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刑事诉讼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职能是什么?为什么说辩护是三大职能之一 (一)

贡献者回答控、辩、审
辩护职能是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之一,辩护人是刑事诉讼结构的主体之一,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律师辩护在整个刑事辩护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
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这就使辩护人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有所区别。公诉人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也有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但他们不是专门维护者。他们是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行使者,是在行使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同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则不同,他的诉讼智能就是依法为被告人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能。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
叙述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相区分的现实意义。 (二)
贡献者回答一般认为,刑事诉讼职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应发挥的作用。刑事诉讼职能与刑事诉讼主体密切相关,它建立在刑事诉讼主体论的基础之上,讨论的是刑事诉讼主体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功能、作用问题。
在现代国家的刑事程序中,诉讼职能的正确划分是保证刑事诉陈卫东:“谈谈刑事诉讼职能”,载《法学杂志》1990年第3期。讼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通常,为了保证国家司法权的制衡,现代国家把刑事司法权力分割为控诉职能和裁判职能,并分别赋予不同的机构。同时,为了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获得与国家专门机关相抗衡的能力,设计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能,为被追诉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权利保障机制。
刑事程序价值对刑事诉讼职能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同的诉讼职能体现不同的刑事程序价值。在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诉讼职能可以区分为三种,即控诉、辩护和裁判,每一种职能都代表了一定的价值取向:控诉职能主要代表秩序价值;辩护职能主要代表权利;裁判职能主要代表公正。同时,多种诉讼职能的相互作用也可以达到共同的价值目标。例如,尽管控诉、辩护和裁判三种职能可以代表不同的价值,但从总体上来说,它们的彼此结合却又可以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第二,刑事程序的价值目标决定诉讼职能的地位状况。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刑事程序的价值目标定位于诉讼效率,警检机关的追诉职能就会处于强势地位,而辩护职能就会受到抑制和削弱,甚至裁判职能都有可能成为追诉职能的附庸。反之,如果刑事程序的价值目标定位于程序公正和人权保护,则辩护职能就可能取得与控诉职能平等的地位,而裁判职能就可以超越于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之上,成为最具权威的职能。
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刑事程序的价值目标主要定位于实体真实与打击犯罪,因而在诉讼职能的配置上具有明显的追诉倾向。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侦查职能、控诉职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别实施,但同时这两个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其部分权限亦有着裁判的色彩;其二,虽然审判职能由人民法院行使,但人民法院亦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承担部分追诉的职责;其三,尽管法律明文规定并强调了辩护职能的重要性,但辩护的力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仍然远远不能与追诉的力量相抗衡。
第三,刑事程序的价值目标在总体上决定不同诉讼职能的相互关系。一般来说,如果刑事程序的价值目标定位于实体真实,国家在设置司法职能的时候就会有意地强调警检机关和法院之间相互配合的一面;如果刑事程序的价值目标定位于程序公正,司法机关的职能区分和权力制约就会得到加强。正因为如此,现代法治国家在设置国家司法机关的时候无不把侦查、控诉和裁判的职能赋予不同的部门,以达到权力制约和程序公正的目的。
在我国,把握不同的刑事程序价值目标对于研究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很明显,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这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是由我国刑事程序的主要价值目标决定的,这个主要价值目标就是追求实体真实和打击犯罪。所谓分工负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按照有关法律对诉讼职能的总体划分,各自行使其诉讼职权,不允许相互代替,不允许超越职权。所谓互相制约,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相互监督,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所谓相互配合,就是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各司法机关相互协助与支持,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揭露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在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时期,研究刑事诉讼的职能,就是要以刑事程序价值为指针,强调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的一面,淡化司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的一面,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程序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与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形成控、辩、审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共存的局面。1、控诉职能。控诉职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权的职能。控诉职能的存在主要是基于国家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其行使主体要包括:公诉人、自诉人和被害人等。2、辩护职能。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人权、民主思想的传播、程序公正化观念的进行以及宪政制度的建立,是产生辩护职能的决定性因素。行使辩护职权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3、审判职能。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审判职能存在的理论根据是基于公证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以及权利运行的科学要求,其行使主体只有一个,即是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对于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不包括哪个阶段,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