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图的出版流程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不可忽视,那就是地图的送审工作。根据我国《地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出版地图的送审责任明确落在出版单位肩上。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所有出版的地图内容准确无误,符合国家主权和地理信息安全的要求。因此,当一张地图即将面世,承载着丰富的地理信息和知识时,它首先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而这一程序的启动者,正是负责将其推向市场的出版单位。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出版地图的由什么部门送审 (一)

优质回答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出版地图的送审责任在于出版单位。具体来说:出版单位责任:出版单位在计划出版地图时,必须负责将地图设计稿送审。这一规定来源于《地图管理条例》的第十六条,它明确了出版地图的送审流程和要求。送审对象范围:不仅是出版物地图需要送审,展示非出版地图的展示者,以及进口地图或附带地图图形产品的进口者,同样需要遵循这一送审规定。对于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其送审还需遵循《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送审材料要求:送审时,必须提交地图审核申请表、地图样图或电子版本,以及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如果地图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还需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以确保地图内容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出版地图的由谁送审 (二)
优质回答第十六条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地图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
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法律依据:《地图管理条例》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四)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扩展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由谁送审 (三)
优质回答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地图的编制和经营呈现多样化、市场化,不再区分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原来各部门所属、主要从事专题地图编制工作的测绘队伍已与部门脱钩,变为市场主体,出版社也转企改制,只要具有相应业务范围,都可以出版地图,现行条例的管理体制亟须调整。
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发展,地图的表现形式、传播方式迅速网络化,地图要素内容和功能应用也发生很大变化,手机地图、三维地图、街景地图等层出不穷,广泛承载和使用天文地理、政经文化、衣食住行等多种信息,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及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现行条例需要扩大调整范围,推进公共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地图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 法律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裁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 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
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是 (四)
优质回答一、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是
1、以下情形不应进行地图审核:
(1)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
(2)未对其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
2、法律依据:《地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二、如何购买地图的著作权
1、地图是有版权的,每张地图的组织绘制的人都有版权。但地图不像其他专业的绘图作品,地图的差异一般比较小,所以即使你用某张地图来装饰的话,一般是不会有人主张版权的;
2、地图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应是作者独创的部分。由于地图以及科学作品的特点,地图中的很多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表现地理、地形的基本要素,表现方向、距离的经纬线、标尺,表现水平位置以及陆地、水域的颜色和通常绘法,表现城市、铁路、公路的图例,表现山脉、河流、湖泊、城市以及居民点等所在的客观位置等等。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地图管理条例的信息,欢迎点击黑律帮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