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中不计入期间的情况
- 刑事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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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不计入期间的情况、刑事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不计入期间的情况
在法律实践中,刑事诉讼过程包含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其法定的处理期限。然而,并非所有时间都应计入正式的办案或审理期限。以下是一些刑事诉讼中不计入期间的主要情形:
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状态符合法律程序至关重要。若需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这一程序所需的时间不应计入正式的办案期限。
其次,中止审理的期间同样不计入审理期限。中止审理可能由于各种法定原因,如被告人健康状况、证据问题等。在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之前,审理程序将暂时停止,这段时间不应计入审理期限。
再者,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也不计入审理期限。在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需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查阅完毕,而这段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不计入期限。例如,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其脱逃的期间同样不计入刑期。另外,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时,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也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诉讼时效是限制诉讼权利行使时间的重要制度。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刑事案件的追诉不受时效限制。这些情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第一种情形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始终处于被追查的状态,因此不受时效限制。例如,犯罪嫌疑人得知被立案后长期逃亡在外,以躲避法律制裁,无论其逃亡多久,一旦被抓获,都可对其进行追诉。
第二种情形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被害人的控告是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重要依据,若相关机关无故不予立案,导致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惩处,那么后续对犯罪人的追诉就不受时效约束。这体现了法律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三种情形是,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若经过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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