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留置权、质押权及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 2、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优先效力
- 3、留置抵押质押的先后顺序
- 4、关于经济法的问题质押,抵押和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留置权、质押权及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一)

答在多重担保物权对同一担保物产生冲突之时,应按以下依次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留置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与质押权的效力。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即债权人依约占有债务人之财产,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通过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之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且该动产又遭留置,则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优先效力 (二)
答留置权之所以在同时设立三种权利时能够优先受偿的,是因为留置权人能够合法的占有留置物,抵押权有登记的优先无登记的。
一、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权是怎么规定的
效力优先顺序为: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此可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由此可知,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二、设立抵押、质押与留置应注意的方式及程序是怎样的
1、 设定抵押,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定抵押财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时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3、 特定财产抵押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大的财产,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 抵押物登记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提交申请书,有关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
5、 金钱上设定质权,必须对金钱进行特定化,包括:特户、封金和保证金。
6、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合同是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是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质押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7、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事人将质物移交另一方时合同方生效。票据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起生效,票据质权的设定应从出质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给出质人时生效。
8、 行使留置权,需对债务人发出履行给付义务的通知,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留置抵押质押的先后顺序 (三)
答在同一标的物之上,留置权具有高于抵押权与质押权的优先顺位。
对于抵押权与质押权的顺序判定,主要看抵押权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已经完成登记的抵押权享有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反之,未进行登记的抵押权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
换言之,若质权在后设立且未经登记,那么其优先地位得以保持。
但如抵押权已成功登记,那就应是此登记过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总的来说,留置权居于最高优先地位,而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别依赖于它们是否办理登记与其他种种因素。
案例审理时,应依照充分的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判定复杂的权利顺序问题。
关于经济法的问题质押,抵押和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四)
答抵押权:
1.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抵押物包括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但土地所有权、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被查封的财产等不得抵押。
3. 抵押权的设立需书面订立抵押合同,并可选择登记生效或协议生效。
4.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等,抵押人享有占有权等权利,同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5.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包括债务到期且未履行,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
6. 抵押权的终止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抵押物灭失等。
7. 最高额抵押指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在特定后按普通抵押权行使。
8. 财团抵押以企业财产结合体为标的,共同抵押则在多个财产上设定同一债权担保。
质权:
1. 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不履行时,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2.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权利质权则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
3. 动产质权的设立需书面订立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权效力及于原质物、从物等。
4. 质权人享有占有、留置质物等权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出质人享有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的权利。
5. 质权的消灭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质物灭失等。
留置权:
1.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在债权未获清偿前,得留置该财产以担保其债权的权利。
2. 留置权的取得需满足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等条件。
3. 留置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等,留置权人享有留置、收取孳息等权利。
4. 留置权人的义务包括保管留置物等。
担保物权的竞合指同一财产上产生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并发生冲突。竞合情形包括抵押权与质权、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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