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中心介绍
- 2、辉煌不再,P2P时代正式落幕
- 3、贷款的事情该找哪个部门贷款哪里管
- 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中心介绍 (一)

最佳答案在2011年11月,温州市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提出了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的决定。经过市、区两级政府的批准,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在温州市区的东明路东明锦园小区正式成立。登记中心是一个企业化的运作公司,由徐智潜先生负责。这里的运作核心,是通过登记备案民间借贷的交易信息,提供一个平台服务。中心的功能不仅包括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还涵盖了备案管理和监测体系,旨在形成一个全面、规范的民间借贷服务网络。 登记中心的核心业务是对民间借贷的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备案。这相当于搭建了一个平台,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更加透明化、规范化。通过这一平台,借贷双方可以更方便地进行交易,同时也便于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这种模式不仅有助于提升借贷市场的效率,还能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为借贷双方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
登记中心的功能还集成了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备案管理及监测体系。这些功能的集成,旨在构建一个全面、系统、规范的民间借贷服务体系。通过提供中介服务,登记中心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专业的咨询、评估和撮合服务他们更顺利地完成借贷交易。同时,备案管理和监测体系的建立,对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预防和打击非法借贷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能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温州在推动民间借贷规范化、透明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提供平台服务、中介服务以及完善的管理与监测体系,登记中心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这种模式的成功,不仅有助于解决民间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能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扩展资料
2012年3月29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在温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领取营业执照,顺利完成登记注册。这是温州市、乃至浙江省的首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以公司化形式运营,注册资金600万元,由14家法人、8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经营范围涉及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服务等。该中心将于4月开业试运行。
辉煌不再,P2P时代正式落幕 (二)
最佳答案昔日盛极一时的P2P如今正式退出 历史 舞台。
11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对外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幅压降,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到今年11月中旬完全归零。
这意味着,曾在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野蛮生长的P2P借贷行业,在不过短短十余年间,就以摧枯拉朽之势轰然崩塌,直至迎来最终的落幕时刻。回顾其兴起覆灭之路,从万众追捧到如今“归零”令人扼腕叹息,而曾经所有的疯狂和争议,都让这场来得快去得急的金融现象给世人留下些许反思。
兴起与覆灭
满眼繁华,终作尘去,从气势烜赫到黯然落幕,P2P网贷行业的折戟之时来得太快。
国内P2P业务肇始于2007年,早期的运营模式非常简单,其本质就是通过互联网工具发布资金供需信息,并撮合资金提供者和需求者达成借贷交易。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和民间小额信用借贷的一种形式,P2P理论上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忽略的长尾客户有益,具备满足投资人理财需求、解决中小微融资难等功能性作用。
在彼时金融自由化、监管层对金融创新有所疏忽的时代,P2P携互联网技术普及的红利一跃成为时代风口,迎来属于自己的高光时刻。由于投资门槛低、收益可观、操作便捷等优势,在2013年到2015年间,网贷平台数量、行业借贷金额开始迅速飙升,大量民间借贷、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扎堆涌入P2P行业,一时间,网贷平台的营销广告铺满了大城市地铁和各类流量平台。
相关数据显示,最高峰时,全国范围内经营P2P业务的平台超过5000家,行业借贷规模过万亿。而在2012年末时,上述数字仅为200家左右和500亿-600亿元之间。
风口之上,泥沙俱下,及至2015年底,行业性第一波大规模爆雷潮正式开启,期间发生近千家P2P平台倒闭、跑路的现象。行业剧震,资金出借人利益受损,使得监管部门不得不下重手治理乱象。
2015年8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发布。该指导意见明确了P2P信息中介的定位,指出了中介服务的内容,阐明了P2P属民间借贷的范畴且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并确认了银监会负责监管的责任。
2016年8月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监管文件。同年10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出台,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即使经历重拳整治,但在热钱效应的推动下,日趋从严的监管政策似乎并未对行业规模产生严重影响。据张栋哲介绍,那段时间,不少P2P平台仍旧趋之若鹜地接入第三方资金存管并积极运作备案事宜,并以纳入监管作为宣传口号,发起更高利息的自动投标工具或债转产品,舍命追逐绝对利益。
2017年P2P行业发展再次攀上巅峰。比达咨询(BDR)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P2P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P2P平台数量达到5970家的峰值。全年网贷行业成交量也达到了28048.49亿元,同比增长35.9%,助力 历史 累计成交量突破6万亿元大关。
与此同时,问题平台的数量也在节节攀升。2018年P2P行业盛极而衰迎来至暗时刻,截至当年7月24日,中国P2P网贷停业及问题平台超过850家,整体涉案金额超过8000亿元,波及用户规模超过1500万人,一场更大面积的爆雷期再次袭来。
经过第二波汹涌雷潮之后,P2P网贷行业全面整改的大网再次被拉开,更强硬监管的凌厉之势迎面而来,各平台无不经受着备案制延期、伪P2P平台出清、非吸高返挤出、合规化去杠杆等内外密集考验。
张栋哲表示,爆雷事件频出、政策逆转,一系列事件让P2P行业深陷泥沼,大大打击了出借人的信心。当投资者、出借人不续投,借款人回船转舵逃废债、不还钱,平台信用面临崩塌,资金链断裂,之前接棒的出借人最终血本无归。产业链上的所有参与者,都在循环往复中痛苦煎熬。
2019年1月初,监管部门下发《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其中“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阐明了监管层态度。
残存的P2P平台没有等来合规备案的“剩者为王”,在当时的形势下,全行业清退的政策已经很明朗,只是各地、各平台的退出节奏有先后。2019年11月27日,《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奠定了整个行业进入倒计时阶段的主基调。
进入2020年之后,突如其来的疫情也没能暂缓P2P退出的步伐,尚在运营的P2P平台数量仍在不断减少,直至11月中旬完全清零。这个曾经高光而疯狂的行业,最终黯然落幕。
变质的繁荣
回顾历程,P2P行业的变质,源于信息中介向信用中介的转换。
