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假药案简要梳理 (一)

聊城假药案简要梳理

聊城假药案简要梳理如下:

案件背景:

2018年4月,王玉青的父亲被确诊为小细胞肺癌,并出现多发转移和心脏衰竭。王玉青隐瞒了父亲此前因膀胱癌在301医院做过两次手术的重要病史。

求医过程:

王玉青通过熟人关系找到陈宗祥主任,陈主任收治了她的父亲。经陈主任精心诊治,病情一度稳定。

购药与治疗:

2018年7月底,病情进入无药可医阶段。王玉青请求陈宗祥帮忙介绍购药途径,从王清伟、段恒真处购得药品。用药后效果明显,王玉青多次购药,父亲生命延长3个月。

事件反转:

2018年11月初,王玉青父亲去世。王玉青翻脸,到医院大闹,并举报陈宗祥、王清伟等人。2019年2月25日,山东某卫视播出《主任医师开假药》报道。医生陈宗祥、普通百姓王清伟、段恒真遭讯问调查,甚至面临牢狱之灾。

真相大白与后续:

自媒体、亲历事件的其他病人及网友陆续发声,揭露真相。医生和帮助购药的普通百姓得到从轻发落。药品管理法18年来首次大修,重新界定假药的法律定义,肯定救治行为的善意、人道和合法性。王玉青多次辱骂陈宗祥医生,但公安局仅予以“训诫”,无实质性处罚。

此案件不仅涉及医疗、法律等多个层面,也引发了社会对于人性、道德、法律与伦理的深刻思考。

销售假药案如何定罪量刑 (二)

法律主观:

销售假药案的定罪标准是: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定为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1亿中药丸假药案:老板住豪宅炫富,是什么让他一步步迈入“深渊”? (三)

我们都知道假药对人体的危害特别大,假药不仅不能治病救人,而且会延误病情,甚至会加重病情。给病人带来更大的病痛,而且假药的价格并不廉价,病人购买假药也会造成经济上的巨大压力。所以假药是既骗钱又坑害人的生命安全,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卖假药的老板还住在豪宅里面炫富,这简直就是丧尽天良。

四川宜宾就有一个特大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团伙,涉案人员达50余名,涉案金额达2.1亿元。他们销售的假药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给这些地区的人们带去了很大的危害。他们向这些地区发放的包裹数量多达10万余个,支付的快递费用高达125万元,可见他们制造的假药数量巨大。受到危害的人必然也是很多的。且经过公安机关查处,他们共有生产窝点四处,仓储窝点三个,原材料药品320万粒,包装材料110万套,成品药丸500公斤约20万粒,生产设备40余套。可见他们有一个比较庞大的假药生产基地,而且有完善的销售管理体制。

他们生产的假药成分都是自己配方的,而且他们的假药成分里面主要含有的是止痛药的成分,而且加入了一些茴香冰片等中药提升口感,这样制造出来的药物根本没有治病的疗效,并且还会因为肝脏等脏器排毒增加负担,最后不仅会延误病情,而且还会造成各种并发症,诱发身体产生其他的疾病,严重危害了身体健康。患者购买这种药后,因为药品中含有止疼药的成分,他们服用后疼痛感降低,所以有疾病减轻的感觉,这才导致大量患者会购买这种假药。

人们的生命安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造假药的人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无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为了一己之私,不顾他人安危的人,最终也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所得到的经济利益也会被没收。

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例分析 (四)

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例分析如下:

一、案件概述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申东兰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申东兰购入假冒的“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并销售给赵玉侠,赵玉侠再销售给高彪等人,最终这些假药被销售给患者,导致严重后果。

二、犯罪行为及后果

生产、销售假药:申东兰、赵玉侠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这是明显的犯罪行为。危害人体健康:赵玉英被狗咬伤后,由叶宝进使用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最终因狂犬病发作死亡。此外,多名患者注射假“人血白蛋白”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其中五人鉴定为重伤,一人轻伤。

三、法律判决

主犯判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申东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玉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财产。从犯判决:高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20万元罚款;佘永红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15万元罚款。同时,各被告人均被没收违法所得。二审结果:赵玉侠提起上诉,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申东兰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导致多名患者受害,甚至有人死亡。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依法严惩。

同时,本案也警示我们,药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大事,必须严格监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打击,绝不姑息。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聊城假药案简要梳理,黑律帮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