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详解

一、规定内容概述

规定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法定责任。抚养不仅指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还包括教育子女健康成长。教育则涉及到智力、情感、道德等多方面的培养,确保子女能够全面发展。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法律上给予了特殊保护。这类子女通常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些子女在需要时,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三、赡养扶助义务

子女的责任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因年老、疾病或其他原因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应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慰藉。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

四、禁止行为

保护婴儿生命权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对婴儿生命权的严格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尊重。

五、法律变迁与影响

《民法典》的替代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在2021年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仍然保留了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确保了这一法律传统的延续。

社会影响

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双向义务关系,有助于形成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同时,对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道精神。

六、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重要规定。虽然该法已被《民法典》替代,但相关法律精神得以延续。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还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深远影响。我们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家庭责任,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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