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土地流转,补偿款咋分配?村里说了算吗,农民咋领钱? (一)

答一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二是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 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大量被征收、征用。土地被盘活了,越来越值钱,被很多人盯上了。征一亩土地,能领一大笔钱。那咱农民咋领这笔钱,又如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在接待土地征收法律咨询时,我们注意到,很多农民朋友最喜欢问这几个问题:征地土地补偿款到底是怎么分配的,我们村民能拿到多少补偿呢为什么上面发的钱总是发到村集体,没有发到我们自己手里
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广大农民朋友心中的疑问,做一个详细具体分析。希望大家认真读,好好学习,在领取征地补偿款时,不被蒙骗。“拒绝村霸,合理补偿”。
农民朋友注意,征地补偿款有这几项,钱不能少领
首先要明确三个概念,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三项费用合起来称征地补偿费。那么这三部分补偿款应该由谁获得呢
一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
二是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
三是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
征地补偿款为什么被村集体拿了,没有直接发给农民
有上述三点而言,可能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土地补偿费,为什么是直接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直接给我本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另外《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所以,土地补偿费是应该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有全村村民大家协商落实分配方案,比如村集体可以预留多少作为村集体建设,剩余的补偿款进行平均分配等等。
重点提醒: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还需这两点!
第一,土地补偿费是否分配、怎么分配也就是分配方式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的范畴,由全村村民共同决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分配方式有异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数额时,决定剥夺某一成员的分配资格,或者让某些成员分得多、某些成员分得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对此有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比如我们常见的“外嫁女”“上门女婿”等,明明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村集体确要剥夺你的分配资格,大家对于这种不公平对待时可以起诉维权的。
好了,就是爱土拆迁律师团给大家分析的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问题,如有遇到不公平对待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征地补偿款用途是给谁的 (二)
答农村征地补偿款的用途是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村民进行分配的。以下是对此答案的详细解释:
一、补偿款分配原则
农村征地补偿款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费用。这笔费用并非由个人直接获得,而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遵循民主议定程序,确保补偿款的公平、公正分配。
二、补偿款分配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补偿款。这意味着,只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参与补偿款的分配。
三、特殊规定
虽然上述规定明确了补偿款的分配原则,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可能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应优先遵循这些地方性规定。
四、总结
综上所述,农村征地补偿款的用途是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村民进行分配的。分配过程中应遵循民主议定程序,并确保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能够平等地获得相应份额。同时,也应注意到可能存在的地方性特殊规定。
鱼塘土地征收会给补偿吗? (三)
答鱼塘土地征收会给补偿的。在对鱼塘进行征收的时候是需要对村民进行补偿的,补偿的项目和需要补偿的金额并不是固定的,一般是需要依照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最终确定赔偿的方案。 一、鱼塘土地征收会给补偿吗
鱼塘土地征收会给补偿的。农村集体土地鱼塘征收补偿条例中规定的赔偿的范围主要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具体赔偿的计算方式每个地方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二、鱼塘土地征收的项目有哪些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2、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5、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我国相关部门如果对于鱼塘需要进行征收的,需要就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与村民达成一致的意见。双方在就各项事宜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强制进行土地的征收的。如果双方不能就各项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当地的土地管理局进行投诉解决。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四)
答一、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没有出专门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补偿标准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 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二、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项目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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