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了网络空间中的一颗毒瘤,不仅损害了网络环境的安全与秩序,也给许多无辜者带来了法律困扰。针对帮信罪的辩护,关键要点在于全面审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首先需质疑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次要辨析所提供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性帮助”,并考察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此外,还应积极挖掘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行为人是否为初犯、偶犯,是否主动认罪认罚等,这些都可能成为辩护的关键所在。
帮信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

答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呢
辩点之一:主观上是否明知。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主观上明知上线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帮信罪。反之,如果嫌疑人实施了帮助行为,但实际上对于上线的犯罪行为不明知,则不能构成帮信息罪。
辩点之二:情节是否严重。帮信罪需要情节严重才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7种“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款还明确“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理解为如果实施了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且相关数额总计没有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也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不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辩点之三: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帮信罪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被帮助的人不构成犯罪或仅构成行政违法,那么行为人也不构成犯罪。如果上游确实构罪,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仅处以较轻的刑罚,那么从司法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考虑,本罪也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但是量刑一般也不宜高于被帮助对象的量刑。因客观情形暂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此时需要争取不起诉。实践中,有部分案件因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而不起诉,并不是全部都依据司法解释适用上述例外情形进行起诉、审批。最后,若办案机关仍坚持追究其责任,就需要再次从涉案数额的角度分析证据,争取辩护掉部分或全部数额,实现定性辩护的目标。
辩点之四: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一般来说,案件能够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中自然人的刑责相对会降低,部分人会因边际效应递减的规律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一般从单位是否依法设立、是否为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了单位利益、 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等方面进行分析。还要考虑单位是否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设立的时间、目的、主要业务。涉案业务是否属于单位主营业务,有无单位决策程序,单位获益如何分配等。上述切入点或有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撑,或有不起诉决定书、判例的佐证,相对来说运用到辩护的实践意义较大。
辩点之五:在校学生的“两卡”犯罪。近年来,不少在校学生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对于涉“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政法机关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对于涉“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情况,进行有效辩护。
辩点之六:涉案金额大小。帮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的”与“违法所得一万元的”,律师可以从涉案金额上进行切入辩护,看这些金额的来源是否合法、计算方法是否合规、计算过程是否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资质或认定人存在瑕疵的、认定程序违法的、认定依据适用错误的,认定标的灭失、存在瑕疵或错误的,认定结论送达存在瑕疵的、价格认定所依赖的前置鉴定文书存在瑕疵的,价格认定结论与犯罪实际所得、实际销售价格不符的,都可能被否定,都可以作为辩护的切入点。
辩点之七:犯罪情节是否严重。《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免罚的几种情节,“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如实供述;是否积极退赃;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具有初犯偶犯情节;是否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都会对量刑有重要影响。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应证据,积极为当事人争取较好的量刑效果乃至争取适用缓刑。
由诈骗罪共犯改变定性为帮信罪的6个辩护要点 (二)
答本文由孙裕广律师撰写,探讨了在电信诈骗领域中,由诈骗罪共犯改变定性为帮信罪的六个关键辩护要点。
过去,为诈骗分子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通常按照诈骗罪的共犯处理。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信罪,这类帮助行为的一部分开始被视为轻罪处理。帮信罪相比诈骗罪的最高刑期更短,因此,定罪的不同决定了被告人的刑期轻重。
作者通过分析大量判例,发现司法机关在界定两罪时缺乏统一标准,导致本应以帮信罪定性的案件被错误地认定为诈骗罪。然而,在部分二审案件中,成功改判为帮信罪,显示改变定性的可能性。
在分析帮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后,作者归纳总结了六个辩护要点:
针对主观明知:若行为人仅认识到提供帮助行为违法,但不知具体犯罪内容,应定性为帮信罪。
针对意思联络:若无事前通谋或事中联络,仅提供事后帮助,应定性为帮信罪。
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若获取收益与诈骗金额无关,且不参与分配,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针对行为性质:若仅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特定帮助,未实施其他诈骗行为,应定性为帮信罪。
