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伤后做伤情鉴定的流程 (一)

被打伤后做伤情鉴定的流程

贡献者回答被打伤后做伤情鉴定的流程如下:

1. 报案并提出鉴定需求 发生伤害案件后,当事人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需求,公安机关会出具鉴定委托书给受伤人员。

2. 前往法医门诊进行鉴定 伤者持委托书亲自前往当地的法医门诊。 向法医提出鉴定要求,法医受理委托后,对伤者进行拍照和检查。 对于仅有体表损伤的鉴定,法医一般会当即出具鉴定结果;对于有内伤的伤者,法医会要求伤者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以确定内伤情况,并在伤情检查清楚后出具鉴定。

3. 等待并领取鉴定文书 伤者需在法医门诊完成检查确诊后等待法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 一般损伤在三天以内出具鉴定文书,特殊或复杂损伤在七天以内出具,特别损伤因需观察愈后情况,出具时间会有所延长。 公安局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由公安机关自行领取并告知伤者鉴定结果;社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书由伤者自行领取,但一般公安机关不会采信非公检法机关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4. 伤情鉴定复议 伤者接到伤情告知后,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公安机关提出伤情鉴定复议。 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一般情况下伤情鉴定只能复议一次。 特殊情况下,复议后伤者仍不认同,公安机关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会商,会商结果为最终结果。

伤情鉴定的标准 (二)

贡献者回答伤情鉴定的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来说:

器官损伤:评估受害人身体器官的结构和功能是否受到损害,例如骨折、内脏器官出血等。功能障碍:考察受害人因器官损伤导致的身体功能异常,如肢体活动受限、视力下降、听力受损等。生活自理能力:判断受害人在日常生活中能否自己照顾自己,包括吃饭、穿衣、洗澡等基本生活活动。

这些标准是基于医学科学和法医学的知识和经验制定的,旨在确保伤情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鉴定医生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并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轻微伤如何进行法医鉴定? (三)

贡献者回答轻微伤的法医鉴定主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标准:

一、鉴定程序

体检与记录:首先,法医会对伤者进行全面的体检,包括观察受伤部位、检查身体其他相关部位,以及拍照留证等,确保伤者的症状和伤情被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评价与判定:基于上述体检记录,法医会依据专业标准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价,并最终作出是否属于轻微伤的判定。

二、鉴定标准

损伤程度:法医鉴定轻微伤的主要标准是伤者的损伤程度,即是否影响劳动能力,以及伤情是否超过七日可恢复。受伤部位情况:法医还会考虑伤者受伤部位的具体情况,如是否存在疤痕、是否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等,这些都会影响最终的鉴定结果。

三、鉴定结果

是否属于轻微伤:法医会根据上述标准,判定伤者的伤情是否属于轻微伤。伤情程度说明:如果伤情符合轻微伤的标准,法医会出具轻微伤证明书,并详细说明伤情程度,以便后续的赔偿和索赔。

四、注意事项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病历资料:在进行法医鉴定时,伤者应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的病历资料,以便法医更好地了解伤情。及时治疗并保存相关记录:受伤后应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并保存好相关的治疗记录和费用收据,这些对于后续的赔偿和索赔非常重要。保留证据和联系方式:如果是因他人过错造成的轻微伤,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和联系方式,以便后续索赔。鉴定人员应遵循法律规定:法医在进行鉴定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受到任何利益干扰和影响。

法医鉴定伤情标准? (四)

贡献者回答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医鉴定伤情标准程序

一、程序公开

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在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二、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检验鉴定所依据的资料要翔实可靠,要调阅原始,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作出解释。

5、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市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医验伤鉴定流程 (五)

贡献者回答法医鉴定流程:被鉴定人受伤后应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办案单位初步调查后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持《法医鉴定委托书》及有关病历资料到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受理鉴定。鉴定人制作规范化的鉴定书,并通知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领取鉴定书。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光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法医判定申请流程:

1、被判定人受伤后应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办案单位初步查询后出具《法医判定委托书》;

2、被判定人持《法医判定委托书》及有关病历材料到法医判定中心判定;

3、判定的依照“首诊负责制”的准则受理判定,认真问询受伤史、查验伤情并及时摄影,依据伤情需要让伤者到有关医院进行必要的查看及复查,某些医学材料应依照“会诊准则”请有关医学专家会诊;

4、判定人制造规范化的判定书(包括判定正文、损害照片),依照《判定书审阅签发准则》由有关领导审阅签发后交法医判定中心办公室,并通知被判定人或办案单位收取判定书;

5、弥补判定和重新判定: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到法医判定中心进行判定或重新判定。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法医验伤鉴定流程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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