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立法

见死不救应否立法:一场道德与法律的深刻探讨
在人类社会的长河中,道德与法律始终是维系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两大基石。近年来,“见死不救”现象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深刻反思。是否应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本文旨在从道德伦理、法律责任及社会影响等多维度出发,探讨见死不救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道德困境:人性光辉与冷漠的较量
在人类的天性中,存在着向善与自保的双重倾向。面对他人的危难,一些人会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展现人性中最温暖的一面;而另一些人则选择视而不见,出于种种考虑(如害怕被讹诈、担心自身安全等)选择逃避。这种道德选择的两极分化,不仅加剧了社会冷漠,也拷问着每一个人的良知。道德虽具有内在约束力,但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仅凭道德自觉难以完全遏制见死不救现象。因此,从道德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进行引导与规范,成为了一种现实需求。
法律责任:界定与实施的挑战
将见死不救行为立法,首要面对的难题是如何界定“救助义务”。法律必须精准划分救助的范围与条件,既要避免过度苛责普通民众,又要确保在关键时刻有人愿意并有能力提供帮助。此外,执行难度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如何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收集证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如何平衡救助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与道德压力,都是立法过程中需要细致考量的问题。通过明确法律条文、完善救助机制、提升公众法律意识等措施,可以有效促进法律的实施与遵从。
社会影响:正面激励与潜在风险
见死不救立法若能得到有效执行,将对社会风气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它能够强化公民的社会责任感,鼓励人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勇于担当,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风尚。另一方面,立法还可能激发社会的正向激励机制,如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提供法律援助等,为救助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然而,任何立法都有其潜在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的过度自我保护心态、法律滥用以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等。因此,制定法律时需兼顾公正与效率,确保法律既严谨又人性化。
综上所述,见死不救立法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它触及到人性、道德、法律和社会治理的深层次问题。尽管立法面临诸多挑战,但其在提升社会责任感、增强公众安全感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未来的立法之路,应当是道德的守护者与法律的践行者携手并进,共同探索出一条既符合人性温情又能有效应对社会问题的法治之道。在这个过程中,加强公众教育、完善法律体系、构建多元救助机制,将是推动社会正向发展的关键所在。
- 1、辩论赛,我方不应该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 我自己感觉也不应该限制,我感觉如果用法律来先知道德那么?
- 2、见死不救可否立法惩治
- 3、辩论赛题目:我国刑法是否该增设“见死不救罪”
- 4、古人为什么要设立“见危不救罪”?
见死不救立法的相关问答
辩论赛,我方不应该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 我自己感觉也不应该限制,我感觉如果用法律来先知道德那么? (一)
贡献者回答这个问题学界早有定论。
这里给你讲一个“尼尔斯之板”的故事。一次海难,一个叫尼尔斯的人在慌乱中抓住一块木板浮出了水面,这时另一个落水者向他游过来。显然,这块木板刚好够尼尔斯一个人浮在水面,如果两个人都搭这块木板都将淹死。于是尼尔斯就把那个游来的人推开了。结果尼尔斯最终获救了,而那个人淹死了。尼尔斯因此被告上了法庭,罪名是谋杀。法院经过严格的审理与讨论最终判尼尔斯无罪!为什么?因为我们每个人的行为不单要考虑利他还是利己,还要考量整个社会的效益。自我救助也好,见义勇为也罢,其根本目的是防止个人、集体、以及社会的损害达到最小化。一旦你的行为没有使灾害的损失降低,反而是可预见的扩大化,显然就违背了最初的初衷!
尼尔斯之板后来就作为一个法理被保存下来。见危而助有其特定的规则,不能一概而论!易中天教授曾说过:道德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社会每个人的利益!通过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显然是为某方面利益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有悖道德的根本目的。法律更不应该对这种主观无恶意的事件做出处罚。
而当下出现的“见死不救”行为,恰恰是法律没有立法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更好保护的结果,于此处立法才是根本!
