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

一、引言
背景介绍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确保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基本任务和职权
基本任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此外,还需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人权。
基本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立案、侦查、预审,决定和执行强制措施等职权。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起诉的案件,需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此外,公安机关还负责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刑罚。
三、管辖与立案
管辖原则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也可由其管辖。特殊案件如网络犯罪,涉及多个地点的,相关公安机关均可管辖。对于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案件,可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立案程序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发现犯罪事实后,应迅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侦查。立案后,公安机关应进行全面的侦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四、侦查与强制措施
侦查措施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多种措施。同时,公安机关应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措施
为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可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五、总结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版)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全面、系统的程序指导。它强调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任务和职权,明确了管辖与立案的原则和程序,规范了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实施。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它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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