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这个看似抽象却又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概念,实际上承载着创作者们无尽的智慧与心血。而著作权的保护期,就如同为这些智慧成果穿上的一层法律铠甲,为它们在一定时间内保驾护航。那么,这层铠甲究竟能保护多久呢?根据不同的作品类型和著作权主体,保护期的长短也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自然人的作品享有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视听作品等,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多为五十年。

主体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长时间 (一)

主体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长时间

贡献者回答主体著作权的保护期根据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著作权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为公民: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作品,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需注意,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特殊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同样,这些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也不再保护。

著作权中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的有哪些?保护期限多久? (二)

贡献者回答著作权中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的有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的保护期限是永久的,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关于著作权中其他权利的保护期限,具体如下: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以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的财产权保护期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则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的财产权保护期同样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也不再保护。

综上所述,著作权中的部分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久受保护的,而其他权利则有具体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长时间? (三)

贡献者回答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

网友咨询:

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长时间?

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张珈豪律师解答: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2)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张珈豪律师解析:

著作权中不受时间限制的有:

1.署名权,是代表作者的一项权利,代表作者在作品上可署名。

2.修改权,是指作者依法授权他人的作品有修改的权利。通常是指对已完成的作品改变格式或不同形式的加以改变, 包括作者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情况下对表现形式改变,作品局部或全部的改变,这也不受时间限制。

3.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品不得有歪曲改动,篡改、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权利。未经作者本人许可不对作品有任何性质改动,更不能故意用作伪造手段修改原作品,也不受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张珈豪律师简介

张珈豪,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河北工程大学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工学、法律复合背景。多年来任天津金带福路文化传播中心法律顾问,对建设工程纠纷、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等民商事领域有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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