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第四条是什么? (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本条规定的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要求,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指夫妻之间忠于爱情,保持爱情的专一性。相互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和益。夫妻相互忠实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其实质在于规范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家庭成员应指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间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的亲属。并不是所有的亲属均构成家庭成员。参照《婚姻法》其他条文,这里的家庭成员应指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等。
《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的规定是在第1章“总则”第4条,将其与“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列,而并非规定在第3章“家庭关系”之中,其规范属性既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型规范,也非禁止性规范,而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与第2条、第3条有别,不是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与原则,只是表明了婚姻法的价值取向。
因此,难以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解释为一项法定义务。《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即是说,需要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比如: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或其他诉讼请求。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生活的规定是什么? (二)
答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 婚姻法 》将废止。 其实夫妻生活当中无非也就是柴米油盐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生活琐事,当然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夫妻之间的性生活,这也是很多人因为夫妻生活不和谐所以产生了 离婚 的这种想法的关键原因。其实现在很多人对这个话题并不觉得特别的隐晦,人们甚至比较关注于关于夫妻生活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生活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忠实义务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 同居 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 《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尽夫妻间义务,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 家庭暴力 。因此,无性婚姻是可以通过 诉讼离婚 的。 目前审判中主要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来处理该类问题。该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 禁止结婚 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夫妻感情破裂 ,从而判决准予离婚。而判决离婚前提是主张离婚一方要能举出完整的相关 证据 予以证明。 二、无性婚姻 诉讼 应注意哪些 无性婚姻的诉讼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收集无性婚姻的有关证据。夫妻一方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疾病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首先应当积极治疗。在治疗无效的情形下另一方应保存好相关治疗病历。以防诉讼中发生举证困难。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在对方否认没有夫妻生活的情形时,负责举证一方将很难得到有力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 举证责任 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无性婚姻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无性婚姻诉讼一般会涉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疾病或精神疾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 及一些当事人有同性恋等个人绝密隐私。如公开审理势必会将这些隐私公之于众。建议当事人及其授权的 代理 律师 在 开庭审理 前申请不公开如审理。 由此可见,《民法典》关于夫妻生活其实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只是用夫妻双方之间相互有忠实义务简单的进行了概括,并没有对于夫妻生活做出其他细节上的规定,但是在这里的忠实义务当然就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的。所以有些人以对方长期,不履行性生活为由提出离婚的法律上也是支持的。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哪些 (三)
答顾名思义,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这个可从两个方面来具体把握: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行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所以,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以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生活困难帮助问题等,都属于婚姻关系范围。所谓“家庭关系”是以父母子女关系为核心的血亲关系及姻亲关系的总和。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即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家庭关系是基于结婚、出生、法律拟制等原因而发生,又因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身份,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事项,均属于家庭关系的范围,由婚姻家庭法调整。
2.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居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依附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或者以一定的财产为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即为财产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随人身关系的产生而产生,亦随人身关系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瑞士的婚姻法保护女人吗 (四)
答瑞士的婚姻法确保在婚姻中的两性权益得到保护,包括对女性的权益给予关注。首先,法律禁止强迫婚姻,强调婚姻应建立在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以下是瑞士婚姻法中几个关照女性权益的规定:
1. 平等原则:瑞士婚姻法明确,婚姻关系中男女地位平等,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这保障了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都受到平等对待。
2. 财产共同所有原则:在瑞士,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被视为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分享和继承这些财产。
3. 抚养权和探视权:在离婚的情况下,瑞士婚姻法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来决定抚养权和探视权。这保障了女性有机会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确保她们能与子女保持联系。
4. 对家庭暴力的保护:瑞士法律严禁家庭暴力,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措施。如果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威胁或伤害,她们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和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在不同国家可能有差异,是对瑞士婚姻法的概括。具体的法律条文和保护措施可能会随着瑞士法律的更新和发展而变化。若要深入了解瑞士婚姻法如何保护女性权益,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或机构。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具体内容有哪些 (五)
答男女平等指男女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妇女不因性别受到歧视,其实质是性别平等,而不是男女两种人群之间机械的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他基本法、部门法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权利平等;经济上同工同酬;文化教育权利平等;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男女一样;男女家庭地位平等,等等,总之要将性别意识纳入法律制定、政策决策,坚决反对性别歧视。
婚姻法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贯穿在各章具体条款之中。其内容包括:(1)概括规定夫妻的家庭地位和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2)规定男女在结婚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结婚后根据双方的约定,男女双方可以互相成为双方的家庭成员。(3)规定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父母在抚养教育子女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等等。(4)规定男女在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男女双方如果一方构成法定的离婚情形,均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允离婚。
上述规定在婚姻法中前后呼应,条款明确具体,彻底否定了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思想观念,进一步倡导和确定了男女平等的两性关系,使这一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更新的内容,是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婚姻法概述,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