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73条)刑诉法73条全文

(刑诉法第73条)刑诉法73条全文

### 刑诉法第73条深度解读#### 简介(200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第73条作为该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强制措施的不当变更或撤销以及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等方面,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直接影响。本文将详细阐述刑诉法第73条的全文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其法律意义与实践应用。#### h2: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法律规定与适用情形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条款明确了当强制措施不当时,相关机关负有变更或撤销的责任。具体而言,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二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三是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是怀孕、哺乳期的妇女等情形。

法律意义与实践应用

该条款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强制措施的滥用导致的冤假错案或侵犯人权问题的发生。同时,在实践中,这一条款也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一旦发现强制措施不当,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h2: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

退还条件与程序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这一条款明确了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与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保证金被没收的风险。同时,退还保证金需要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办理。

法律影响与实践挑战

该条款的法律影响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防止因不当强制措施的采取而导致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如个别办案机关或人员可能因利益驱动而故意刁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导致保证金无法顺利退还。因此,加强监督与管理,确保保证金退还制度的顺利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 h2: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刑诉法第73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规定了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制度,确保了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它也明确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与程序,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益。然而,在实践中,仍需加强监督与管理,确保这些

取保候审传讯是刑诉法第几条 (一)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涉及取保候审、拘传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三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涉及取保候审、拘传的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内容一样? (二)

最佳答案不是一样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的内容并不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审判长在开庭审理前应当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辩护人,是否指定辩护人,是否需要指定辩护人,是否需要为被害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有权选择辩护人或者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指定辩护人。被害人有权聘请律师或者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指定诉讼代理人。

可以看出,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的内容并不相同。第七十三条主要是规定审判长在开庭前应当查清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代理情况,而第七十五条则是规定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代理权利。其中,被告人有选择辩护人的权利,而被害人则有聘请律师或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指定代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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