针对行为作用:若帮助行为作用小,可替代性强,未形成稳定配合关系,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针对法益对象:若侵犯的是信息网络环境管理秩序而非财产权,应定性为帮信罪。
文章强调,在定罪过程中,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辩护人应从上述角度论证行为应定性为帮信罪,而非诈骗罪共犯,以实现轻罪辩护。
如何起诉卡主 (三)
答起诉卡主疑问解答:
1.能追回钱吗能全部追回钱吗
世上没有百分之百的事情,也不要想着起诉了就全部回来了,但是起诉胜算很大,值得一试。范进中举中范进被写得那么不堪,但是他有一句话我很认同“自古没有场外举人,不去一试,如何甘心”
2.起诉需要哪些信息
起诉需要卡主的姓名,身份证户籍信息,联系电话,转账记录,最好让警察给你出个说明书。还有起诉费用1%
笔者建议可以先找个小额的卡主试试
3.怎么获取卡主信息
你有转账的卡主的名字和银行卡号,卡主信息是从银行查询卡主信息,因为办卡的时候填过;但银行不会直接给你,警察能从银行查到,但不会直接给你,所以有以下三个途径:
一是找律师去派出所,警察会将卡主信息给你,但是需要高额律师费,各地律师费不等
二是从直接从警察突破,走信访局,提诉求,靠自己努力。很难,但是要坚持。
三是可以尝试举报转账卡主银行,把卡主名字卡号写好去举报银行,往银监局写信,这样卡主所在地银行会给你打电话,你可以问他们要卡主信息。
4.有哪些办法找警察拿卡主信息
A.先从法院拿起诉书,告诉警察我们拿卡主信息是用来走正规民事起诉的
5.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使总财产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
>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即因一定的事实发生,使利益所有人得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
>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失是取得利益所致,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是因,受损失是果。
>4、一方获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6.在哪个法院起诉
可在报案当地法院起诉,之后法院会把案件放在卡主户籍地开庭。金额大的建议在自己当地起诉,金额小的建议在被起诉方法院起诉。疫情期间为了彼此安全,最好网上开庭,法院都很公正的。
7.起诉内容举例:
原告XX于XX年XX月xx日,在手机银行通过手机银行转帐给xx,原告认为被告取得款项无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损失。最好让警察给你出具个说明。(卡主不涉及帮信。或者卡主已经刑事结束钱没追回)祈祷每一个受害人都能挽损成功,走过阴霾世上遇到不平的事,老百姓盼那为民的官
笔者坚信邪不压正,犯法的就不会有什么好下场还有看热闹不嫌事大的迟早灾祸临头!说什么钱是身外之物让想开的都是昧着良心,或者就是卡主和骗子!我们受害者就是需要钱活命!善良和愚蠢不能成为活该被骗的理由希望国家把挽损救命受害人当成事情!还有那些无关的看客,你们每个人说的每句话都是有力量的,说的恶毒的话都会遭受报应的!
补充法律常识:1、诈骗罪、帮信罪、掩盖隐藏犯罪所得罪属于刑事犯罪,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抓捕,搜集征集,再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负责定罪量刑,最后由检察院移交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判。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刑的,才会留有案底。2、刑事案件一般立案后,原则上是不能撤销的。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再犯保证金会退还给犯罪嫌疑人4、卡主即使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了,也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实刑。5、目前大多数法官都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6、诈骗案,目前不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FAQ:
1、我需要请律师吗有经济条件,可以请有过此类案件经验的律师。没有经济条件也可以自己写起诉状,自己出庭辩护。
3.关于诉讼费用(起诉书里写上由被告负担所有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参考文章上面的图缴费。
4、如果民事诉讼开庭了,被告不出庭该怎么办法院会给被告发传票,或者公告要求被告出庭。如果被告依然无故缺席,可以缺席审判,视为被告放弃辩护权利。
5、卡主被取保候审就不能起诉了不是,卡主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要负担刑事责任。如果刑事判决书上没有写明对你进行退赃退赔,受害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对卡主及犯罪链条上的所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6、2022年12月1日实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卡主有民事赔偿责任,但我个人认为没有明确可以跨越先刑后民,没有明确赔偿比例。
7、其他地方的判例可以使用吗目前,不管是以不当得利还是财产损害赔偿,都有成功的判例。但是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意思就是,如果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判例,其他基层法院的判例,对法官没有约束力,仅供法官参考,法官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
第一步、获取卡主身份信息,主要有以下方法:1.向报案的派出所索要。(全国有些地方的派出所给,大多数不给)2.委托律师去法院开具调查令,律师拿着调查令去派出所要求调取(刑事案件在调查阶段,公安有保密义务,有权拒绝调取)3.打电话给银监会,要求调取。可能会被拒绝4.信访,可能会被拒绝5.起诉状上直接写卡主姓名和卡号,让法院调取。但法院也有权以被告身份不明拒绝立案6.找黄牛购买,有被第二次诈骗的风险。备注:如果转账的是公司账户,则需要去工商局调取法人和股东身份信息第二步、写民事起诉状(可以以不当得利纠纷或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各有利弊
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
优势:1.如果赢了,全额退赔的几率相对较大;2.如果赢了被告所在地法院强制执行比较好执行。
劣势:
1.需要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不能远程视频出庭,则需要受害人或者委托律师出庭,费用较高。
2.相对于原告,此案由不好辩护,目前法官界,大多认为卡主没有拿到那个不当得利,卡主的不当得利仅仅只是他买卡获利的那几百或者几千元。这样会导致卡主只用偿赔几百元或者几千元,甚至原告败诉。
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
优势:
1.可以在案发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不用远程奔波
2.此案由对于原告来说相对好辩护,即只需要证明被告卖卡或者出借卡
