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现在还适用吗
-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
-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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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现在还适用吗 (一)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目前仍然有效,尽管新的水土保持法已由相关部门修订并公布,但其配套的实施条例尚未进行相应的更新。尽管新法已生效,由于旧的实施条例尚未被废止,它仍在实践中继续实施。因此,尽管有新的法律框架,旧的实施条例在当前阶段仍然是适用的,直到官方发布新的修订版条例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如此,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建议公众和相关机构定期关注官方公告,以确保行为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任何法律修订通常都会考虑到旧法的过渡期,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是以官方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第四条各经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领导人员任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额度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需要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防治任务,从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安排百分之十用于水土保持。第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计划、财政、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地质矿产、能源、建设、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水土保持意识。第二章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植被,组织全民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第十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状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具体范围,制定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
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的分布区、大中型水库上游植被良好的区域、梯田集中分布区及其他治理成果集中区域划为重点预防保护区。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开发建设活动集中的区域、河流两岸、水库库区、城市规划区划为重点监督区。
坡耕地、疏林地、荒山、荒丘分布集中的区域划为重点治理区。第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从事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第十二条禁止在二十五度陡坡地和二十度直接面向水库蓄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开垦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十三条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的荒坡地的,必须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开垦的山坡地,应修建成水平梯田或采取等高种植、整治排水系统以及其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顺坡耕种。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采伐林木应采用合理的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和集材道的水土保持措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采伐区和集材道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第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附有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第十六条在山区丘陵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或申请个体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第十七条编制水土保护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规程。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法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需要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规定,旨在保护和管理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条例第一条明确,本条例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的,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这些行为包括违法毁林或草场开荒、违法开垦荒坡地、乱倒废弃物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水土资源破坏。
第三条强调,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政府应实施防治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明确。地方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相关职权,执行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提到,政府将水土保持规划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实施,同时还可以使用特定资金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特别是在水土流失地区。
第六条详细划分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预防保护区、监督区和治理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经政府批准后公告。 特别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如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设立水土保持专业教育机构或在院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以加强水土保持知识的普及和人才储备。
总的来说,这个条例旨在通过明确责任、设立机构、资金支持和教育推广等方式,全面推动水土保持工作,保护和恢复我国的水土资源。
扩展资料
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四)
贡献者回答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浙江省制定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法规。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者,均需遵循本办法,确保水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水土保持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建立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上级政府报告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额度根据当地需求确定。县级政府从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安排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检举。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意识。
扩展资料
(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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