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对于任何一段婚姻关系来说都是致命的打击。为了挽回破碎的信任,或是为了预防未来的背叛,一些夫妻会选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但这种协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究竟如何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签订时的情境来判断。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靠谱的“夫妻忠诚协议”范本,或许能从中窥见一二。
- 1、婚内出轨,写下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内附靠谱范本)
- 2、一方出轨另一方就要赔偿50万的婚前协议,没想到真的起作用了!
- 3、在法律上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 4、写保证书出轨赔偿有法律效力吗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婚内出轨,写下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内附靠谱范本) (一)

贡献者回答随着社会快节奏的进步与发展,当今社会婚姻关系越来越脆弱,我国的离婚率每年呈现递增的趋势。关于婚姻问题,尤其是婚外恋的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离婚纠纷和诉讼案件也呈现递增趋势。
婚恋双方的不安全感越来越强,为了给彼此之间的感情加上一个"平安险",使其婚姻更加长久,故许多夫妻之间会在婚前或则婚后签订一个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
是指夫妻双方二人为维护双方的感情经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
主要内容表现为夫妻各方应忠于双方的感情,维系双方的关系,若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时,应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约定责任的常见形式是 支付赔偿金或者其他财务形式 的补偿。
效力争议:
以国内首例“忠诚协议”案例为例:
曾某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
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即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曾某向贾某支付30万元人民币。曾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不久即撤诉,一次性赔偿贾某30万元人民币。
可见,在全国首例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是有效的。
但是在此之后,并非所有的法院判决都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面对同样的情形,在南京溧水县法院审理类似离婚案件,原告在离婚的同时要求对方按照“忠诚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确实存在着较多的争议。
关于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并不是当然无效。 妻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第三人、社会共同利益,均是有效的。
那么,目前在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审判案件中又有哪些趋势呢?从多个审判实例中观察到,目前在这些案件中呈现出两个趋势:
第一, 损害赔偿金的调整 。通常情况下,为了体现出“忠诚协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一般会被制定为一个“天文数字”,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则显然会影响另一方的实际生活,如不支持则与法院认定“忠诚协议”的履行力存在冲突。
第二, 净身出户条款不予支持 。在大多数“忠诚协议”中都有“净身出户”的表述,通常是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站在司法的角度上讲,该条约定违反了一项“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原则。哪怕是出轨方挣钱的能力极其强大,一年里能挣出普通人一辈子的收入,法院一般仍然不会全部剥夺其婚内财产。所谓的‘净身出户’,违背了法律的原则问题。
“夫妻忠诚协议”如何约定才能有效,如何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 双方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且意思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 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且不违背公平原则。
例如在协议中规定:如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包括与“暧昧方”的短信等;出轨方必须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门等;或者是如一方出轨,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等。诸如此类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常理。
所以, 在协议中规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权、人格权、公平原则等是明显不合理的约定,是不能被法官所支持的。
三、 在协议中 不得出现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 ,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四、 但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 。在“忠诚协议”中,很多人觉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轨后给予经济赔偿,约定的数额越高越有威慑作用,万一丈夫或妻子出轨,得到赔偿也越多,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高。
然而,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因为如果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只会引发或者激化矛盾。
因此,“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畸高,法院会酌情裁减。
五、 需有足够证据支撑获得赔偿才有保证 。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约定了符合一方经济能力的赔偿数额,去法院起诉对方时,还要有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确实证据,如证明丈夫或妻子出轨的事实。
判决时,法官以证据为基础,如果证据不充分,即使有协议也无法得到赔偿。
六、 关于财产赔付、分割约定是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 。夫妻忠诚协议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一般都要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院在判决中认可夫妻忠诚协议,也是基于准予离婚的前提。
如果一方仅依据夫妻忠诚协议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忠诚协议(1)
姓名(男方): 身份证号:
姓名(女方): 身份证号:
为兑现夫妻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直至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日(婚姻关系终止之日为双方离婚或是一方死亡之日),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有任何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
二、任一方有下述行为之一,均属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
1、一方有嫖娼或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或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不知情的血缘关系子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情人等不正当男女关系;
6、一方与异性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比如接吻、爱抚等;