侵权纠纷为案由起诉:
优势:
1.可以在案发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不用远程奔波。
2.此案由,对于原告来说相对好辩护,即只需要证明被告卖卡或者出借卡,被告存在过错,就有赔偿责任。劣势:1.因为原告的财产损失是多人共同作用的结果,原告自己也存在过错,卡主卖卡只是其中一环,法官大概率不会判卡主全额赔偿原告。而且不好立案。法官多半会以刑事案件不受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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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被告:曾*,男,1990年*月*日出生,户籍为安徽省泾县榔桥镇******,身份证号:342529199*02*9***联系电话:18792***86*案由: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不当得利款项****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2022年9月16日,聚博农业平台客服带着原告在该平台投资,在客服的“指导”下,原告用手机将***元通过本人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的账户转账到客服给原告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上(即被告人曾*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三江支行开立的号为62305209200470***的账户),这笔转账有附件银行流水单为证。当本人在该平台提现时,发现平台报错。此笔款项后续去向原告无从知晓。原告和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原告认为无论我是否被他人诱导,被告所收的此笔款项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退一步讲,如果被告人曾*是出于善意无偿将自己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了款项无法追回,其擅自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不能成为其逃避偿还责任的借口。被告作为自己银行卡的户主,应对自己的银行卡余额变动负责,应该对其余额的变动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如果是此案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被告曾攀此笔款项流失,这完全是被告人曾*的事,被告作为一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另行起诉第三人捍卫他的合法权益。所以,原告不存在获得重复赔偿的可能性。再退一步讲,如果被告人曾*是以获利为目的,主动将其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了此笔款项失去控制,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被告人曾攀是存在犯罪行为,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此类案件在人民法院已经有先例,2021年6月18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和本案的情况极为相似,其中法庭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的款项无合法依据,即使受到刑事处罚,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不存在重复赔偿的可能性。同时,刑事案件的受理并不排斥被害人为追回损失而行使民事权利,对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提起此诉讼,希望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此致*县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字):年月日附件:1、本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原告银行流水单*******************************************
起诉状
原告:******
被告1:曾**,男,1989年*月*日出生,户籍为安徽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被告2:被告3:被告4: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财产损害损失***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判令被告2赔偿原告财产损害损失***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判令被告3赔偿原告财产损害损失***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判令被告4赔偿原告财产损害损失***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2、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相关费用由4名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9月16日,聚博农业平台客服带着原告在该平台投资,在客服的“指导”下,原告依次向4位被告汇款后,平台出错,无法显示。汇款信息如下:(附件银行水单可以证明)原告认为,无论原告有没有被平台诱导,四位被告给平台提供银行账号、协助转移、提取款项,其行为与上游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交给他人进行网上银行迂回、交叉转账,最终转出款项或者取出现金,因此被告是原告财产损害的侵权人,被告主观上存在侵害财产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失的发生,是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损害的钱款最终没有在他们手上,他们没有参与,对原告遭受损失一事不用承担责任。经查,网上银行业务办理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并与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尤其是在网上银行支付时需提供手机验证码、网上银行动态口令、网上银行支付密码,这些均需银行账号开户者本人才能办到。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四被告出借银行账户行为违法,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即使不知晓出借自己账号替他人转移款项,但对原告资金的转移、支取起到协助作用。四被告行为配合他人违法操作,致使原告遭受损失。被告的辩解无法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四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此类案在人民法院已经有先例,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和本案的情况极为相似,其法庭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名被告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案件的受理并不排斥被害人为追回损失而行使民事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准原告诉请。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字):年月日
