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这两个法律术语,虽然它们听起来相似,但实际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予受理通常指的是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在初步审查后,认为某个案件不符合其管辖范围或受理条件,从而拒绝开始处理。而不予立案,则是在案件已经提交并经过一定审查程序后,由于证据不足、超过诉讼时效或其他法定理由,决定不启动正式的立案程序。理解这两个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区别 (一)

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区别

不予立案与不予受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予受案:

- 定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因而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

2. 不予立案:

- 定义: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

- 违法起诉或不符合法律规定;

- 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 危害国家安全;

-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

- 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而立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 存在犯罪事实;

- 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裁定不予受理与决定不予立案区别 (二)

1. 行政诉讼中使用"裁定不予受理",而刑事诉讼中使用"决定不予立案"。

2. "裁定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在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从而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

3.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七日内向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4. 刑事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5. 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或者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或者被告人已经死亡,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

不予调查处理与不予立案的区别 (三)

不予调查处理与不予立案的区别主要是应对方式不同。裁定不予受理用于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用于刑事诉讼。

不予调查处理与不予立案的区别主要是应对方式不同。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调查处理的,一般会当场告知控告人;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不予调查处理的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不予受理裁定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予立案决定一般是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的决定。两者的区别是:裁定不予受理用于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用于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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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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