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合同包括哪些 (一)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的种类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哪些合同是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包含什么 (二)
优质回答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达成合意外,还需具备特定实际行为才能生效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的一种,其生效不仅依赖于双方的合意,还需要实际交付定金的行为。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意味着,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借款人实际获得贷款时,合同正式成立。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双方就保管物的存放、保管事宜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这表明保管合同的生效需要在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时完成。
借用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物品暂时转移至借用人使用。双方达成合意后,物品实际交付至借用人手中时,合同即宣告生效。
代物清偿协议:代物清偿协议是指债务人以其他物品替代原定清偿债务的协议。这种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后,需要通过实际交付替代物品来实现协议的生效。
总结来说,实践合同的核心在于特定实际行为的完成,如借款的提供、物品的交付等,这些行为是确保合同生效的关键。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含义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三)
优质回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含义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这种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告成立,标的物的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而非成立条件。实践合同则不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合意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首先,它们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实践合同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
其次,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合意达成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再次,它们的责任也不同。诺成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此义务将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仅是先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传统民法认为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为诺成合同;而借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则为实践合同。但这些分类并非固定不变,如运输合同有时也可能成为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中的特殊性
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规定为诺成合同,即便赠与人可在财产转移前撤消赠与,但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所不同,双方达成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即宣告合同成立,转移财产是其生效要件。
《合同法》还列出了两种特殊赠与合同:救灾、扶贫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当事人一旦承诺,不得反悔。
综上所述,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成立要件及责任的不同。正确理解这两个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四)
优质回答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需现实交付该定金。如果仅有设立定金的合意,而缺乏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之债亦不产生。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就借款合同而言,其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系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时,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受到严格限制。
(三)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寄存人或者寄托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的人称为保管人或者受寄人。保管合同相对于承揽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而言的主要特征在于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而且保管合同关系下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保管合同与运输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管合同的唯一目的是标的物的保管。
(四)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就是“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相关内容,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哪些 (五)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三)借用合同1、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虽同属无偿,但区别在于对标的物转移性质的不同,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而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还原主。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虽同属借物但区别在于是否有偿使用,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2、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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