附件:
1、本状副本二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原告银行流水单
电信诈骗起诉卡主麻烦吗 (四)
答起诉卡主疑问解答:
1.能追回钱吗能全部追回钱吗
世上没有百分之百的事情,也不要想着起诉了就全部回来了,但是起诉胜算很大,值得一试。范进中举中范进被写得那么不堪,但是他有一句话我很认同“自古没有场外举人,不去一试,如何甘心”
2.起诉需要哪些信息
起诉需要卡主的姓名,身份证户籍信息,联系电话,转账记录,最好让警察给你出个说明书。还有起诉费用1%
笔者建议可以先找个小额的卡主试试
3.怎么获取卡主信息
你有转账的卡主的名字和银行卡号,卡主信息是从银行查询卡主信息,因为办卡的时候填过;但银行不会直接给你,警察能从银行查到,但不会直接给你,所以有以下三个途径:
一是找律师去派出所,警察会将卡主信息给你,但是需要高额律师费,各地律师费不等
二是从直接从警察突破,走信访局,提诉求,靠自己努力。很难,但是要坚持。
三是可以尝试举报转账卡主银行,把卡主名字卡号写好去举报银行,往银监局写信,这样卡主所在地银行会给你打电话,你可以问他们要卡主信息。
4.有哪些办法找警察拿卡主信息
A.先从法院拿起诉书,告诉警察我们拿卡主信息是用来走正规民事起诉的
5.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使总财产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
>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即因一定的事实发生,使利益所有人得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
>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失是取得利益所致,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是因,受损失是果。
>4、一方获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6.在哪个法院起诉
可在报案当地法院起诉,之后法院会把案件放在卡主户籍地开庭。金额大的建议在自己当地起诉,金额小的建议在被起诉方法院起诉。疫情期间为了彼此安全,最好网上开庭,法院都很公正的。
7.起诉内容举例:
原告XX于XX年XX月xx日,在手机银行通过手机银行转帐给xx,原告认为被告取得款项无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损失。最好让警察给你出具个说明。(卡主不涉及帮信。或者卡主已经刑事结束钱没追回)祈祷每一个受害人都能挽损成功,走过阴霾世上遇到不平的事,老百姓盼那为民的官
笔者坚信邪不压正,犯法的就不会有什么好下场还有看热闹不嫌事大的迟早灾祸临头!说什么钱是身外之物让想开的都是昧着良心,或者就是卡主和骗子!我们受害者就是需要钱活命!善良和愚蠢不能成为活该被骗的理由希望国家把挽损救命受害人当成事情!还有那些无关的看客,你们每个人说的每句话都是有力量的,说的恶毒的话都会遭受报应的!
补充法律常识:1、诈骗罪、帮信罪、掩盖隐藏犯罪所得罪属于刑事犯罪,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抓捕,搜集征集,再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负责定罪量刑,最后由检察院移交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判。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刑的,才会留有案底。2、刑事案件一般立案后,原则上是不能撤销的。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再犯保证金会退还给犯罪嫌疑人4、卡主即使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了,也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实刑。5、目前大多数法官都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6、诈骗案,目前不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FAQ:
1、我需要请律师吗有经济条件,可以请有过此类案件经验的律师。没有经济条件也可以自己写起诉状,自己出庭辩护。
3.关于诉讼费用(起诉书里写上由被告负担所有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参考文章上面的图缴费。
4、如果民事诉讼开庭了,被告不出庭该怎么办法院会给被告发传票,或者公告要求被告出庭。如果被告依然无故缺席,可以缺席审判,视为被告放弃辩护权利。
5、卡主被取保候审就不能起诉了不是,卡主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要负担刑事责任。如果刑事判决书上没有写明对你进行退赃退赔,受害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对卡主及犯罪链条上的所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6、2022年12月1日实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卡主有民事赔偿责任,但我个人认为没有明确可以跨越先刑后民,没有明确赔偿比例。
7、其他地方的判例可以使用吗目前,不管是以不当得利还是财产损害赔偿,都有成功的判例。但是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意思就是,如果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判例,其他基层法院的判例,对法官没有约束力,仅供法官参考,法官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
第一步、获取卡主身份信息,主要有以下方法:1.向报案的派出所索要。(全国有些地方的派出所给,大多数不给)2.委托律师去法院开具调查令,律师拿着调查令去派出所要求调取(刑事案件在调查阶段,公安有保密义务,有权拒绝调取)3.打电话给银监会,要求调取。可能会被拒绝4.信访,可能会被拒绝5.起诉状上直接写卡主姓名和卡号,让法院调取。但法院也有权以被告身份不明拒绝立案6.找黄牛购买,有被第二次诈骗的风险。备注:如果转账的是公司账户,则需要去工商局调取法人和股东身份信息第二步、写民事起诉状(可以以不当得利纠纷或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各有利弊
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
优势:1.如果赢了,全额退赔的几率相对较大;2.如果赢了被告所在地法院强制执行比较好执行。
劣势:
1.需要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不能远程视频出庭,则需要受害人或者委托律师出庭,费用较高。
2.相对于原告,此案由不好辩护,目前法官界,大多认为卡主没有拿到那个不当得利,卡主的不当得利仅仅只是他买卡获利的那几百或者几千元。这样会导致卡主只用偿赔几百元或者几千元,甚至原告败诉。
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
优势:
1.可以在案发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不用远程奔波
2.此案由对于原告来说相对好辩护,即只需要证明被告卖卡或者出借卡
侵权纠纷为案由起诉:
优势:
1.可以在案发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不用远程奔波。
