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是什么意思 (一)

最佳答案问题一: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是什么意思叻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条内容是关于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规定。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行使质权和放弃质权。但是,质权人在放弃质权的时候可能会对其他担保人造成影响,可能会对其他担保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质权人放弃质权时要符合不得损害其他担保人利益的原则,其他担保人要根据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情形决定是否免除其担保责任。
为了确保其他担保人和利益不因其放弃质权的行为而受到影响,物权法规定,在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如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自愿承担担保或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法律并不干涉。
问题二:权利质押的概念是什么,权利质权的种类有哪些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baike.baidu/.h0pjJa
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baike.baidu/view/1270523.
留质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问题三:质押是什么意思? 简单点告诉你,需要将东西转移给债权人。只有将东西的所有权交给别人,才算!~
你提到了签书面合同,如果你需要把一个柜子做质押,就要先签质押合同,然后在把柜子交给别人。
而这份合同的生效日期,就是你把柜子交给别人时起,才生效。
希望这样白话得说,你能明白!~
问题四:质押和质权是一个意思吗 不是。质权与质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是指设定质权的法律行为,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质押是质权产生的原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律后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作为担保物权的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顶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的特点。
问题五:什么是质权,可不可以举例说明 (1)质权是《物权法》中的一种担保物权。它是指债权人为保证到期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有三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质权与其他两者的最大区别就是质权只能设立在动产上,也就是物权法中明确的动产质权;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质权也可以设立在权力上,也就叫做权利质权。(2)再有质权实现的有效要件就是质押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与抵押权最主要的区别。(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3)给你举个例子。假如你给你的朋友借了10000元钱,约定月底还清,为了月底自己的债权的实现,你可以要求你的朋友或者第三人(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为你提供质押。他用家里的电视机(动产,只能是动产)为你提供质押,交付(质押物转移占有)到你的手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从质押物交付质权人开始生效。所以你的朋友交给你电视机时候,这份质押合同生效。(4)债权到期,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可以就质押的物进行拍卖,变卖,所获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的要返还债务人。
问题六:哪些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说法 律教育网原创其特点主要有:(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问题七:什么是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问题八:物质质权是什么意思 质权其实就是抵押的一种方式而已,它建立在所有权的移交上,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担保应该可以看成承担债权的一种形式,鉴于所有权优于债权,所以质权具有优先受尝的权利。 质权人对质权的放弃,可以视为对该债权的放弃,既然已经放弃了债权,那质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该债务的担保人当然也就可以免责了。 但是,考虑到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可能不是只有质权所担保的这部分债务,那除去质权担保的这部分债务外的债担保人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举例来说: A向B借10万元,用一辆汽车质押。A又向B借15万,没有提供抵押,但是请C为其担保。(担保A和B之间的所有债务) 如果,B放弃作为质押的汽车,即放弃了第一笔10万元的债权,虽然C为担保人,但就总债务中的10万元这部分B已经放弃,所以,C也就不用为这10万承担责任。但是C依然要对后续的15万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承担连带还是普通责任,就要看担保合同的约定了。(PS:如无约定,视为承担连带责任)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不懂可追问。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
问题九: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权质抻就是把“我”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质押入库是什么意思? (二)
