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认定标准 (一)

社区戒毒认定标准

1、对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足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若其吸食、注射毒品成瘾,则符合社区戒毒的认定标准。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其吸食、注射毒品成瘾,则同样符合社区戒毒的认定标准。

社区戒毒是指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家庭、社区、公安机关以及卫生、民政等机构的配合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在社区中实现戒毒。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对戒毒者进行定期尿检。对于面临就业和生活困难的人员,相关部门将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手段提供支持。若戒毒者不配合社区戒毒措施,将终止戒毒协议,并由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戒毒。

社区戒毒的流程包括:

1、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吸毒成瘾情况。

2、通过人口信息库和吸毒人员信息库进行比对,核实信息并填写吸毒人员登记表。

3、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4、签发社区戒毒决定书,并将其送达给相关人士。

5、戒毒者前往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始社区戒毒。

社区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者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若在户籍所在地以外有固定住所,也可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对于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优先考虑社区戒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者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有固定住所的,可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足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上述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确保社区戒毒措施得到实施。

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有哪些 (二)

不能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

1、怀孕或者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不得强制隔离戒毒。

对按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者,依照规定进行社区戒毒。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是多久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上述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五)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六)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什么情况被要求社区戒毒 (三)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1.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采取社区戒毒。

2.按照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3.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哪几种

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的人。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希望问题能对您有所帮助,若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你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严重的可以不适用什么 (四)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严重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以下是详细解释:法律依据: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处理措施:对于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这类吸毒成瘾人员,将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这意味着他们将在社区接受戒毒治疗、心理辅导以及行为矫正,并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其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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