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普通货物罪

走私国家普通货物罪

### 走私国家普通货物罪

走私国家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允许进出口但需缴纳税款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并偷逃应缴纳关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这一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经济秩序,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走私国家普通货物罪的定义与特征

定义:走私国家普通货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指的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特定违禁品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且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特征: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国家通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严格的监管,以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走私行为则破坏了这一制度,使得未经合法手续和未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入或流出国境。其二,本罪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即除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这些货物、物品虽然国家允许进出口,但必须依法缴纳关税。其三,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这包括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等方式。

二、走私行为的常见形式与手段

常见形式:

1. 藏匿与伪装:走私者常在货物中夹藏走私物品,或将走私物品进行伪装,以逃避海关的监管和检查。

2. 瞒报与伪报: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向海关申报与实际不符的货物、物品,从而达到逃避关税的目的。

3. 使用伪造单证:利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等文件,使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脱离监管范围。

4. 非法转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物品运出区外。

三、走私国家普通货物罪的刑事责任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国家普通货物罪的刑事责任与处罚主要取决于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

1.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此处的“较大”通常指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2.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五十万元不满二百五十万元),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3.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单位犯罪的,还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走私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处力度。

四、典型案例与分析

以某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为例,犯罪嫌疑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伪报货物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将大量高档手表等商品从境外走私入境,并在境内销售牟利。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数额巨大。最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三万元。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走私国家普通货物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惩处。

综上所述,走私国家普通货物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和海关监管制度的犯罪行为。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稳定,必须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加强海关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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