最佳答案上证债券出入库是什么意思
债券出入库是只有做正回购的客户才会用到的术语,因为正回购需要把债券质押给上海交易所,然后通过交易所国债逆回购市场融资,而债券质押的过程就是出入库,质押叫做入库,解除质押叫做出库,其中第一创业证券是债券正回购交易量最大最专业的券商,我人以为他们的服务经理,QQ号码是394720135,如果你有这方面的投资需求可以咨询他。
质押券出入库申报代码是什么意思
质押券出入库申报代码意思就是说:
该债券不能做正回购交易的质押券,折算率归零。
所谓的正回购交易就是债券投资者利用手上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向市场融资获得资金,用这些资金再进行投资或资金周转。一般进行正回购交易的质押券都必须申报质押入库(就是指投资者指定自己手上持有的某些债券进行质押)到交易所的清算所那里进行管理的,以防止被挪用。一般不同的债券品种都有不同的折算率,这个折算率实际上是把不同债券的债券面值换算成一定数量标准券形式,以方便交易统计。
折算率归零就是说该债券不能进行回购交易的意思。
汽车抵押贷款入库是什么意思 / 汽车抵押/质押
一般车贷中的汽车抵押指的是押证不压车,是可以把车开走的;
质押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要把车辆押在车贷机构;
对于车主来说,很多时候都是选择抵押,因为可以正常使用车辆,办事跑业务都不影响,
对于车贷机构来说,车辆登记入库,就算发生坏账的时候也能及时处理变现,而抵押的风险较大,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但是车辆质押和抵押并不是说想怎么办就怎么办的,一般车贷机构会按照车主的贷款多少、还款能力、车主的业务行车范围和车辆的实际状况来决定车辆是抵押还是质押。
不再作为回购质押券纳入质押库,并停止债券质押式回购入库申报 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说该债券不能做正回购交易的质押券,折算率归零。
所谓的正回购交易就是债券投资者利用手上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向市场融资获得资金,用这些资金再进行投资或资金周转。一般进行正回购交易的质押券都必须申报质押入库(就是指投资者指定自己手上持有的某些债券进行质押)到交易所的清算所那里进行管理的,以防止被挪用。一般不同的债券品种都有不同的折算率,这个折算率实际上是把不同债券的债券面值换算成一定数量标准券形式,以方便交易统计。折算率归零就是说该债券不能进行回购交易的意思。
名词解释:质押
质押
质押(pledge),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中文名
质押
外文名
pledge
术语分类
法律术语
学科分类
法律学
应用领域
建筑工程,其他
分 类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质押分类
质押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1]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
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市场分析
一般质押都是典当行以典当的形式,典当给典当行。近几年很多担保公司也涉足质押行业,找正规知名的担保公司,不仅快(最快24小时就能收到款),而且比较安全。
质押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抵押质押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
正回购的操作流程
首先要查你持有的债券(当天买入的债券,当天就可质押)能不能回购以及折算率,数据可到沪深交易所查询。具体操作方法如下:1. 债券质押入库。在交易界面(如下图)选择“卖出(即提交质押券)”,输入质押代码,价格是自动显示的,一般是1。注意:这里是质押代码而不是交易代码。质押代码以090(国债)104(公司债)105(分离债纯债、企业债)106(地方债)开头。此操作叫债券质押入库。债券质押的数量没有限制,最低1手即10张就可以了。特别提示:很多券商要求投资者必须到柜台办理债券质押入库、出库,而不能在网上操作(就像深市转债转股一样)。是沪市的入库方法,因深市没有质押代码也没有其他操作界面,故只能到柜台办理。2. 标准券的使用。债券质押入库后,系统就根据最新的折算率自动换成了标准券(账户上出现标准券一览,代码为888880)。可以用来质押的债券必须是1000张标准券的整数倍,故你有1050张和1800张都只能按1000张标准券融资10万元。多余的债券可以直接出库。3. 可回购日期。沪市,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质押,当日可回购交易;深交所规定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质押,但下一交易才可用于回购。4. 回购交易。在交易界面(如下图)中,选择“买入”,输入代码比如沪市1日回购为204001;融资价格填你愿意融入资金的利率;可用资金一览不管显示什么都不影响操作;最大可融也不用管(是系统计算股票时用的,一般显示为0),融资数量必须填1000的整数倍,比如你有2500张标准券,那么你可以输入 1000或2000,表示你愿意借入10万或20万元资金。交易完成后你的账户上就出现借入的现金,同时减少你的标准券数量。借入的资金就可买入其他证券也可以转出资金(有的券商不允许转出融入的资金)。5. 回购交易后的结算。做完回购后就要注意到期在你账户上准备足够的资金以备扣款(仍是自动扣款,而不用做任何操作)。比如1日回购,当天晚上10点以后标准券就回到账户上,同时可用资金减少借入的金额(如果原来资金已用完,那么就显示负数)。T+1日16:00前你的账户上要准备足够的扣款本金及利息以还掉借款。6. 质押债券出库(又称解除债券质押)。债券质押到期后(标志就是标准券回到了账户上)就可申请出库。方法与入库时相反,即在交易界面选择“买入(即转回质押券)”,输入质押代码和出库数量即可。注意:出库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卖出,否则没有必要出库,这样下次回购时就非常方便。当日出库的质押券可再次申报入库。7. 债券可卖出日期。沪市当日出库的债券当日卖出;深交所规定当日出库的债券,下一交易才能卖出。8. 标准券与融入资金的关系。这两个是相互对应的就像买卖股票和手头现金的关系一样,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当标准券数量大于1000时,就可融入资金。融入后,标准券消失(实际上是质押给了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上可用资金增加。当质押到期标准券回来时,账户上可用现金减少相应数额。从流程我们就可以看出深市回购交易极度不活跃的原因。
质押出入库会不会影响盈亏?详细的例子介绍,!
