权益是能够得到保障的,按照目前长沙市医学会出具的相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这一事件已经被确认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这也就意味着男子的死亡与医生的延误治疗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本身就具备侵权责任的基础。再加上目前民法典对于侵权行为是不予支持的,同时也会积极维护被侵权者的权益,既然目前男子已经死亡,那么理所应当就可以由其家属进行起诉维权。
三、医患纠纷应该止于医院
最近关于湘雅医院的医患纠纷似乎有一点多,先是刘翔峰被人实名举报,后面则是这位三十四岁的男子在湘雅二院病亡并且与医生产生延误治疗纠纷。这种点点滴滴的案例并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凭空得来,我们必须对这种事情进行关注,而且医疗纠纷应该在医院里面就能够解决,如果医生真的按照相关的程序治疗患者,那么患者有什么三长两短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不是的话,患者是可以积极维护自己权益的。
相信关于医患纠纷案例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黑律帮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