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重要性与实践指南

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重要性与实践指南

在当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益完善,个人与企业的诚信记录成为衡量其社会责任感和可靠性的重要标尺。全国被执行人查询作为这一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不仅关乎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护,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全国被执行人查询的意义

全国被执行人查询系统,依托国家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旨在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查询机制,让公众能够快速准确地了解个人或企业在司法执行中的状态。这一机制有效遏制了逃废债行为,提高了司法执行效率,增强了法律威严,为构建诚信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债权人而言,及时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执行进展,有助于制定合理有效的债权追偿策略,减少损失;对于潜在的商业合作伙伴,通过查询可预先评估对方信用状况,避免与合作中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或个人打交道,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对于被执行人本身,也是一种警示与督促,促使其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修复受损的信用记录。

二、如何进行全国被执行人查询

进行全国被执行人查询,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1. 官方网站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是最直接、权威的查询平台。用户只需输入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信息,即可查询到相关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执行标的、失信惩戒等信息。该网站还提供了案件进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等功能,极大地方便了公众的信息获取。

2. 移动应用查询: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法院推出了官方APP,用户可通过手机随时随地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提高了查询的便捷性。3. 第三方信用查询平台:一些商业信用服务机构也提供了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服务,这些平台通常会整合多方数据源,提供更全面的信用分析报告,但需注意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机构,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查询结果的解读与应用

查询到被执行信息后,重要的是如何正确解读并有效应用这些信息。一方面,对于债权人而言,应仔细分析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能力,结合法律规定,合理规划债务追偿路径;另一方面,对于公众或企业,应将查询结果作为评估合作对象信用状况的重要参考,避免与失信被执行人发生经济往来。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应积极沟通,寻求和解方案,尽快履行义务,修复信用记录。

四、结语

全国被执行人查询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机制,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诚信意识,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全国被执行人查询系统的功能将更加完善,服务将更加便捷,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程序是怎么样的?一般需要多久? (一)

优质回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强制执行公司没有钱怎么办 (二)

优质回答强制执行公司没有钱怎么办被执行人没有钱,可以执行其他公司财产。如果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中止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我国民事诉讼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指的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的保险理赔费的。

申请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导游证怎么自考? (四)

优质回答导游证自考需满足报考条件,2020导游证报考需满足4个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学历;3、身体健康;4、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进行,报名程序包括提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审核、交费和下载准考证4个环节。   

2020年《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0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通知》已经下发,明确注明了关于导游证考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关于完善“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202号),2020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定于2020年11月14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报名程序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进行,报名程序包括提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审核、交费和下载准考证4个环节。  

(一)提交报名信息  

        2020年8月20日9:00至9月14日17:00,考生可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提交报名信息,网址为(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入口)。考生须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近期1寸白底免冠证件照片、身份证扫描件(包括正、反两面, 考试日期须在身份证有效期内)、学历证书扫描件并填报信息,上传材料的具体要求参见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考生不得在多地重复报名。  

(二)报名信息审核  

        2020年8月20日9:00至9月18日17:00,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考生报名信息不再予以变更。  

(三)交费 

        考生通过报名信息审核后交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17:00。交费成功后,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不予退费。 

(四)下载准考证  

        2020年11月6日9:00起,考生可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准考证并自行打印。报名信息审核未通过或未交费的考生,不能下载准考证。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考生报考全国导游资格考试,须同时参加笔试和现场考试(面试)。已经取得中文“导游资格证书”,需转换外语语种的考生(以下称“加试考生”)仅须参加现场考试(面试)。笔试采取机考方式进行,科目为政策与法律法规(科目一)、导游业务(科目二)、全国导游基础知识(科目三)、地方导游基础知识(科目四),现场考试(面试)科目为导游服务能力(科目五)。其中,科目一、二合并为1张试卷进行测试,科目三、四合并为1张试卷进行测试,每张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现场考试(面试)按《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现场考试工作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2020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大纲可通过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四、考试时间

        科目一、二:2020年11月14日9:00—10:30;

        科目三、四:2020年11月14日10:30—12:00;

        科目五:由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2020年12月14日前组织完成。

五、收费  

        考试收费标准按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试结果公布  

        考生的考试结果以笔试成绩、现场考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满足划线要求为合格。加试考生的考试结果以现场考试(面试)成绩满足划线要求为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2021年3月1日9:00起,考生可登录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考试结果。

七、考试结果复核  

        考生需要对本人考试结果进行复核的,可自考试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再予以复核。考试结果复核工作按《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证书核发 

        对考试合格的考生,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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