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性质与依据
- 二、原则与程序
- 三、审限与效力
- 四、收费与当事人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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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和程序。两者在性质、依据、原则、程序、审限、效力、收费以及当事人称谓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多样化的维权途径。
一、性质与依据
<标签>性质标签>:劳动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其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体现了“三方性”。劳动仲裁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同时享有一定的裁制权。而<标签>劳动诉讼标签>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标签>法律依据标签>:劳动仲裁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这些法规为劳动仲裁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相比之下,劳动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原则与程序
<标签>原则差异标签>:劳动仲裁遵循先行调解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和及时原则。先行调解原则强调在仲裁过程中应优先进行调解,以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及时原则则要求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诉讼则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标签>程序差异标签>:劳动仲裁程序相对简便,一般只有一审。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仲裁庭会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而劳动诉讼程序则相对复杂,包括一审和二审。一审结束后,如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对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三、审限与效力
<标签>审限不同标签>:劳动仲裁的审限相对较短,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而劳动诉讼一审的审限则较长,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二审的审限则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可报批延长。
<标签>效力差异标签>: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案件由法院从头另行全面独立审理。劳动诉讼的判决则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收费与当事人称谓
<标签>收费差异标签>:劳动仲裁受理费有全国统一标准,为10元,且劳动仲裁不收费(此处与统一标准存在表述差异,但实际操作中劳动仲裁确实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而劳动诉讼受理费则为每件50元(具体费用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
<标签>当事人称谓标签>:在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和第三人。而在劳动诉讼中,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和第三人。这种称谓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程序下当事人角色的转变和诉讼地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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