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的世界里,实践性合同扮演着独特而重要的角色。它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呢?定金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都属于这一范畴。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相对严格,不仅需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完成给付的行为。这种合同类型的存在,更注重交易的实际履行,以保障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1、实践性合同指的是什么合同
- 2、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含义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 4、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实践性合同指的是什么合同 (一)

贡献者回答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以下是关于实践性合同的详细解释:
一、实践性合同的定义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特定的给付行为。这意味着,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足以使合同成立,必须有实际交付或给付行为的发生。
二、实践性合同的类型
在传统民法中,实践性合同主要包括借用合同、借贷合同、保管合同以及运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涉及到了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或使用,因此被归类为实践性合同。
三、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的区分
与实践性合同相对的是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不需要额外的交付或给付行为。这一区分标准在于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则需要合意和实际交付或给付行为的结合。
四、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在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及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上存在差异。这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合同的性质,从而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一些原本属于实践性合同的类型,如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以及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已经逐渐转变为诺成性合同,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变化反映了法律对合同成立要件的灵活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
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二)
贡献者回答在我们的生活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合同需要订立。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就是经常会需要订立的合同。那么,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网友咨询:
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吴亚玲律师解答: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合同。
吴亚玲律师解析: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有:
1、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3、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仅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但需要注意,如果实践合同是无偿合同,宜减轻缔约人的责任,在标的物交付前,可以借鉴罗马法允许当事人任意撤销的模式,不予追究撤销人的责任。
吴亚玲律师,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市江汉区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代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主要业务领域为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和侵权纠纷,所办案件在武汉晚报、长江日报、凤凰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含义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三)
贡献者回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含义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这种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告成立,标的物的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而非成立条件。实践合同则不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合意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首先,它们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实践合同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
其次,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合意达成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再次,它们的责任也不同。诺成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此义务将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仅是先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传统民法认为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为诺成合同;而借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则为实践合同。但这些分类并非固定不变,如运输合同有时也可能成为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中的特殊性
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规定为诺成合同,即便赠与人可在财产转移前撤消赠与,但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所不同,双方达成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即宣告合同成立,转移财产是其生效要件。
《合同法》还列出了两种特殊赠与合同:救灾、扶贫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当事人一旦承诺,不得反悔。
综上所述,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成立要件及责任的不同。正确理解这两个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在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达成合意就成立的,有些合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说实际交付完标的物后才成立,这种合同就是实践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刘万富律师解答: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第二,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
第三,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实践生活中,常见的实践合同有: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⑤代物清偿协议。
刘万富律师解析:
与实践合同相对立的合同就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等合同为诺成合同。
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比如说: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另外,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还有,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本人法律院校毕业,在法院从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业务工作20余年,曾任审判员、庭长、审委会委员。申请离职后,经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担任湛江仲裁委、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本人一生从事法律工作,办理过上千件重大、疑难案件,有较好的专业素质,最好的服务,可以为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诉讼案件、竭尽全力、全心全意为你服务,为你争取最大利益。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实践合同,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