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

贡献者回答在处理分手费争议时,我们必须分清其性质究竟属于敲诈还是其他类型的民事侵权事件。若是敲诈行为者的被害方因隐瞒已婚事实而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那么在此类情形下,行为人所主张的分手费要求便极有可能成为一起涉及到民事侵权问题的受害者。此时,对于这类情况的判断,不再是单纯的敲诈勒索案件那么简单,而是需要我们全面审视所有相关证据,以权衡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所谓的“分手费”,情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愿意支付的便支付,不愿支付的也无需勉强。
至于最终的决定权,自然是掌握在对方手中。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索求仅具有道德层面的谴责性,并无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
然而,若情侣双方自愿签署赔偿协议,那便是另外一回事了。
被害人私了或签谅解书的过程中讨价还价,是否有构成“敲诈勒索”? (二)
贡献者回答被害人对方要求私了或对方请求签谅解书的过程中讨价还价,是否有构成“敲诈勒索”的风险?如何避免?一般来说,被害人在签谅解书时讨价还价,大多数时候都不会以敲诈勒索来评判。当然凡事不能说得太绝对,如果满足敲诈勒索的构成条件,也还是有构成犯罪的风险的。
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双方私了非常多见,并不违法,在私了的过程中双方讨价还价很正常,绝不会构成敲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经常会遇到嫌疑人家属请求出具谅解书的情况,同时提出愿意代嫌疑人退赔。在我国,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通常对一方遭受的损失采取填补原则,即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被害人利用嫌疑人家属为其减轻处罚的迫切心态,狮子大开口,提出远超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要求,并以此作为谅解的条件,就不排除被害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可能。
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的民事调解,也没有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方的当事人不需要着急。因为国家还有最后一个法律程序,可以保护好受伤害一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没有经过公安处理,鉴定谁是责任者,谁是受害者。双方私自处理均不符合法律程序,谅解书无效,必须收集好证据,由法庭判决。
对方自愿给钱 告我敲诈,我把钱还给他还算诈骗吗? (三)
贡献者回答当事人自愿给钱后又反悔的,不可以告诈骗。给钱是属于赠与的行为,在钱转移给受赠人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分析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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