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法律基础,其中第十二条关于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详细解读该条款的内容及其背后的深意。

一、条款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性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

改革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水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一体制的确立,旨在解决过去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职能错位等问题,提高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流域是一个以降水为渊源、水流为基础、河流为主线、分水岭为边界的特殊区域概念。水资源按照流域这种水文地质单元构成一个统一体,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换,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量水质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因此,对水资源只有按照流域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才能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等地区间、部门间的水事关系。这一管理模式已经成为世界潮流,我国也借鉴了国外流域管理的成功经验,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在这一体制下,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这些流域管理机构在所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四、流域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监督管理方面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责,包括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和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审查等。

此外,流域管理机构还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排污口设置审查、水工程保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制订以及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制定等工作。这些职责的履行,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五、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的实际情况。

在这些地区,流域管理机构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监督管理上需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关于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法律基础。通过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确立和实施,我国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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