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与权力,是现代社会中紧密相连的两个概念。政治权利,赋予公民参与国家事务、表达个人意愿的能力,它是民主制度的基石。而权力,则是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它存在于政府机构之中,用于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政策实施。政治权利与权力相辅相成,权利为权力提供合法性与方向,权力则保障权利的实现
- 1、政治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 2、政治权利名词解释是什么意思
- 3、为什么说政治权力来源于权利,请用政治学角度解释
- 4、什么叫政治权利?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政治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一)

答政治权利与政治权力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区别。
一、联系
相互依存: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而政治权力则是实现这些权利的重要手段。政治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往往以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为目的。
相互转化:
在某些情况下,政治权利可以转化为政治权力,例如公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使其代表自己行使政治权力。同时,政治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也可能转化为更广泛的政治权利,如政府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二、区别
定义不同: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达到自我实现的权利。它强调的是公民个体的参与和影响能力。政治权力:是指在政治关系中,权力主体依赖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作用于权力客体的一种政治力量。它更多强调的是主体对客体的影响力,以及这种影响力背后的制约和服从关系。
来源不同:
政治权利通常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公民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力则通常来源于国家机器、政府机构等政治组织的授权和配置。
作用方式不同:
政治权利主要通过公民个体的参与和表达来实现,如投票、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力则主要通过政治组织的决策和执行来行使,如制定法律、执行政策等。
三、政治权利对政治权力的制约
政治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对政治权力形成制约,确保政治权力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政治权利与政治权力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对立统一关系。在理解这两者的关系时,需要把握它们的定义、来源、作用方式以及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政治权利名词解释是什么意思 (二)
答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所享有的特定权益和自由。这些权利通常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新闻自由等,它们是公民参与政治、表达意愿、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
选举权是政治权利的基础,它允许公民通过投票来选择代表和领导人。这一权利确保了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使公民能够参与决策过程,为自己的利益发声。
被选举权是民主政治的关键,它保障了公民有权竞选公职,争取成为政府代表。这一权利确保了政府能够反映不同群体的意见,并为公民提供了通过参与政府工作来推动变革的机会。
言论自由是政治权利的核心,它保护了公民表达意见、批评政府和参与公共辩论的权利。这一权利促进了健康的政治讨论,保护了意见的多样性,确保了公民在政治决策中有自由表达的空间。
结社自由是政治权利的一部分,它确保了公民有权组织和参与政治组织。结社自由允许公民建立和运作政党、社团、工会等,以集体行动追求政治目标。这一权利增强了公民之间的合作和团结,为政治参与提供了组织基础。
受教育的权利是政治权利的前提,它保障了公民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机会。受教育的权利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政治意识和参与能力,也为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基础。
综上所述,政治权利是公民在政治领域中参与和影响决策的基本权利。它们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受教育的权利,是维护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关键。
为什么说政治权力来源于权利,请用政治学角度解释 (三)
答为什么说政治权力来源于权利,请用政治学角度解释
政治权力是一种政治能力,也是一种政治工具,它反映的是一种政治关系,即支配与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1、从政治学的角度讲,权力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是一个人让另一个人按其吩咐做事的能力,是一套执行政策和决定的能动的工具;
2、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这一含义:
首先,权力是一种关系,是一种人对人的制约关系,是权力施动者对受动者的制动关系,同时受动者也对施动者和权力过程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其次,权力是一种能力,是一个人或者机构对另一个人或者机构的驾驭能力和制约能力;
再次,权力是一种工具,权力作为一种工具手段,是行使权力、执行政策的载体和依托。
什么叫政治权利? (四)
答根据宪法 、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宪法、法律确认的,并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同时它又受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剥夺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
所谓的“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是剥夺的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资格,只是将他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的权利剥夺。一个社会人的资格在民法上称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天赋人权,不可剥夺。
原因
对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原因有三:
一、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第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第三,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
判决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转让。除由人民法院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后,其还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不服判决的上诉、申诉权利。如果有发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偿转让,以实现其财产利益。
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意义:
1、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2、勤政、廉洁、高效有利于政府取信于民,有利于国家长久治安。
适用方式
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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