会的,比如你的汽车质押给人家,那么你的汽车你已经没有使用,折旧需要停止计提,这样的你的费用变少,增加当期利润
车辆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抵押是不扣车,车照开。质押是车存放在质权人那里,不许动
中信银行理财产品的可质押是什么意思
中信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是客户以中信银行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中信银行签发的凭证式国债或中信银行发行的可质押本外币理财产品做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个人贷款业务。
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为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质押率本币不超过95%,外币不超过90%。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且不超过质押物到期日。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和调整方式执行。
三、贷款程序
借款申请人持中信银行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中信银行签发的凭证式国债或中信银行发行的可质押本外币理财产品到中信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个人质押贷款,填写贷款申请表;
中信银行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质押物进行审查审核后,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合同,并将质押物入库管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帐户;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息。
四、需提交的材料凭证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凭证式国债、本外币理财产品等。
详情请咨询当地分行,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将帮助您了解零售贷款业务的具体要求。
质押监管的质押监管员具体工作内容
1、在汽车4S店内工作,对银行质押物进行日常监管;2、负责质押车辆、货物的接收、盘点、换证、移动、释放;3、汽车项目负责保管质押车辆、钥匙、合格证,每日早晚两次查库;4、及时上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5、接受和执行公司(监管公司)的各项工作指令;(监管员属于监管公司员工不属于银行和4S店员工)6、接受和配合公司与银行的巡视及视频检查;7、完成日常业务报表。质押监官员的工作相对轻松具体可参考 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且在授信期内可以分阶段还款,并在满足银行核定的最低库存基础上可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质押的标的为监管人仓储保管的货物,银行委托监管人不间断的占有质物.但监管的质物是不断更换的,在不同的时间表现为不同批次、种类.故称为“动态质押总量控制”。特点: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与动产质押逐笔控制类似,只是银行将审批权限委托给监管方,由监管方代为控制。作为监管方也会承担相应风险。同样,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才能对总量控制进行有效管理。动产质押逐笔控制和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亦可通称为融通仓。具体环节的操作1.质押形成远成和出质人签订《仓储保管协议》,出质人把质押货物存入指定质押监管仓库;监管方、出质人、质权人三方签订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业务的《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向监管方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监管方,监管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予以确认,此笔质押监管业务形成。2.总量控制质权人出具《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和《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确定质物品种、价格和最低控货数量或价值。3.质物入库远成根据出质人的入库货物出具入库单。4.质物出库质物的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监管方办理提货或换货,监管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监管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 质物的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经质权人同意后,追加或补充保证金,质权人向监管方签发《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监管方根据《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作为审核依据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此笔放货业务完成5.质押解除出质人归还全部质押贷款;质权人出具《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并签字盖章,送交监管方;质押监管人员检查质权人签字盖章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签字后提交操作部经理审核签字;监管方根据出质人的要求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此笔质押解除作业完成。风险内容:在生产企业监管,露天存放的质物,没有独立封闭的监管区,有时生产企业为了保证不停产,没有经过银行许可,用成品置换原料,造成银行确认的质物发生置换,我方不仅承担置换货物产生的损失,而且在银行界中产生不良影响――我们不具备控货能力。控制措施:a)严格执行质押监管协议和业务流程,质物解除质押和置换品种、规格,一定要有质权人的书面许可,坚决杜绝白条发货;b)与银行的单据传递,预留印鉴的确认必须由质押监管部操作,避免库外监管员直接受理解除质押程序;c)对于总量控制的监管货物,监管员一定掌握全部库存货物的进出动态和日消耗量,设定高出质押量20%为安全点,接近安全点时,提醒出质人补货或增加保证金,同时通知银行。 银行在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下,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先款后货贸易提供封闭式采购融资支持。出质人及供应商实行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出质人不能提供现货供质押,但其供应商能配合银行控制货权。指定货物到达指定监管人拥有使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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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法类:
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
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
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
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
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二、商法类:
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
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
15. 论强制保险制度
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17. 论消费保险合同
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民法类
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
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
--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
--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
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
--论民法中的身体权
9. 试论名誉权
--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
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
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
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
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
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
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
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
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
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
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
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
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
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
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
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
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
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
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
36. 论预期违约责任
--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
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
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
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
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
--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
48. 雇主责任浅析
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
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
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
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
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
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
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四、诉讼法类:
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
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
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
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
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
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
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
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
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
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
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
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
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
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
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
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
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
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
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
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
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
