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知道无法反抗,假意配合发生关系,男子构成犯罪吗? (一)

最佳答案黑车司机冯某得驾驶面包车在鹤岗市兴安区北桥东侧往北200米左右处拉载了被害人李某,将她先送至泰兴煤矿,后被害人继续乘坐该车前往鹤岗某驾校,因目的地偏僻,犯罪嫌疑人冯权得产生了强奸的想法。 他驾车途经通矿路,在东侧路口右转行驶大约200米后左转行驶至南山苗圃深处,在一废物倒放处,在面包车副驾驶位置及副驾驶位置车外地上将被害人李某强奸。李某因为当时处于偏僻地带,周围无人经过,产生畏惧心理,害怕面包车司机对其生命造成危害,在被性侵过程中未反抗。被抓时,男子再三称女子是自愿的。“你都被'请'到这来了,你说她能是自愿的吗?”民警的质问终止了男子的狡辩
本案例是一起真实案件,笔者为警方的机智讯问点赞,正是这样一句再简单不过的问话,直击冯某灵魂,不得不承认强奸李某的犯罪事实。也许这只是询问技巧,这句话未必全面,本案中,李某报警后,冯某被抓至警方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虽然女方报警,但并不构成强奸罪的情形。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强奸罪及其所侵犯的法益《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这就是强奸罪所侵犯的法益的完整内容。
我国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严格和广泛的保护,除了《刑法》保护外,我国还专门制定了针对妇女儿童的保护法规,同时,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前段时间,时常见诸于新闻媒体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时有发生,为此,司法机关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相关意见。强奸罪是传统犯罪,自古至今一直存在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特别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意义上的强奸行为发生的概率越来越低,取而代之的是熟人之间、因某种利益未能满足而引发的强奸案件,这些案件非常复杂,对于女性的自己决定是否真正受到了侵犯,需更仔细辨别,需更多证据支持。
一是特殊环境下,因妇女不敢反抗而表现出来的虚假自愿甚至配合的情形;二是因动机被骗,妇女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报警强奸的情形。
以下就这两种情形分别展开讨论。特殊环境下,因妇女不敢反抗而表现出来的虚假自愿甚至配合的情形
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这里重点讨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 、胁迫相同质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其中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强奸妇女也是强奸罪其他手段行为之一,实践中多发。
案件事实: 他驾车途经通矿路,在东侧路口右转行驶大约200米后左转行驶至南山苗圃深处,在一废物倒放处,在面包车副驾驶位置及副驾驶位置车外地上将被害人李某强奸。 李某因为当时处于偏僻地带,周围无人经过,产生畏惧心理,害怕面包车司机对其生命造成危害,在被性侵过程中未反抗。
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在当时环境下,处于不敢不反抗的状态,此时冯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即使李某没有反抗,甚至配合,也不是李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冯某的行为仍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冯某涉嫌强奸罪。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早以前公安部司法部就有过一个文件,看守所或监狱工作人员在看守所或监狱内,与在押人员发生性关系,即使在押人员同意,一律按强奸罪处理。这也是利于特殊环境,妇女不也反抗而表现出来的虚假同意的情形,工作人员虽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但仍可以评价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
因动机被骗,妇女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报警强奸的情形
【案例】 王某网上约女子孙某开房,讲好价格1000元,完事后,王某以没带那么多钱为由,只给了孙某200元,孙某一气之下报警被王某强奸,警察查明事实后,以卖淫嫖娼将双方行政拘留。
这样一起案件,看似女子孙某是不自愿的,事后也积极报警被强奸,可是孙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动机是赚取1000元钱,基于王某的欺骗,在孙某动机无法完全满足的情况下,表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孙某意志,因此,王某也不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类似基于男方的欺骗,女方某种动机或利益不能得实现在,而引发的虚伪强奸行为,司法实践中呈多发状态。这样的情况下,无法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一方面这样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另一方面男方的行为虽然具有诈骗的性质,难以构成诈骗罪,即使数额达到诈骗罪的要求,因此,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为财物,不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本案,如果王某构成诈骗罪的话,无异于通过刑法给卖淫嫖娼行为以官方定价,这也不合适吧。
结语:通过本案例,讨论了强奸罪及其侵犯的法益,重点分析了司法实践中,两种相对疑难的对妇女性的决定权是否侵犯的情形。实践在发展,随着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在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仍应根据变化着的实践,多渠道多证据地对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进行仔细分析,莫让强奸罪泛化,也不能放纵犯罪者。本案中,冯某虽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但其使得李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与其发生性关系,系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李某涉嫌强奸罪。
不配合强奸网民怒骂 (二)
最佳答案一段引起热议的“新闻”迅速在天涯、猫扑等网友聚集的平台上传播开来,一个新的词汇“不配合强奸”随之诞生。对于这起令人难以置信的案件,大部分网友对被称作“宋丽”的当事人表示同情,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网友们的情绪颇为激动,有人提议《刑法》增设相关罪名,如“不配合强奸罪”和“因反抗强奸导致他人死亡的罪行”。他们质疑,江某在喝醉后只知道施暴,难道不知道寻求医疗救助?将此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他们认为这简直是荒谬。一位犀利的网友指出,这篇“新闻”似乎在暗示,女性在面对强奸时,应该选择配合,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这无疑让女性深感担忧。 不仅论坛和微博在热议,一些看似权威的新闻网站也发布了这条消息,甚至还有网站针对“不配合强奸”进行了调查。调查题目为:“女子在反抗强奸中致人死亡,是否应被判刑?”五个选项中,大多数参与者选择了“判决很荒唐,亵渎法律”,他们认为这样的判决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存在问题。其中,“女人被强奸,正当防卫”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表示在面对暴力侵犯时,女性的自卫行为理应得到理解和支持。
扩展资料
网上流传着这样一则新闻,说: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河南洛阳女子宋丽一案最后究竟是怎么判的啊 (三)
最佳答案案并不存在,是假新闻。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和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向商报发来声明,澄清事实,表示该案并不存在,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在诋毁和诽谤。
原文如下:
广大网民朋友关注的关于宋某被江某强奸一案,经核实,该案并不存在,我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我们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事件介绍
《一女子因激烈反抗强暴致对方死亡被判刑三年》、《一女子因为太漂亮被强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美女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死获刑》……这两天,河南洛阳的这条“新闻”,被冠以各种吸引眼球的标题,在网络上广泛转载。
此案被网友戏称为“不配合强奸致死案”,事件女主角引文不配合强奸犯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此事一出,媒体强烈的反应,纷纷转载批判,恨不能人肉男主角就地正法,良好的表现了作为媒体的“正义感”。不明真相的网友也表示了愤怒,表示了应有的愤慨。
但是饭团却发现这新闻来源不明确,所谓的新闻用语也不是很规范,明显有杜撰的嫌疑,更是有前车之鉴。《小偷被事主紧追跑得累死: 失主被判刑》这条新商报报道的假新闻就是此新闻的杜撰蓝本。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黑律帮网希望河南洛阳女子宋丽一案最后究竟是怎么判的啊__不配合强奸网民怒骂,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