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适用范围 (一)

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经济纠纷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二)

经济纠纷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核心条件: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符合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确保法院能够有效处理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告身份的确定:

1、自然人:需提供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被告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被告信息的必要性:

明确的被告信息是法院进行送达诉讼文书、进行诉讼程序的必要前提,确保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如果被告信息不明确,法院将无法有效通知被告参与诉讼,可能导致立案失败。

一、具体的诉讼请求:

1、明确的请求内容:原告需要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诉讼目标,例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

2、具体的数额或标的:对于涉及金钱或财产的诉讼请求,需要明确具体的数额或标的,例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返还房屋一套等。

二、事实和理由:

1、事实陈述:原告需要陈述与纠纷相关的关键事实,例如合同签订日期、履行情况、违约行为等。

2、法律依据:原告需要说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例如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款。

3、逻辑关系:原告需要阐明事实与诉讼请求之间的逻辑关系,例如因为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遭受损失,所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一、法院受理范围:

经济纠纷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例如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一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纠纷,例如婚姻家庭纠纷、行政纠纷等,需要向其他专门机构寻求解决。

二、法院管辖:

1、地域管辖:根据法律规定,经济纠纷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不同标的额的案件,需要根据争议金额确定向哪个级别的法院提起诉讼。

3、专门管辖:某些特定类型的经济纠纷,例如海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由专门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三)

各不同类型的诉讼,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例如民事诉讼中,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法院的管辖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权和区域管辖权。人民法院一级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重要权限。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确定审判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上诉的一般由高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法院专属管辖包括哪些?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分为几级?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

(4)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院的管辖分为哪些 (四)

法院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级别管辖权:

定义:人民法院一级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重要权限。即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时的权限划分。

区域管辖权:

定义: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确定审判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同一级别的法院,由于地理位置、行政区划等因素,在受理案件时的地域分工。

诉讼管辖权:

定义: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它涵盖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内容,并强调了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分配原则。

重点内容:法院的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权、区域管辖权以及广义上的诉讼管辖权。这些分类有助于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由最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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