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虞城一重大刑案嫌犯在逃是怎么回事? (一)

河南虞城一重大刑案嫌犯在逃是怎么回事?

最佳答案虞城警方8月13日发布的悬赏通告显示,8月12日13时许,虞城县刘店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查,刘店乡大王庄村民宋明利有重大作案嫌疑。

宋明利,46岁,体态中等偏瘦,身高1.70米左右,走路外八字,酒糟鼻,稍脱发。逃跑时骑一辆黑色两轮踏板式电动车,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裤子,棕色皮鞋。8月16日中午,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目前,抓捕仍在进行中。

前述虞城警方紧急通知称,宋明利之前多次受到打击,报复心极强,请所有单位门卫室、值班室、警务室、工作站及设卡执勤人员等务必加强安全防范,要有防护装备,人员不得开着门休息,要坚持好坐岗值班。

扩展资料

宋明利曾多次入狱:

宋某某(即宋明利),农民,初中文化。因犯持有假币罪,于1999年9月7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8日被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4日,宋明利再次因盗窃超市,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真题)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 (二)

最佳答案【答案】:B、C、D

A项错误。不成立盗窃罪。盗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原占有,建立新占有。根据共享单车的使用规则,只要将共享单车置于公众可以使用的地方即可。本案中,即便将共享单车摆放在自家门口,也没有打破共享单车的使用规则,其他人仍然可以使用该共享单车。故小明的行为并没有排除他人对共享单车的使用,也没有排除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对该单车的占有。

B项是否构成盗窃存在争议。观点一,不构成盗窃罪:小红将共享单车偷偷运到村里,供村民扫码使用,也是正常的有偿使用,没有妨碍共享单车的共享功能。这表明,小红没有将该车转移为自己占有,不成立盗窃罪,只是改变了该车的服务领域。观点二,构成盗窃罪:小红将仅供城市使用的共享单车运往农村,违反了共享单车的使用规则。虽然村民扫码付费使用该共享单车,但是小红的行为已经使得共享单车脱离了共享单车所有权人设定的使用范围,打破了所有权人对该单车的占有。将本该在城市骑行的共享单车搬到农村去,会造成管理公司更大的管理成本浪费,骑行的频率也不如在城市那么频繁,这违反了所有权人对共享单车占有、管理的本意。而且,小红将上锁的共享单车从城市偷偷运往农村的过程,事实上已经形成对该单车的支配和控制,建立了对该单车的新占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C项正确。行为人将共享单车放入自家院子,违背了被害人对自行车的占有意思,排除了他人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建立了新的占有,应认为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盗窃罪。

D项正确。小张将已上锁的共享单车锁破坏,用自己的锁将共享单车锁上供自己使用。已经排除了他人对该车的使用,违反了共享单车所有人的意思,即便是所有者,也难以占有、控制该自行车。小张利用自己的新锁,实现了对该自行车的新的支配,建立了新的占有。因此,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盗窃罪。

2024江苏盗窃立案标准 (三)

最佳答案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

《刑法》中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2019江苏盗窃立案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出租车上“捡”了个手机 为什么判他犯了盗窃罪 (四)

最佳答案出租车上“捡“”手机,被判盗窃罪的原因有三:

1、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明知手机是他人遗忘在出租车上的,但没有告知司机,也没有交到派出所,而是偷偷据为己有。

2、秘密窃取的行为

一般所说的“丢了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遗忘物”,也就是说,东西虽然丢了,但失主知道丢在哪里,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失主;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道丢在哪里的财物,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控制。

失主记得自己的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属于“遗忘物”,还在努力追查,而且出租车公司对于乘客遗忘在车内的物品也有相关的处理规定,这部手机并非是失去控制的财物,只不过此时对财物的控制占有暂时从财物的主人转移到出租车驾驶员。

犯罪嫌疑人没告知司机,偷偷拿走手机,行为上就变成了秘密窃取。

3、、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

手机的价值达到法律规定的盗窃罪构成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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