7、一方与异性单独相处在封闭、隐蔽场所,同时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8、一方与异性长期、频繁的存在通讯联系,同时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9、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如亲吻合照、开房记录、暧昧往来短信、单独共同旅游等证明存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的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10、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11、一方与婚外异性对外公开以情侣、夫妻相称的行为(对外公开指在公众场合或是对三人人员以夫妻相称);
12、其他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
三、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之一的,经双方协调未果的,另一方可立即申请离婚;
2、因一方存在上述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则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 房产所有权份额全部或 %部份归另一方所有;
3、因一方存在上述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双方其余未在第三条第2款列明的其他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分配时,均按照 : 比例分割,违约方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 %,另一方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车辆、现金等一切有形或无形资产);
4、因一方存在上述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应向另一方支付 元整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本协议中有关夫妻财产分配的约定视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可撤销。
五、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撤销本协议或反悔。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一方出轨另一方就要赔偿50万的婚前协议,没想到真的起作用了! (二)
贡献者回答同事的朋友小丽和大强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协议,为了保证双方对婚姻的忠诚,如有一方因出轨导致双方离婚,出轨一方要赔偿另一方50万元,其它共有财产平分。
结婚之后两年,小丽就发现丈夫有些不对。大强因为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不着家,但是即使在家里也对她不冷不热,甚至经常会因为一点小事吵架,一言不和大强就离家出去,在外面呆上好几天也不回家,可大强以前是不这样的。
小丽开始怀疑丈夫是否有一些不轨的行为。经过一番调查之后,真的发现他在外面和另一个女人开房。东窗事发后,大强不得不承认自己确实出轨。于是小丽起诉离婚,同时将双方在婚前的约定一并拿出,并向大强索要50万。
可是大强以此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以及自己的经济实力无法满足为由拒绝支付。但法院认为,这份协议是为了维护双方对于婚姻的忠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鉴于大强的收入水平,赔偿金额由50万降为15万。
看了这个故事,是不是有点跃跃欲试的小冲动,要去和另一半签一个这样的协议啊?开个玩笑啦!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签订协议的做法其实约束双方行为的一个有效手段,特别是当这个约束和金钱挂上钩了之后,约束力就更强了。
但是感情这个东西,是真的可以靠一纸协议和高额的赔偿可以约束的么?
两个人因为情投意合,彼此深爱,相互信任而结合在一起的,有的还可能经历了一番挫折才终成眷属,就算是不爱了,两人也可以好聚好散,为什么要出轨搞暧昧呢?
两个人在一起,难免会由日久生情变成日久生厌,大部分出轨的问题,大都是因为喜新厌旧。或者是当两人发生矛盾而无法调和时,让其它人有机可乘。
但只要是一个有责任感和对婚姻忠诚的人,都会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即使夫妻之间出现感情裂痕,也会就事论事地去解决,把持住自己的底线和原则。
你会考虑和伴侣签订一份这样的协议吗?你愿意相信伴侣对待婚姻永远忠诚吗?
在法律上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三)
贡献者回答但是你苦于抓不住证据,就想到和丈夫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为了增强约束力,往往还要在协议中约定财产性内容,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叛另一方,发生婚外情的,要赔偿对方100万元”等。
这时,丈夫为了安抚你的情绪(也可能为了掩饰心虚),就签下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份“忠诚协议”有效吗如果丈夫确实出轨了,妻子能否以丈夫违反忠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丈夫赔偿妻子100万元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当事人应当以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
法院不禁止夫妻签订忠诚协议的行为,但是也不会赋予此类协议法律强制力,对于此类纠纷,一般以不受理为宜。
说白了,不禁止也不倡导,法院不管。
一、为什么最高法认为不宜受理忠诚协议纠纷呢
第一,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如果法院受理忠诚协议纠纷,妻子想要按照忠诚协议获得丈夫的赔偿,需要证明两件事:
(一)协议内容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二)丈夫违反忠诚协议约定,存在出轨、与他人同居等行为。
法院担心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窃听电话,这不仅使夫妻间的感情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会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不愿意赋予此类协议法律强制力。
第二,易造成婚姻关系变质。
两个人结为夫妻,主要基于对彼此的感情和信任。
两个人本来感情很好,一旦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很可能出现一方控制欲较强,妄图通过忠诚协议来“拴住”另一方的情况,反而使婚姻关系变质了。
第三,以自觉自愿履行为主。
民法典虽然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并没有对忠诚协议作出明确规定,此类协议仍然属于情感、道德的范畴。
假设丈夫出轨背叛婚姻后,能够自觉履行忠诚协议,如放弃财产或赔偿妻子一定数额的金钱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丈夫耍赖,坚决不履行忠诚协议,妻子拿他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对方出轨,不签忠诚协议,如何掌握主动权
在离婚案件中,结合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涉及财产性内容的夫妻忠诚协议纠纷,法院倾向于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通常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如果对方确实出轨了,该怎么办才能通过法律制裁他呢这里教大家一招“独门秘籍”——使用保证书+婚内财产协议。
在抓到对方出轨时,利用对方慌乱、愧疚、请求原谅、不愿离婚的心理,立刻让对方签下这两份协议。
其中,保证书主要作为证据使用,一般需要写明对方出轨的事实;婚内财产协议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约定到你一人名下。
等做完这件事,是选择原谅对方还是离婚,主动权就掌握在你手里了。
写保证书出轨赔偿有法律效力吗 (四)
贡献者回答写保证书出轨赔偿有法律效力。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效力,但还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保证书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自愿等。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如果丈夫出具的保证书所约定的内容并未超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亦不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而生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妻子索赔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