见死不救可否立法惩治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对他人有救助义务的人见死不救的,法律会进行惩治,但是对他人没有救助义务的人见死不救的,法律不会进行惩治。但法律还是会鼓励人民积极伸出援手,例如,《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辩论赛题目:我国刑法是否该增设“见死不救罪” (三)
贡献者回答应该增设“见死不救罪”不作为犯罪主要有三点(1)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可以作为而不作为(3)因此导致严重结果 很显然见死不救就是一种不作为(当然要有能力作为)并导致死亡这一严重后果,至于按照现行法能不能归于犯罪,主要症结在于面对他人死亡,有作为能力的人是否具有作为的义务,而现行法规定的义务包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三)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增设“见死不救罪”其实就是要从立法进一步明确面对他人死亡,有作为能力的人具有作为的义务的法律范围,当然这个范围应该是严格和苛刻的,在鼓励救人,惩治恶意不予施救的同时不应该过分扩大,以免伤及无辜 而一旦立法上明确面对他人死亡,一定范围内有作为能力的人具有作为的义务,那么见死不救犯罪就顺理成章,使对现行法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补充和升华 具体措辞你在完善~~~随便写的
古人为什么要设立“见危不救罪”? (四)
贡献者回答还记得在2011年10月13日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吗?
那一天,才年仅2岁,初尝人间美味的小悦悦,在佛山一家五金城玩耍时,不料被一辆车撞倒在地,被撞倒后的7分钟内,有人注意到有人没注意到,但期间足足有18名路人经过,无一人伸出援手,相继漠然而过,直到第二辆车再次从小悦悦身上碾压而过,早已倒地的小悦悦终于重伤不治身亡。
真的连这样的场面都无法令那18位路人起哪怕一点点的恻隐之心吗?
这让我想到了古代的“见危不救罪”。“小悦悦事件”过后,有很多有情之人也提出过让国家立法把“见危不救”列为罪行,虽然这已经把道德层面的问题介入了刑法,但在我看到“小悦悦事件”的视频后,我想,的需要用法律之鞭来鞭策那些冷漠的灵魂了——如果他们还有灵魂的话。
实际上,“见危不救罪”在古代是真实存在的。自秦汉起到明清时期,历代的律法都设立得有“见危不救罪”。《睡地虎秦墓竹简》的记载显示:“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即在秦朝,如果一户人家进了盗贼,主人呼救,四邻听到后不加施救的话,是会被治罪的。
据《宋刑统》记载:“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
从宋朝这一律法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对“见危不救罪”作出的修改,即,政府部门见危不救的责任大于平民;和,平民在“力势不能赴救”的情况下,可免除救援之责。
上面我们说到的“见危不救罪”,主要都是针对发现有歹徒行凶而不加施救的情况。可能有人说这与“小悦悦事件”的交通事故情况又不尽相同的,那么宋朝有没有针对交通事故的“见危不救罪”呢?
确切的说,有的。古代的陆地交通迫于没有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般是较为稀少和不太严重的。但古代的海上贸易是十分繁华的,特别是在重文轻武的宋朝时代,而那些翻船落水的事就较为多且严重了。
政和三年(1113)十月二十一日,钱塘江口出现了一个令宋朝人颜面尽失的事件:“为江潮倾覆,沉溺物货,损失人命,然围渔户未尝施以救,乘急盗取财物””。这句话记载的是一艘载着商货前来杭州贸易的蕃船,在停泊的时候,被涨潮的湖水打翻过去,货物皆数沉没,船员也尽数沉溺在湖中,然而江边生活的宋朝居民与渔户却趁“水”打劫,那些熟悉水性的艄徒,见人落水,也不施救,盼着蕃商淹死了,他们才好捞走财物。
(图:清院本《清明上河图》描绘的一则交通事故)
这一事件的发生,宋朝人的颜面尽数扫了地。朝廷震怒,下令对所有捞取落水财物的人,全部追究法律责任,他们的罪行不得赦免;未曾落网的逃犯,悬赏300贯钱捉拿。次年,宋政府就专门对此出台了一道法律,将海上交通事故中的见危不救行为列为犯罪:“诸州:船因风水损失,或靠阁收救未毕,……本船艄徒互相计会,利于私取财,坐视不救,……非若纵人盗者,徒二年;故纵而盗罪重者,与同罪;取财赃重者,加公取罪一等。”
如果你以为“见危不救罪”是中国“封建社会”才会有的产物,那就未免有些想当然了。事实上,今日不少法治国家都立法规定了对“见危不救”的惩罚,比如法国。更何况,连封建的社会都能考虑到道德的高尚和律法的实施,又何况是我们现今的法治社会呢?
(图:南宋杭州西湖上的船只)
再对照一下前引《宋刑统》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宋朝与法国,尽管一古一今、一中一西,但双方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精神,却是不谋而合的。
我想,我们现今是时候考虑一下“见危不救”的律法了,可能因为现今法治社会的情况和道德的冲击,我们还不能将其纳入法律,但是在社会舆论上的宣扬和表现,却是要再进一步才行的。
当然,仅仅是我个人的观点,仅供陈诉和参考。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见死不救立法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黑律帮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