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的案例

案例简介
2018年,李某与肖某经法院判决离婚,确定未成年子女肖某甲由肖某直接抚养,李某需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离婚后,肖某甲一直与肖某共同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模式。然而,几年后,李某以自身经济条件优渥且肖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引发了这起关于抚养权变更的案例。
案件审理过程
原告申诉与证据提交
在诉讼中,李某主张肖某未尽到抚养义务,并声称自己具有更好的经济条件,能够为肖某甲提供更优越的生活环境。为此,李某提交了一系列经济证明文件,试图证明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然而,关于肖某未尽抚养义务的主张,李某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支持。
被告反驳与证据呈现
面对李某的指控,肖某积极应诉,提交了其积极履行抚养责任的证据,包括支付孩子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的相关凭证。肖某还指出,李某虽自称经济条件优渥,但实际上并未按时支付抚养费,这表明其缺乏稳定、持续的抚养意愿。此外,肖某还强调,肖某甲长期与自己共同生活,已建立起深厚的情感依赖,变更抚养关系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法院裁决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肖某未尽抚养义务,而肖某则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积极履行了抚养责任。此外,法院还考虑了肖某甲长期与肖某共同生活、已建立起稳定生活模式与情感依赖的事实,认为变更抚养关系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与总结
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变更抚养权案件中的审慎态度,以及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充分保护。法院在裁决时,不仅考虑了双方的经济条件,更重视孩子的情感依赖和生活稳定性。这启示我们,在面临抚养权变更问题时,应理性对待,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和利益,避免盲目追求个人诉求而忽视孩子的健康成长。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作为父母,应尽到抚养义务,为孩子提供稳定、持续的生活环境。在离婚等家庭变故中,更应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努力减少对孩子的不利影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孩子在健康成长的道路上顺利前行。
综上所述,抚养权的变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法律问题,需要法院、双方父母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 1、无业妈妈怎么争取孩子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该如何判定)
- 2、孩子父亲入狱的,能否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
- 3、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孩子满8周岁意见很重要
- 4、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变更抚养权的案例的相关问答
无业妈妈怎么争取孩子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该如何判定) (一)
优质回答夫妻离异
代表着一段情感的结束
但对孩子的爱与责任
不能丢失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
如何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呢?
离婚前抢走并藏匿孩子
阿旺和妻子小丹在儿子出生一年后因矛盾开始了分居生活,儿子一直由小丹照顾。在儿子快2岁时,阿旺未经小丹同意突然将儿子抱走。此后,小丹再也没能见到自己的孩子。
2012年7月,小丹向法院起诉,鉴于当时孩子还未满2周岁,法院判决小丹和阿旺离婚,儿子由小丹抚养。然而,阿旺没有履行判决,而是将儿子抱回福建老家,交由自己的父母养育。直到2018年孩子8岁,小丹在福建找到了儿子就读的学校,阿旺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由其本人抚养。
在一审的过程中,8岁的孩子向法院表达了其想和父亲阿旺一起生活的想法,但法院认为阿旺在未经小丹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儿子带走,并且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将孩子主动交付给小丹,致使孩子长期脱离母亲的关爱,又考虑到孩子现在的生活学习情况,遂判决孩子由两人轮流抚养,每年寒暑假由小丹照顾。小丹和阿旺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时,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阿旺2012年将儿子抱走后,一直由其父母照顾,阿旺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没有与儿子共同生活。且在2017年孩子到入学年龄后,以假名字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直至2018年才更换本名。在儿子换回本名后,小丹很快找到了儿子就读的小学,阿旺随后便向学校请假,孩子也再未去学校就读。另外,阿旺拒绝了法院提出将儿子带至法院了解情况的要求。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阿旺擅自抱走年幼的孩子,导致孩子从小失去母爱,对小丹和孩子都造成了严重伤害。之后阿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以假名字为孩子办理入学等种种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母亲找到孩子。
阿旺只有在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的前提下,且小丹确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或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有权主张变更抚养权。现阿旺已经违法,上诉请求不成立,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阿旺的诉请。
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
小晓和丈夫阿隆育有儿子小晨,一家三口原本幸福美满。可是当小晓升职当了财务主管后,经常加班、应酬至深夜才回家,两人之间的矛盾和争吵便越来越多。争吵日渐升级,两人动手扭打了起来,小晓受伤并报警称遭到了丈夫的殴打,阿隆在众人前写下保证书表明之后不会再动手打妻子。
后来,两人再一次发生激烈争吵。这一次,阿隆悄悄跑到自家车内,点燃煤炭准备自杀。小晓及时发现,报警救回了阿隆。随后小晓带着儿子离开家,同阿隆开始了分居生活。
2020年,小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儿子跟随自己生活。鉴于阿隆在上海有固定住房,且儿子小晨从小在这里居住生活,结合小晓和阿隆现有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晨跟随父亲生活。小晓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时,小晓提供了一份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笔录显示在两人发生冲突时,阿隆存在暴力行为。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现在小晓为了方便照顾儿子,已在小晨就读学校附近租了房屋,并请小晓的母亲协助其照顾。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晓有固定收入,且其收入能够支持其租住房屋为儿子提供稳定住所;而阿隆对小晓实施了家暴,受到过行政处罚,在处理家庭矛盾时行为偏激,未具备成熟心智;儿子小晨从小跟随两人共同生活,二人分居后也一直由小晓抚养。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小晨跟随母亲小晓共同生活。
拖欠抚养费和医疗费
小秋和大伟的儿子出生后,两人常常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在儿子还不满1周岁时,大伟离开家,与小秋开始了分居生活。2015年小秋至法院起诉离婚,但大伟不同意,并表示愿意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驳回小秋诉请,判决大伟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自两人分居开始至2016年1月的抚养费4万元以及7000余元医疗费。然而判决后,两人关系并没有改善。在分居四年后,小秋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儿子跟自己生活,大伟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至儿子18周岁,并支付儿子医疗费3900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儿子与小秋共同生活,大伟每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至儿子18周岁。小秋和大伟均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小秋称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大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和医药费,请求法院判令大伟按照每月2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而大伟则表示,自己创业失败,无法一次性支付后续抚养费。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大伟尚未支付2016年已生效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和医疗费。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孩子年纪尚幼,综合小秋和大伟现状,孩子跟随母亲生活为宜。大伟虽然暂无业,但具有硕士学历,亦未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有能力找到和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具备每月支付2200元抚养费的能力。鉴于大伟一直拖欠抚养费和医疗费,且儿子患先天性疾病,如大伟不按时支付抚养费极有可能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大伟按每月2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儿子18周岁的抚养费。
