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邓玉娇事件的论文 (一)

关于邓玉娇事件的论文

最佳答案据重庆晚报报道,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又有新进展。巴东县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6月5日下午,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本案有以下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公安机关否定“正当防卫”,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谨慎地认为属于防卫过当,而媒体的呼声更倾向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如果认定邓贵大等人的行为属于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则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定性的依据首先是对案件事实的甄别和分析。案件发生后,巴东县公安局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结论是“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2009-05-31,新华网)

从公安机关对事实大致的描述看,认定邓大贵等人的行为属“严重侮辱”,并非属于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邓玉娇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但是,如果邓玉娇不采取“刀刺”的防卫方式,有无被强奸的可能性呢?恐怕很难下结论。第一,邓玉娇已经告知邓大贵等人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不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第二,邓大贵等人在明知的邓玉娇不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情况下,仍然采取了连续性暴力胁迫行为;第三、邓大贵等人的目的显然是性要求;第四,当时特殊的环境恰恰增大了邓玉娇被强奸的危险性。换言之,如果想排除强奸嫌疑,必须把握案件事实的每一个细节,而这一点从媒体上恰恰是难以看到的。

二、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如果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话,那么是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理论上讲,“杀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伤害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发生。无论理论上如何分析,事实上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两个罪名很难区分。因为其客观上行为动作往往一样,结果也是一样的,不同的是主观故意。究竟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只能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来判断,包括起因、有无预谋、伤害的部位、有无节制、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等。总起来看,本案行为人故意伤害的成份大些。当然,本案的最终定性还是要看法官的意见。

无论如何,关注本案的目的在于希望司法机关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给予嫌疑人以公正的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任何道义上的谴责、偏激的评论、狂热的民意都不能代替法律理性的

牟泽忠个人事迹 (二)

最佳答案在2011年6月1日,牟泽忠作为原利川市检察院的反贪局长和副检察长,司法局局长,曾参与了对冉建新局长的提审工作,这是在冉建新案件被移交给巴东县检察院之后的行动。

然而,仅仅过了两周,即6月19日,牟泽忠与他的弟弟牟来俊因涉嫌违纪行为,被恩施州纪委决定实施“双规”措施。这意味着他们可能面临进一步的调查,如果查实存在违纪或违法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在此之前,关于他们的具体去向,曾有报道指出存在一些不确定性[1-2]。

关于冉建新的事件,谁能告诉我到底是怎么回事? (三)

最佳答案冉建新,男,系原恩施州利川市都亭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因涉嫌受贿犯罪,纪委移交此案后,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管辖。2011年1月3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同年5月26日,经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巴东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据当地官方消息,6月4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在提审犯罪嫌疑人冉建新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冉建新身体不适,立即将其送往巴东县人民医院救治。当天16时30分,犯罪嫌疑人冉建新经抢救无效死亡。

冉建新事件发展 (四)

最佳答案2011年6月9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两名“冉建新案”办案人员被刑事拘留。 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有关方面于6月9日晚发布消息称,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赵小育、谭运龙在办理“冉建新案件”中涉嫌职务犯罪,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决定对两人刑事拘留。

同时还通报,6月9日下午,恩施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郑雪松辞去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2011年6月10日,湖北恩施州纪委派出工作组,对利川市纪检监察部门此前办理“冉建新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利川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李伟在查办此案中负有领导责任,州委决定,对其停职,接受组织调查,如查实有违纪违法行为,将坚决依纪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冉建新,男,49岁,原利川市都亭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因涉嫌受贿犯罪,在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异地受审过程中死亡,有关方面通报的死亡时间是2011年6月4日16时30分。2012年1月19日,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原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教导员任中海有期徒刑三年,法警大队教导员谭发明有期徒刑一年。

巴东县检察院组织干警及家属观看电视剧《人民的名义》 (五)

最佳答案“《人民的名义》你看到第几集了?”“我昨晚看到第29集了,这一集的反腐案例使我感到很惊奇,明显就取材于我们巴东。”4月27中午,巴东县检察院在食堂用餐的干警们热议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互相交流看法。

这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组织创作的电视剧,以检察官侯亮平的侦查行动为主线,讲述了在工厂拆迁,企业经济纠纷暴露出的一桩特大贪污腐败案件,卷入案件的各阶层官员在政治层面开展的激烈斗争,最终正义战胜邪恶,利益集团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理想和信念,巴东县检察院纪检组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院党员干警及家属利用业余时间观看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从而引起该院干警的观影热潮。连日来,每到中午和晚上,走进每一户干警家里,见到的都是干警、家属及子女在利用网络电视、平板电脑、手机等终端,纷纷进行收看。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巴东县检察院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