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简而言之,它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损害或削弱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第三人”特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换句话说,即便合同双方达成了某种协议,但这种协议对于不知情的第三方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以双方的约定来损害或限制第三方的合法权利。这一原则在《民法典》及《担保法》等多项法律规定中均有体现。

在法律概念里什么叫“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

在法律概念里什么叫“不得对抗第三人”?

优质回答在法律中,“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概念涉及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通常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而第三人在此合同关系之外。一旦第三人与合同一方产生了某种法律关系,合同双方不能通过合同中的条款来否认或限制与第三人的合同效力。

以一个具体的例子说明:“甲”将自己的电视借给了“乙”,后来“乙”未经“甲”的同意将电视转卖给了“丙”,而且“丙”对此并不知情,“乙”此时成为合同的第三人。在此情况下,“甲”不能依据他对电视的所有权,向“丙”主张权利,因为“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有效,不受“甲”与“乙”之间保管合同的约束。

这表明,合同的相对性意味着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直接的约束力,合同双方不能利用合同内容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合同一方试图通过合同条款来限制或否认与第三人的交易,这在法律上通常不会被支持。

综上所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这一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有效防止因合同双方内部矛盾而影响到合同外的第三方利益。

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二)

优质回答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登记公示的物权。在物权法中,当物权变动经过法定方式公示,如不动产的产权变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动产的产权变更通过交付占有等方式进行公示,这些公示行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原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其他未公示的约定或协议,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占有改定的动产交付。在动产交付中,如果出卖人将特定动产的间接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现实交付,这种交付方式称为占有改定。在此情况下,虽然出卖人仍然是动产的直接占有人,但由于交付已经完成,买受人对动产享有间接占有和所有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法设立并公示的担保物权。例如,抵押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在抵押物上设立了抵押权,并进行了公示,如将抵押情况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仍然可以依据其已公示的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取得权,要求实现抵押权。

需要注意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权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恶意行为,其对抗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剥夺。此外,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处理涉及善意第三人对抗权的案件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民法典》—“不得对抗第三人”事项汇编 (三)

优质回答一、登记对抗主义

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动产抵押的,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5.土地经营权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6.【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以买的东西担保支付购买款的,办理登记则付款担保优先与为其他情形做的担保,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7.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再转卖,善意第三人)

8.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相对性限制

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6.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呢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对抗第三人是指在民法上,第三人不是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什么时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

优质回答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不知道物权所有权发生更改时,与该物权的所有人进行交易。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进行过公示,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时,也可以善意对抗第三人。 一、什么时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1.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特殊物产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变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抵押权的变动。

3.违背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二、形成权具备哪些特征

形成权是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其特征是:

第一,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同意与否,均不影响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

第二,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法律关系未有变动的,不是形成权(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不用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此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

第三,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

第四,行使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第五,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形式(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的受遗赠抛弃权)。

第六,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首先形成权包括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即可生效;其次形成权存在一定的除斥期;形成权的行为不可撤销;形成权成立时不能附条件和期限;行使形成权时,可以是明示的形式,也可以是默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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