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的纠纷,应考虑将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份利益、情感利益、安全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实践中,由于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有别、未成年人需求迥异等因素,如何在情、理、法之间仔细拿捏、精准权衡,作出最优化的裁决,存在诸多难点。
关于抚养权归属的确定, 往往会从多个因素进行考量。比如维持未成年人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但现实中常会出现父母双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造成“孩子随己方生活的既成事实”情形。
案例一中, 父亲的行为在道德层面违背人伦常理,在法律层面则构成违法。对于这类拒不履行抚养权判决,通过非法手段抢夺、隐藏未成年人,又在后续诉讼中以共同生活的既成事实作为主张或抗辩理由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性质,对其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相应制裁,并对其主张或者抗辩不予支持。
再如实施过家暴的一方不宜直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家暴无论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是直接还是间接伤害,都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法院应本着对家暴零容忍和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原则,在确定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时,将一方实施家暴的情形作为负面因素予以考量。
案例二中, 父亲对母亲的家暴以及处理家事的过激行为,成为法院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关于抚养费,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医疗费并不包括突发、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对这类医疗费确有发生,可另行主张。而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
案例三中, 父亲以无业为由长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实属不该。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判决父母一方提前支付子女至成年时的全部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健康权及以此为基础的其他合法权利的一种底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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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 | 黎 意 张子亮
主编 | 王秀敏
孩子父亲入狱的,能否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 (二)
优质回答孩子父亲入狱的,可以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具体分析和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实际情况考量:在此案例中,孩子父亲因打架坐牢,无法直接抚养孩子,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同时,还需考虑孩子当前的抚养环境以及另一方的抚养能力和意愿。
协商与诉讼: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在此案例中,若孩子爷爷和大伯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小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胜诉可能性:根据提供的信息,小姨有胜诉的可能性,因为孩子父亲已入狱无法直接抚养,且当前抚养环境不佳,而小姨有抚养能力和意愿。但具体胜诉概率还需根据法院审理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确定。
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孩子满8周岁意见很重要 (三)
优质回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离婚时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没有要孩子的抚养权,但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有可能发生巨大变化,法律为了保证子女健康成长,于是规定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那么该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经典案例】2005年6月22日,原告马某华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6月24日生育一子李某成。2017年5月,法院判决李某成由李某抚养,自2017年6月起,马某华每月给付李某成抚养费2500元,至李某成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后就李某成抚养问题,马某华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某成随李某共同生活。离婚之后,马某华作为原告起诉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要求变更婚生子李某成抚养权归原告。
2. 判决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2500元。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那么马某华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一、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般来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原告马某华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来解决争议。
二、原告能否成功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在本案中,原告马某华提出如下诉讼理由:
1. 被告长期外地出差,且经常不在家,不关注孩子学习和成长,已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2. 被告及其母亲无法照顾孩子学习,不能辅导孩子功课,无法尽到教育培养孩子的义务。
3. 由于孩子得不到正确的教育引导,导致目前成绩下降,情绪低落,心理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4. 离婚诉讼开庭时被告满口答应的不出或少出差,故将孩子判归被告抚养,但被告工作性质决定其根本不可能不出差。
被告李某则认为抚养条件未发生明显变化,不同意变更,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妥善解决。本案中,李某成已满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多方征询意见,李某成均表示愿意和母亲马某华一起生活,现马某华有强烈的抚养意愿及较好的抚养条件,故法院确定李某成变更为由马某华抚养更为适宜,对于马某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抚养关系变更后,李某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具体抚养费数额,根据李某成的实际需要及李某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参照双方离婚诉讼时抚养费数额达成的协议,由法院酌情确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马某华与李某之子李某成变更为由马某华抚养。
2. 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成抚养费2500元,至李某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的月底前给付)。
三、变更子女抚养权怎么走流程?
