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务新解作者简介 (一)

优质回答《劳动合同法实务新解》的作者魏青松简介如下:基本信息:魏青松,1969年出生于江苏省江都市,是一位法学专家及一级律师。教育背景:1991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在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职业经历:在法律领域拥有十多年的丰富经验,曾在国际知名律所美国Baker & McKenzie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执业,并成功注册为境外律师。目前是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学术成就:在法学权威期刊上发表了三十篇论文,涵盖《国际贸易问题》、《江海学刊》、《政治与法律》等多个重要期刊,部分作品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专业特长:在处理劳动合同法实务问题上具备独特的见解和精湛的技巧,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客户提供专业且实用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二)
优质回答在我们的生活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合同需要订立。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就是经常会需要订立的合同。那么,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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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吴亚玲律师解答: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合同。
吴亚玲律师解析: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有:
1、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3、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仅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但需要注意,如果实践合同是无偿合同,宜减轻缔约人的责任,在标的物交付前,可以借鉴罗马法允许当事人任意撤销的模式,不予追究撤销人的责任。
吴亚玲律师,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市江汉区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代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主要业务领域为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和侵权纠纷,所办案件在武汉晚报、长江日报、凤凰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
秦大海律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三)
优质回答国有土地上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进行流转,出让需要相对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划拨要求行政机关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如果以出让的方式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该案件应当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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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发生争议时,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秦大海律师解答: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的问题,实践中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即使是最高院也作出过相反的裁判,在此进行观点展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包含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因此应当属于民事诉讼。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从签订主体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系行政主体;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秦大海律师解析:
关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的问题,不同的认定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认定为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起诉时效,如果认定为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时效。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都属于期间问题,两者虽具有一定的共性但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两者性质不同、期间变化不同、起算时间不同、价值取向以及立法目的均不相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除斥权性质,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的问题,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秦大海律师执业25年,擅长公司、股权、投资合作、房地产、经济合同纠纷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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