2.此案由,对于原告来说相对好辩护,即只需要证明被告卖卡或者出借卡,被告存在过错,就有赔偿责任。劣势:1.因为原告的财产损失是多人共同作用的结果,原告自己也存在过错,卡主卖卡只是其中一环,法官大概率不会判卡主全额赔偿原告。而且不好立案。法官多半会以刑事案件不受理驳回。
模板
起诉状
原告:被告:曾*,男,1990年*月*日出生,户籍为安徽省泾县榔桥镇******,身份证号:342529199*02*9***联系电话:18792***86*案由: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不当得利款项****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2022年9月16日,聚博农业平台客服带着原告在该平台投资,在客服的“指导”下,原告用手机将***元通过本人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的账户转账到客服给原告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上(即被告人曾*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三江支行开立的号为62305209200470***的账户),这笔转账有附件银行流水单为证。当本人在该平台提现时,发现平台报错。此笔款项后续去向原告无从知晓。原告和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原告认为无论我是否被他人诱导,被告所收的此笔款项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退一步讲,如果被告人曾*是出于善意无偿将自己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了款项无法追回,其擅自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不能成为其逃避偿还责任的借口。被告作为自己银行卡的户主,应对自己的银行卡余额变动负责,应该对其余额的变动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如果是此案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被告曾攀此笔款项流失,这完全是被告人曾*的事,被告作为一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另行起诉第三人捍卫他的合法权益。所以,原告不存在获得重复赔偿的可能性。再退一步讲,如果被告人曾*是以获利为目的,主动将其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了此笔款项失去控制,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被告人曾攀是存在犯罪行为,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此类案件在人民法院已经有先例,2021年6月18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和本案的情况极为相似,其中法庭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的款项无合法依据,即使受到刑事处罚,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不存在重复赔偿的可能性。同时,刑事案件的受理并不排斥被害人为追回损失而行使民事权利,对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提起此诉讼,希望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此致*县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字):年月日附件:1、本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原告银行流水单*******************************************
起诉状
原告:******
被告1:曾**,男,1989年*月*日出生,户籍为安徽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被告2:被告3:被告4: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财产损害损失***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判令被告2赔偿原告财产损害损失***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判令被告3赔偿原告财产损害损失***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判令被告4赔偿原告财产损害损失***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2、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相关费用由4名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9月16日,聚博农业平台客服带着原告在该平台投资,在客服的“指导”下,原告依次向4位被告汇款后,平台出错,无法显示。汇款信息如下:(附件银行水单可以证明)原告认为,无论原告有没有被平台诱导,四位被告给平台提供银行账号、协助转移、提取款项,其行为与上游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交给他人进行网上银行迂回、交叉转账,最终转出款项或者取出现金,因此被告是原告财产损害的侵权人,被告主观上存在侵害财产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失的发生,是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损害的钱款最终没有在他们手上,他们没有参与,对原告遭受损失一事不用承担责任。经查,网上银行业务办理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并与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尤其是在网上银行支付时需提供手机验证码、网上银行动态口令、网上银行支付密码,这些均需银行账号开户者本人才能办到。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四被告出借银行账户行为违法,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即使不知晓出借自己账号替他人转移款项,但对原告资金的转移、支取起到协助作用。四被告行为配合他人违法操作,致使原告遭受损失。被告的辩解无法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四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此类案在人民法院已经有先例,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和本案的情况极为相似,其法庭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名被告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案件的受理并不排斥被害人为追回损失而行使民事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准原告诉请。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字):年月日
附件:
1、本状副本二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原告银行流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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