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一)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贡献者回答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指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有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的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和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时间: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工资按月支付给职工,时间一般为每月20日前;

2、工资构成: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组成部分明确列示,并在工资支付时进行详细说明;

3、工资计算: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职工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为基础,计算工资;

4、工资支付方式: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

5、工资保密: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职工工资的保密性,不得泄露职工工资信息;

6、工资支付标准: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透明、公正、合理的工资支付标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北京市的工资支付条件主要包括:

1、合法合规的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时间等条款,确保用工关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工资支付标准和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和支付职工的工资,保障职工的基本经济权益。工资支付时间一般为每月的15日或20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约定进行调整;

3、工资计算和结算: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和约定,正确计算职工的工资,并及时结算和支付。工资计算需要考虑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因素;

4、工资支付方式和账户: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工资支付方式,如银行代发、现金支付等。工资应当支付到职工个人合法的银行账户中,确保支付安全和合法性;

5、工资支付记录和报告: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完整的工资支付记录和报告制度,保留和归档相关记录和凭证,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综上所述,北京市的工资支付条件可能会因具体行业、企业和岗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法律依据】: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019年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全文) (二)

贡献者回答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全文)

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资台账,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要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第十二条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企业可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本人基本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技术等级等级、岗位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奖金)。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什么是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比如都是总监级别,单位的薪酬体系可以自己确定是在5000至8000元区间内,还是定在6000至9000元的区间内。此外,该条例还将首次厘清“工资”的概念。2013年3月底,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2013年内出台,而该条例协调的重要对象也是基层员工,尤其是针对频繁出现的农民工欠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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