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法典中离婚孩子能否共同抚养权
- 2、夫妻离婚轮流抚养共同抚养孩子可以吗
- 3、离婚可以两个孩子都要吗
- 4、离婚能不能共同抚养孩子
- 5、离婚共同抚养孩子有哪些不好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民法典中离婚孩子能否共同抚养权 (一)

答民法典中,离婚后孩子可以拥有共同抚养权。
具体解释如下:
法律准许: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可以轮流或共同享有。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上,共同抚养是得到认可的。以孩子身心健康为重: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虽然通常会判定给其中一方,但始终将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因此,如果共同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法院可能会支持这一安排。实际操作:共同抚养可以表现为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如共同决定孩子的生活、教育等事项,以及共同分担抚养费用等。这种方式有助于孩子保持与双方父母的亲密关系,促进其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民法典允许离婚后双方共同抚养子女,但具体安排需根据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和决定。
夫妻离婚轮流抚养共同抚养孩子可以吗 (二)
答夫妻离婚时,可以轮流抚养或共同抚养孩子。具体说明如下: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轮流抚养: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实现轮流抚养子女,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同时满足子女的成长需求。
法院通常会支持双方协议:在确保子女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双方达成了轮流抚养或共同抚养子女的协议,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这体现了法院对父母自主决定权的尊重,以及对子女最佳利益的考虑。
特殊情况下的考虑: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为母亲对婴幼儿的照顾通常更为适宜。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抚养权达成协议,法院将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判决依据。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在作出抚养权判决时,需尊重其真实意愿,以确保其在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需求得到满足。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时,轮流抚养或共同抚养孩子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双方需要协商一致,并且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离婚可以两个孩子都要吗 (三)
答离婚时,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取决于多种因素:
协商解决方案:
夫妻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就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如果双方都认为由某一方抚养两个孩子最为合适,并且这一决定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那么这是完全可能的。
法律途径:
若协商无果,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进行判决。
孩子的年龄: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对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综合双方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此时,法院可能会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孩子的成长环境、与父母的亲密关系等因素。已满八岁的子女:法院在判决时还需特别考虑孩子的意愿。
共同抚养权:
即使在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即使一方获得了主要抚养权,另一方仍然可以享有探视权、参与孩子的重要生活决策等。
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院的最终判决将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意味着,即使双方都希望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抚养,或者根据孩子的年龄和需要,做出其他安排。
综上所述,离婚时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协商结果、孩子的年龄和法院的最终判决。
离婚能不能共同抚养孩子 (四)
答离婚时可以共同抚养孩子。具体情形如下:
协议离婚时:如果双方在离婚时能够共同同意共同抚养孩子,这一共识可以直接体现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在法律上是可以共同抚养孩子的。诉讼离婚时:在诉讼离婚的场合,若双方能够就共同抚养孩子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会在调解书上提及这一事项,确认双方的共同抚养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离婚时未能就共同抚养孩子达成一致意见,法官通常不会判决为共同抚养。此外,虽然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但该法条主要与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有关,并不直接涉及离婚共同抚养孩子的具体规定。
离婚共同抚养孩子有哪些不好 (五)
答俩人到离婚这一步大多数是已经没有办法继续保持友好联系沟通的,如果共同抚养,平时依然需要很多联系,生活上关于孩子的部分看不了有交叉,还是会出现矛盾加剧关系恶化,对彼此对孩子都不好,所以还是划清界限各自安好比较好。
共同抚养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经协商一致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对于离婚后共同抚养孩子的利弊有:利:夫妻共同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感受父爱和母爱以及双方的陪伴。弊:共同抚养权常常意味着孩子要在双方之间轮流居住,可能导致孩子家庭观念的弱化。
夫妻离婚孩子可以共同抚养吗
可以。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6、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7、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8、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9、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0、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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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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