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23条

专利法23条

专利法23条解读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专利法中关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的重要规定。这一法条不仅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要求,还提出了与现有设计的区别性及不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原则。以下是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及核心要点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这一法条的核心要点包括:一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抵触申请;二是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三是不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本要求之一。所谓新颖性,即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这包括通过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基准,只要是在申请日之前的现有设计中没有的,即具有新颖性。

此外,法条还规定了抵触申请的情况,即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对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重复授权。

三、明显区别的判断标准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是外观设计专利的另一重要要求。所谓明显区别,是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不会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认。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每一项现有设计单独相比,不仅不应当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实质相同,还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二是允许将两项或者两项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起来,判断申请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之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解决实践中拼凑外观设计的问题,如将惯常设计与知名产品的设计特征结合而成的设计,或者将已有设计简单组合而成的设计,均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四、不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原则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主要是指美术作品)、肖像权等。由于外观设计容易与这些权利相冲突,因此法律规定,如果有他人在先已经取得了上述合法权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便不得以这些商标、美术作品等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

五、总结

综上所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的重要规定。它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要求、与现有设计的区别性要求以及与在先合法权利不相冲突的原则。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外观设计领域的健康发展。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申请人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所申请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要求,从而获得合法的专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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