1. 协议变更
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子女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双方须提交如下材料:
1) 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2) 小孩子的户口簿、出生证
3) 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2. 诉讼变更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以像本案当事人那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准备这些材料、证据:
1)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2) 身份证复印件
3) 孩子出生证明
4) 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 证据材料:
(1) 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
(2) 对方有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证明。
(3) 对方对外举债,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4) 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5)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己的工资单等收入证明,证实自己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不懂之处可以和我聊聊。
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四)
优质回答变更抚养权应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裁判要旨
夫妻离婚后均再组家庭,一方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意愿等具体情况作出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裁判。
基本案情
傅某、赵某于2011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生育女孩赵某甲, 2016年3月25日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时,双方协商由赵某抚养女孩,傅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赵某甲由赵某现任妻子照顾。2021年7月,赵某将赵某甲送到长途汽车站并交至傅某,傅某未再将女儿送回。后傅某以赵某对女儿生活不管不问,经常对其辱骂、体罚、殴打,酗酒恶习依旧没改,并且要求女儿做与其年龄不符的家务劳动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赵某甲抚养权,自行承担抚养费。赵某否认存在傅某陈述的对女儿疏于照顾等情形,不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关于双方的家庭、生活状况:赵某离婚后再婚,婚后与现任妻子育有一女儿;现任妻子没有工作,赵某在外地工作,每两个月回家一次,每月收入六、七千元。傅某离婚后再婚,再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其本人没有工作,现在家照顾子女生活;现任丈夫每月收入七八千元,有自己房屋居住。
诉讼过程中,赵某甲到庭陈述:父亲未再婚前对其特别好,再婚后就不好了,不想跟父亲继续生活。母亲及母亲现在的对象对自己都很好,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裁判结果
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
傅某、赵某婚生女孩赵某甲变更由傅某抚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家庭的破碎受害最大的莫过于家庭中的子女,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双方离婚时协议或判决中所依据的父母的实际情况,可能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发生变化。因此,在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应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并兼顾、尊重能够独立表达的子女本人的意愿。首先,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则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其次,应考察抚养方的生活习惯是否健康正常。抚养方生活习惯的好坏,对子女具有潜移默化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将直接影响子女能否健康成长和将来人生道路的选择;再者,应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在变更抚养纠纷案件中,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不少是具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中小学生,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兼顾、尊重能够独立表达的子女本人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愿意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抚养权,使其能从变更抚养权中获得父母更好的、更称心的关怀和照顾,以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灵造成更大的创伤。
本案中,通过原被告双方对其各自现家庭、生活状况的陈述,两人综合环境、生活条件相当。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征求赵某甲的意见时,其本人对于在父母离异后自己的生活状况及家庭环境作出了陈述,明确表示不愿再回父亲处,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赵某甲作为近10周岁的学生,已对自身近年来的生活环境作出评价,其意见应得到尊重。而赵某对于女儿的陈述不予认可,表示赵某甲说的都不是事实,亦能说明其父女之间的沟通等方面确已存在严重问题,赵某甲不宜继续跟随赵某生活。故法院依法支持傅某要求女儿由其抚养生活的诉讼请求,变更了女孩赵某甲的抚养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承办法官:刘亚南
法官简介
刘亚南,男,一级法官,级索人民法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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