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官司起诉后一般多久执行

经济官司起诉后一般多久执行
导语:
在经济活动中,纠纷难免发生,当协商解决无果时,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经济官司的起诉与执行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一过程的时间长短却常常让当事人感到困惑。本文将从法律程序的角度,详细解析经济官司从起诉到执行的一般流程及时间节点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过程。
审理阶段的时间安排
经济官司的审理阶段是决定后续执行时间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需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若案件涉及复杂事实或法律争议,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但需经过法院院长的批准。这一阶段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难易程度及法院的工作负荷。
上诉与二审的影响
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通常会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案件,特殊情况可延长。二审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后续的执行,因此,二审的顺利进行对于缩短整体执行时间至关重要。
执行阶段的法律规定
判决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应执行完毕。这一期限是法律对执行效率的明确要求,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逃避执行或案件涉及评估、拍卖等复杂程序,执行时间往往会延长。此外,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鉴定、公告、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情况,还会扣除相应时间。因此,执行阶段的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特殊情况下的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可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与公正性。
另外,若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可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存款、扣留、提取收入、限制出境、记录征信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提高执行效率的建议
为了缩短经济官司的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快速定位可执行财产;二是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 1、一个诉讼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什么?
- 2、安徽借名买房纠纷怎么样打官司
- 3、经济纠纷打110会处理吗
- 4、经济纠纷打官司要多久能结案
- 5、民事纠纷,去法院的话,从什么程序开始 ?
经济官司起诉后一般多久执行的相关问答
一个诉讼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什么? (一)
最佳答案一个诉讼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立案、侦查、审判三大阶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个诉讼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立案、侦查、审判三大阶段。
(一)立案
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 案、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 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立 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自收 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 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
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应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 第二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 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
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 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案件可于收到诉状当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缴费
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 经济、行政、执行)当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
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
二是抑制滥诉、减少诉讼。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预交和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诉讼费
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
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接到预 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预交。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的, 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
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 理。近年来,为确保经济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 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下发的
《关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使其能正常诉讼。
(三)审判
1、开庭审判流程,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形式有 两种,一是开庭审理,二是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是原则, 适用于各类案件;书面审理,仅适用上诉案件,且是合 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者询问当事人后,对事实 清楚,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开庭审判流程:
(1)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
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副本、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与)人,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活动。这是以后审理工作的基础。
(2)庭审准备,指开庭当日正式开庭审判时所做 的准备,主要内容是由法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宣布审
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审查核实证, 查清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作基础。法庭调查的顺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诉人或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
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诉 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然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 分别进行陈述,最后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被告人。在其他
案件中,则先由审判人员按先原告方后被告方的顺序让 当事人陈述。在对当事人讯问或当事人陈述后,主要是 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出示书证、物证
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被害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
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 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 以在控诉方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人员允许,
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说可以向被 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 发问,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调查
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也可向证人、鉴 定人、勘验人发问。
(4)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案,便进入法庭辩论 阶段。其顺序,在刑事案件中,为公诉或自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己辩护;辩护人
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 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答辩。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 权。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 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法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刑事公诉案件 的,马上转入法庭评议,即由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法 庭辩论的情况,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及其法律适用
进行评议表决。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经济案件, 在进入法庭辩论前法庭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评议。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开庭审理且评 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
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 当执行。
(7)宣告判决,任何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 决可能在法庭评议之后当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传。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其他案件
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传的,应 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借贷纠纷或者是经济纠纷的情况,我们如果选择起诉到法院的话,应当首先注意相关的法律程序。
安徽借名买房纠纷怎么样打官司 (二)
最佳答案在面对安徽借名买房纠纷时,打官司的有效方式如下:
首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这是最快速、最经济的解决方式。
若协商无果,则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可以选择书面起诉或口头起诉,但书面起诉更为常见和正式。 管辖法院: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条件: 原告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明确被告的具体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等。 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起诉材料:需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应包含以下内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信息。
遵循步骤和要求,准确提交相关材料,有助于在安徽借名买房纠纷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经济纠纷打110会处理吗 (三)
最佳答案经济纠纷打110,警察不会处理,因为经济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警察无权对经济纠纷的内容直接进行干涉,但警察可以充当调解员,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和协商,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如果当事人选择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经济纠纷打官司流程如下:
1、起诉和受理;这是经济诉讼的首要程序,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法院将根据起诉书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选择不予受理。而在起诉书中应当具备的内容有:原告是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也就是普通自然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所诉讼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只有具备了这几个条件才会被法院受理。
2、审理准备;审理前的准备需要多方来完成,人民法院在立案的五日之内将起诉状的副本发送给被告人,而被告应该在收到起诉状之后的十五日之内提出自己的答辩书。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并组成合议庭并且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相应的证据。
3、开庭;在确定的时间应公开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相关人员。而审理的过程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意见征询、法院调解、法院判决等部分,一般情况下应在立案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审结该案,如果需要延长的将在院长批准后延长六个月时间。
4、判决和裁定;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而在判决前一般都会进行民事调解,由法院组织双方就具体问题、进行司法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出具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功则由法院根据法律精神来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经济纠纷打官司要多久能结案 (四)
最佳答案经济纠纷打官司的结案时间因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普通程序: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六个月;若还需进一步延长,则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审理期限相对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综上所述,经济纠纷打官司的结案时间取决于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在普通程序下,一般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而在简易程序下,则通常在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纠纷,去法院的话,从什么程序开始 ? (五)
最佳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审理、执行三大阶段。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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