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管理要求相当严格,旨在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必须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确保其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提供持续服务的能力。此外,特许人还需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与被特许人签订详细的特许经营合同,合同中需约定“冷静期”,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国家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管理框架。

国家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一)

国家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国家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管理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规监管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来规范连锁加盟行业的发展。 这些法规规定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等内容。 国家加强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 资质审查 国家对连锁加盟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市场信誉等条件才能获得特许经营资格。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连锁加盟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合同规范 国家要求连锁加盟企业必须与加盟商签订规范的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模式、费用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以避免合同纠纷和争议。 国家鼓励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4. 市场秩序维护 国家加强了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鼓励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连锁加盟行业进行监督和维权,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国家对连锁加盟行业的管理要求十分严格,旨在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oyo连锁酒店加盟条件 (二)

OYO连锁酒店加盟条件如下:

健康要求:

本人及家人身体健康,具备从事酒店行业的良好体质和精力。

理念认同:

认可并接受OYO酒店项目的经营理念和模式,有志于在该领域进行创业投资。

合法身份:

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以便OYO酒店总部建立真实的加盟商档案。

经营管理:

遵守和执行OYO酒店项目的各项经营管理要求,确保酒店运营符合品牌标准。

经济实力: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作为经济实力较强的自然人,能够承担加盟及运营所需的资金。

商业信誉:

具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商业信誉,能够与OYO酒店总部及其他加盟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投入程度:能够全身心投入到酒店经营中,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及时捕捉市场动态和客户需求。

如何加盟阿迪达斯耐克 (三)

一、阿迪达斯加盟条件

1. 您需具备相关零售经验。

2. 需要有工商注册的店面,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 招牌不得使用“阿迪达斯正品折扣店”,而应使用“群星体育品牌折扣店”。

4. 店面选址需在阿迪达斯专卖店1公里以外,且不能位于已有阿迪达斯专卖店的商场内。

5. 进货额需达到5万元,无需支付加盟费,但需缴纳2万元保证金。若规范经营且不违反条件要求,合同解除时将全额退还保证金。

6. 加盟商将获得公司的分销授权书,确保分销的商品合法、为阿迪达斯正品且有效。

7. 我们提供的是阿迪达斯总部的库存和尾货,商品以旧款为主,尺码可能不全,但保证为正品。

二、耐克专卖店加盟步骤

1. 投资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方式获取耐克加盟资料。

2. 投资者前往耐克公司所在地考察,提交加盟申请表,耐克公司将审核投资者信息。

3. 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签订加盟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

4. 在耐克公司支持下,投资者完成店铺选址、装修、人员培训和开业策划等前期工作。

5. 加盟店准备就绪后开业,耐克公司将派专业人员定期指导,协助解决经营问题。

三、投资者要求

1. 投资者须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信誉良好,具备管理能力。

2. 投资者需有足够资金保证店铺正常运营。

3. 认同耐克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及品牌定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愿意接受监督和指导,维护公司权益和商誉。

4. 了解当地市场,具有相关从业经验,能独立管理店铺。

5. 不得在特许销售区域外销售耐克产品,不得泄露产品信息。

四、加盟店要求

1. 投资者需在当地市场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店铺面积灵活,但应位于黄金地段且具备停车位。

2. 投资者已取得相关经营证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连锁加盟是指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服务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合同形式授权给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经销或营业。加盟主可以使用总部品牌、形象等吸引消费者,总部会教授经营知识并协助创业,双方签订加盟合约,共同追求盈利。加盟总部可能会根据加盟性质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和权利金等。

连锁加盟要注意哪十个问题 (四)

据美国的资料统计.大约有5%的连锁加盟者会遭到失败,黯然退出市场,所以,不能盲目地参与连锁经营。在现实中,因为对各种风险估计不足而导致经营失败的为数并不少;所以.在看好连锁经营叱同时,对连锁经营存在的风险也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下面裕祥安全网来给大家介绍下连锁加盟要注意哪十个问题。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应注意事项

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就是裕祥安全网为您整理的连锁加盟要注意的十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同时,小编友情提醒,在连锁加盟的世界里,总会有人上演致富的传奇,也会有人流下失败的泪水。心急吃不了热豆腐,连锁加盟还需理性选择。

接下来,我们介绍创业加盟陷阱与维权方法,欢迎关注这部分职场诈骗防范小知识。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连锁加盟要求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黑律帮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