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是: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一条全文如下: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是什么?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如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限速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限速规定。 有明确限速标志和标线道路:不得超出限制。 无明确限速标志和标线道路:城市道路最高限速为30公里/小时,公路为40公里/小时。 单向仅有一条机动车道:城市道路限速提高到50公里/小时,公路则为70公里/小时。

第四十六条: 特定情况下的限速:在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窄路、窄桥,以及掉头、转弯、下陡坡时,机动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特定车辆限速更低:拖拉机、电瓶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上述情况下的限速为15公里/小时。 恶劣天气限速:在能见度低于50米的恶劣天气下,必须降至30公里/小时。 特殊路面限速:在冰雪、泥泞路面行驶以及牵引故障车辆时,同样需遵守30公里/小时的限速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四项之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是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 不得醉酒驾驶;

4.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骑行的自行车;

8.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0.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以保持稳定、安全的行驶,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以下对这条法规进行 一、机动车管理的重要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强调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需要保持稳定和合理。在道路交通系统中,合适的不仅关系到驾驶者的安全,也对其他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保持合适的行车可以有效避免因超速行驶带来的安全隐患,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二、遵守安全行驶规定

根据该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行车。这包括但不限于保持车距、正确使用转向信号、观察交通情况等内容。同时,驾驶人还需要根据道路条件、天气状况以及车辆载重等因素,合理调整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三、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特别强调,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在实际驾驶过程中,驾驶人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预测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例如,遇到路口、人行横道、弯道等复杂交通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确保安全通过。此外,遇到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等情况时,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核心是确保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安全行驶。这需要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合理的,并时刻注意道路和天气状况,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1条 (五)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1条是关于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例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对于逃逸行为的严厉打击体现了法律对于交通安全的重视。

一、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定义与危害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是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加重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还可能造成事故现场的混乱,影响交通事故的及时处理,进而给事故双方及相关人员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第91条的具体内容与法律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1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一规定旨在明确逃逸者的法律责任,促使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避免逃逸行为的发生。

对于逃逸行为,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该条例,对于逃逸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逃逸者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同时,逃逸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

为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在驾驶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注意观察路况,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综上所述: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1条对于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避免逃逸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黑律帮网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