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单上透露了什么? (一)

快递单上透露了什么?

优质回答姓名(或者用户名)、手机号、住址(或单位地址)、购买商品种类、常用的电商平台名称(或经常光顾的店铺名称)等。

比如:买了奶粉的新手妈妈,通过某社交平台的资料和照片能拼凑出一个画像:于小姐,80后,家住天津X区XXX大厦X座X房,有一娃,喜欢美食。

再看:在读的某高校学生,喜欢购物的时尚妹子,住在该校某素色1207室,蚁侠君甚至在该学校学院网站上找到该同学照片。

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对侵害公民信息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可是各种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仍然频发。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上游灰色产业,令人防不胜防!殊不知,除了无孔不入的网络,即使是一张小小的快递单都有可能成为你信息泄露的源头。

其实,一张小小的快递单已经严重泄露了你的个人信息,包括:名字,电话、单位,甚至喜好,消费习惯……

在ktv唱歌叫了陪唱小妹违法吗 (二)

优质回答一、ktv陪唱是否违法,要看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如下:

1、个人行为若是单纯陪酒陪唱,支付小费,这属于正常的娱乐商业服务,不属于违法;

2、若进而与顾客发生性关系并收取费用,则可能会构成卖淫,违法。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陪唱行为涉嫌卖淫嫖娼。嫖娼违法,但一般不犯罪。对于存在有偿陪侍服务的企业,公安机关会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进行停业整顿,重则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除此之外,如果有人在娱乐场所,组织未成年人(18岁以下)进行有偿陪侍服务,可能会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陪唱歌本身是不构成违法的,但是,由于唱歌而引发另外一些法律禁止的行为将构成违法。

二、介绍卖淫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2)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4)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条【窝藏、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日本嫖娼违法吗 (三)

优质回答青楼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从齐国开始出现,据说创始人是齐国丞相管仲。当时,齐国商人经常把秦国、晋国等国家的年轻女性贩卖到齐国做娼妓。针对青楼泛滥的情况,古代历史上的历代王朝,都没有彻底肃清。有的王朝仅仅是打击那些暗娼,对于那些正规的青楼则没有什么影响。古代历史上,金陵的秦淮河两岸、扬州的瘦西湖附近,都是青楼云集的地方。在北京地区,则是以“八大胡同”著称,甚至还出现了关于八大胡同的诗句:“饭馆娼窑次第排,万家灯火耀花街。从知世界崇商戏,八大胡同生意佳。”实际上,“依法打击卖淫嫖娼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这句官媒惯用语,也适用于日本,但与中国的人民警察相比,日本的警察显然“权力”范围要小得多,日本警察只能在色情业基本合法这一前提下去打击一些违规者,但中国人民警察却是在色情业原则上不合法的前提下去“全面”、“彻底”的打击。

拓展资料:也就是说,基于人权和保护再生的考虑,日本法律在理念上将卖春者视为“应受保护的对象”,而中国的法律却将其视为“应受打击的对象”,这样的理念差异衍生出中日两国处理手法迥异。像中国那样将卖春小姐在电视上无码曝光的做法,在日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也曾有过,但在今天已经难以想象。

法律依据:《卖春防止法》的第3条禁止卖春条款只是“训示规定”,但该法用了12个条文规定了9种卖春相关的罪名及其处罚,皆为“刑事处分”。这些“非”包括引诱卖春,斡旋卖春,以欺骗、胁迫或其它方式迫使他人卖春,收受卖春代价,以预支财务方式唆使他人卖春,订立卖春合同,为卖春提供场所,经营卖春业和为经营卖春业等行为提供资金等

带小姐被抓会被判刑吗或者是会被判多少年 (四)

优质回答带小姐被抓会被判刑,会被判5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是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况严重的,还可以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会判处多久徒刑,还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来依法裁量。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明白快递单上透露了什么?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黑律帮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