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
28. 沉默权问题研究
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
五、刑法类:
1. 论特殊主体犯罪
2. 论挪用公款罪
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4. 论罪刑法定原则
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
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
7. 安乐死问题探究
8. “非法经营罪” 探究
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
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
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14. 论不作为犯罪
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
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
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
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
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
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
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
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
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
6. 谈无讼与息讼
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
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
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
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
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
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
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
15. 论法的时代精神
16. 论国家主权豁免
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
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
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
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
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
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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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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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出质人: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万元,实际质押额为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年_月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 申请书 、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
贷款人:
出质人:
签约日期:__年_月_日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篇2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 甲方自愿将自有的一辆非营运汽车抵押给乙方,该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厂牌车型: ,甲方以该车辆作为抵押交付乙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 )。甲方保证该车辆属于本人所有,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自愿承担所有因纠纷产生的费用)。
二、 借款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 还款方式:
四、 甲方将抵押车辆相关物品及证件交乙方保管,在抵押期 间甲方不得将抵押车辆及随车相关物品、证件挂失、转让,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 抵押期间质押该车辆必须交由乙方占有,如乙方原因造 成抵押车辆丢失或损坏的,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质押车辆损坏或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 甲方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给乙方,如果甲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乙方有权委托拍卖行拍卖,乙方拍卖该质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收回借款,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七、 甲方承诺:由于本人未履行到期借款,车辆被乙方拍卖。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协助办理相关过户事项。
八、 乙方应对甲方交付随抵押车辆的相关物品、证件妥善保管,未经甲方同意在抵押期间内不得使用、转让、抵押及处分。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 本合同在甲方偿还借款后,乙方将车辆及相关物品证件完整无损返还甲方(以交付时质押车辆照片为完整标准),此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 担保人承诺:由于甲方未履行到期借款,担保人自愿无条件向乙方偿还甲方借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担保人: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担保人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篇3
借款人(全称): 地址:联系电话: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贷款人(全称): 地址:联系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具体事项见借条)。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 个月,自年 月 日起到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由双方协定,先期支付。到期未归还本金的按贷款方规定的利息收取,自借款本金到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第五条 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本金。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担保产品及其它机械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借款人 (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篇4
甲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乙方愿以自己所有的住宅房一套作为向甲方借款的抵押担保,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 元整,大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息:按月利率为20‰(即月息2分)计付利息。按月付息,到期本息还清。
第四条:乙方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焦作市解放区迎宾路19号龙源世家小区11号楼2单元29号,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406909号,建筑面积142.56平方米的住宅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抵押物。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及其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由乙方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上述抵押物在设定本次抵押时,没有出租为乙方自用。在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将上述抵押物进行重复抵押或转让、及其它影响甲方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还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第九条:其他规定
在乙方将抵押的《他项权利证书》办结交给甲方之日,甲方将借款实际交给乙方,实际借款日与本合同前述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实际借款日为借款的起始日,前述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成立,自办理完抵押登记,甲方收到《他项权利证书》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登记机关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篇5
合同号: ( )保借字第 号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利率 ℅。
第四条 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 季 (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
的;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
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
按约定利率加收 50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
收复息。(3)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
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
期贷款。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 第十三条 争议的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三、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
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
保证人的
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证人
对本合同的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执二份,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
效力同等。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篇6
( )银借合同字第号
经中国××银行__(下称贷款方)与__(下称借款方)和__(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年月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种类)贷款(大)元,用于_,还款期限至年_月_日止,利率按月息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 ┃ 分期用款计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日期 │ 金额 │日期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_、_、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贷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方签订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当借款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承兑是什么意思 (五)
最佳答案承兑的意思(1)口头地、书面地或以行为承担付款义务。
(2)承诺并按照的规定兑换
例:承兑一张支票。
国语词典:汇票之被发票人向持票人表示付款的承诺,称为「承兑」。
网络解释:承兑,是指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汇票正面签名。发票人与付款人间是委托关系,发票人开了票不等于就必须付款。执票人为使汇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须将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只有当付款人签字承兑后,他才对汇票的付款负法律责任。在付款人承兑前,汇票的主债务人员是发票人,承兑后,付款人则成为主债务人,发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则是从债务人,承兑时必须是执票人实际出示票据,称为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经提示承兑。
承兑的近反义词:兑换。
承兑造句:
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权利质权是什么意思,黑律帮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