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犯罪——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 一、性犯罪的定义
- 二、性犯罪的特征
- 三、性犯罪的类型
- 四、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 五、全文总结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性犯罪——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性犯罪——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性犯罪,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性权利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在现代社会的发生频率及危害性不容忽视。本文将从性犯罪的定义、特征、类型、定罪及量刑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增进公众对性犯罪的认识。
一、性犯罪的定义
性犯罪,通常是指在性本能的驱使下或在反社会意识的支配下,人为满足个人性欲而对异性或同性采取的侵犯性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性自由与性自决权,还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人际关系。性犯罪并非人的自然本能产物,而是随着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私有制和性别不平等现象出现后的一种社会病理现象。
二、性犯罪的特征
性犯罪具有多种特征,主要包括:
1. 自私性与危害性:性犯罪以满足个人性欲望为目的,具有自私性。同时,它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给受害者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巨大创伤,甚至引发家庭关系的紧张与破裂。此外,性犯罪还扰乱了社会秩序,使公众失去安全感。
2. 暴力性与野蛮性:性犯罪往往伴随着暴力手段,对受害者进行人身摧残,显示出强烈的野蛮性。
3. 腐蚀性与传染性:性犯罪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容易在青少年中传染蔓延,使更多人堕落并形成犯罪团伙。尤其是女性性犯罪者的腐蚀作用更为明显。
三、性犯罪的类型
性犯罪的类型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1.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2. 猥亵罪:包括猥亵儿童、露阴等行为,这些行为虽不直接涉及性交,但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性自由与性尊严。
3.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这些犯罪以营利为目的,强迫或引诱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4. 其他性犯罪:如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等。
四、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刑法领域的重要议题。各国刑法对性犯罪的定罪标准与量刑幅度存在差异,但通常都会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受害人的受害程度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在中国,刑法对性犯罪规定了明确的罪名与刑期。例如,强奸罪可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者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对于猥亵儿童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行为,刑法也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对性犯罪者的从重处罚情形,如轮奸、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等。这些规定旨在严厉打击性犯罪,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五、全文总结
性犯罪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性权利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本文介绍了性犯罪的定义、特征、类型以及定罪与量刑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增进公众对性犯罪的认识与理解。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各国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定虽存在差异,但共同的目标都是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面对性犯罪这一社会病理现象,我们应保持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 1、强奸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么
- 2、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 3、和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了性关系量刑标准
- 4、探究女性性侵男性的定罪标准和刑责处理方式
性犯罪——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的相关问答
强奸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么
强奸罪既遂的定罪量刑如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女性是否会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行关系。由此可见,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或幼女的人身权利,妇女或者幼女是强奸罪的侵犯对象,能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显然,女性不会认定强奸罪,即女性没有被列入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刑法规定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男子(一般为男性),因此刑法将女性作为强奸的主体排除在外。女性强奸的不会被认定为强奸罪,一般认定为猥亵罪。但是如果女性强奸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同时,法律规定,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协助或者帮助强奸的可以比照强奸罪论处。因此女性虽然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或共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作为普通强奸对象的“妇女”只能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强奸首先是指男女之间的性 交行为,换言之,性 交行为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性 交以外的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二)
贡献者回答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2)二人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性犯罪会从重处罚。
1、犯嫖宿幼女罪,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轮奸罪,可判被告10年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轮奸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或死刑。
3、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
4、强奸罪,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和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了性关系量刑标准 (三)
贡献者回答一、未成年发生两性关系怎么量刑
如果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系,不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超过14岁,自愿,不涉及犯罪。不会坐牢。
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探究女性性侵男性的定罪标准和刑责处理方式 (四)
贡献者回答女性性侵男性的定罪标准和刑责处理方式与男性性侵女性相同。
一、定罪标准
在定罪标准上,女性性侵男性与男性性侵女性没有本质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性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强迫、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如果女性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迫使男性进行性行为,且男性并未明确表示同意,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性侵犯,应依法定罪。
二、刑责处理方式
刑罚种类:对于女性性侵男性的犯罪行为,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处相应的刑罚,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在极少数情况下,且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同时,还可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刑罚。
量刑考虑因素: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对于女性性侵男性的案件,同样会依据这些原则进行量刑,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心理与社会支持:除了刑罚外,对于性侵受害者(无论性别),法律和社会都应提供必要的心理和社会支持。这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以及社会关爱等,以帮助受害者重建生活,走出心理阴影。
三、社会观念与公正审判
社会应摒弃对女性性侵男性的偏见和误解,认识到性侵犯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无论性别如何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应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保障受害者和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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