海辉基金分析专员李焱认为,最初的P2P作为金融中介,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如果发生了逾期,平台会首先告知出借人情况,找第三方公司进行债权回收。为出借人支付预期高额回报并承担相应风险,大家其实都比较能接受,行业也会慢慢发展。
而P2P失败背后最大的原因,就是为了能完成更多的信贷和吸储,很多P2P不惜将自身变为信用中介并承诺刚性兑付,既充当影子银行极力承担所有的信用风险,却不受资本金、杠杆率和投资者适当性等监管约束,也不用在意风控与合规,使得整个行业鱼龙混杂。
而许多P2P平台的借贷对象,多为银行覆盖不到的高风险客户群体,因此需要网贷平台具备极强的风控水平,否则一旦众多借款人还款逾期,就会导致坏账风险骤增。在偿付高额利息的压力下,很多平台只能用击鼓传花的方式,凭借更高利息吸引资金覆盖对应的风险成本,进而导致资金池入不敷出,最终深陷无力兑付旋涡,纷纷爆雷。
李焱表示,此举完全背离P2P行业“普惠金融”、“ 科技 创新”的初衷,加之进入门槛低,监管缺失,便逐渐演变成资金池、期限错配、自融、欺诈的金融骗局。各色人马“良莠不齐”,大量盲目跟风的投机者,无视市场发展的规律,只为借道风口涌入P2P行业大肆“圈钱”。因此,看似高速发展的行业背后,实则充斥着对金融风险有意或无意的漠视,最终促成问题不断的畸形繁荣,成为国内金融市场的“灰犀牛”,更让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引以为鉴
虽然行业已不复存在,但P2P业务遗留下的清退善后工作尚未完结。今年8月,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公开表示,截至今年6月,网贷平台还有出借人的8000多亿元没有回收。只要有一线希望,会配合公安等部门追查清收,最大程度上偿还出资。将处置存量风险作为核心工作来抓,提高资金的清偿率和返还效率。
11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表态,将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李焱分析认为,随着平台陆续开展良性退出的策略,下一步可能会以司法途径为主,加大对不良资产的追讨力度,未来投资者或有望陆续拿回部分本金。但他指出,对于P2P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会坚决督促相关平台兑付本金,但应该不会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兜底。
对广大出借人而言,经过这一次的投资经历之后,应逐渐改变原有的风险偏好以及资产配置策略,强化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选择正规途径进行合理投资。李焱建议,须知投资没有捷径,高回报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诸如此类的市场风高浪急,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机性,需要很精准的行情把握能力,才能保证自己的本金不被侵蚀殆尽。作为投资者应慎之又慎,尽量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目标的品种入场,对于需要一定专业知识把握的市场行情,最好避免盲目跟风。
此外,在银行、互联网潜移默化地极力推行下,借钱的门槛变得越来越低,消费金融的增长率陡峭上行。伴随“消费升级”、“普惠金融”概念的引导,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奉行“超前消费”,而品类繁多的消费信贷产品正为其提供着源源不断的现金流。
往者不谏,来者可追,P2P虽然清零,留下的教训却值得认真吸取。李焱表示,对比现金贷和P2P,虽然二者在借贷对象上、资金来源和风控能力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但需要指出的是,现金贷以较低收入的年轻群体为主要借款对象,偿还高息贷款的能力相对较低,同样较易引发坏账产生的几率。
作为金融创新,现金贷有其可取之处,但还需套上监管的“紧箍咒”。展望未来,对于如何强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培育更加稳健的金融风险文化,刘福寿曾在日前公开表示,一是前瞻应对银行不良资产反弹,督促金融银行业机构做实资产分类,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二是有序推进中小银行改革和风险的化解,做好高风险非银金融机构的处置工作,持续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的业务,严查严控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积极配合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风险。三是坚持推动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常态化,严厉打击金融腐败和违法犯罪,坚持全链条治理非法集资,把防范打击涉非犯罪同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统筹起来,切实消解 社会 安全风险的隐患。四是前瞻性做好应对外部环境可能变化的准备,指导涉外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预案,提升应对国际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刘福寿还表示,要加快构建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体制。一是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提高监管透明度。二是完善风险全覆盖的监管框架,增强监管的穿透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三是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大力推动金融监管 科技 建设,提升跨区域、跨市场、跨行业交叉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提升监管的数字化水平。
贷款的事情该找哪个部门贷款哪里管 (三)
最佳答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共同监管网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业务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等工作。银监会主要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网上贷款借助互联网优势,可以足不出户地完成贷款申请的各项步骤,包括了解各类贷款的申请条件、准备申请材料,一直到递交贷款申请,都可以在互联网上高效完成。但由于缺乏银行的诚信系统,还款逾期经常发生。
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实际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决定各级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贷公司,禁止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业务。
借贷哪个部门管得了法律分析: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网络应遵守现有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小额借贷公司的主管单位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借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借贷公司性质予以明确。小额借贷公司是由自然人、公司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借贷业务的有限职责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贷公司为公司法人,以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受民事职责。小额借贷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杭州诺享贷公司属于哪里管: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经查询,为您找到银监会管到诺享贷的哦。银监会是监管贷款公司的,如果贷款公司要违规的情况,您都可以向银监会进行投诉,把贷款公司违规的情况向他们反映就可以了。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四)
最佳答案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扩展资料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黑律帮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