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解读:聚焦第二条核心规定

耕地占用税作为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的重要经济手段,其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执行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与生态平衡具有深远意义。其中,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第二条尤为关键,它明确了“建房”行为的定义及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税收豁免情形。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一规定,探讨其背后的政策意图与实践影响。

一、建房行为的界定与税收责任

建房行为的广义理解

根据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建房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住宅建设,而是涵盖了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活动。这一界定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全面性和前瞻性,旨在防止以非农业建设为名占用耕地,从而有效遏制耕地资源的无序流失。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无论是商业楼宇、工业厂房还是公共设施的建设,只要占用了耕地,均需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税收责任的明确划分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况下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身份。对于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情形,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若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则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需承担纳税责任。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责任的追溯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和耕地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二、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税收豁免

豁免政策的背景与目的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还特别指出,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这一豁免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和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哪些? (一)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纳税人和纳税范围: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未标明的,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占用园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税规定: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军事设施在特定范围内的,免税,包括军事指挥、作战工程等。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机构在批准设立的范围内用于特定用途的场所免税,但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需缴纳税款。

税收减免情况:

铁路、公路、飞机场、港口、航道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根据规定可享受税收减免。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农村烈士家属、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也有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临时占用耕地和农村居民搬迁时对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也有税收减免规定。

税额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按照细则附表执行。县级行政区域适用税额则依据条例、细则和地方规定。

其他规定:

条例详细列出了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损毁耕地的税收规定等。定义了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等概念。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地点。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送相关部门。

内容仅为条例的主要部分,具体细节和操作流程还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细则和规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 (二)

最佳答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农村居民自用住宅建设优惠: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建设自用住宅的,可以享受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特定农村居民免税或减税条件: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实存在困难的,经过审核批准后,可以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同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存在困难的,经过审核批准后,也可以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按照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审核批准流程:上述特定农村居民需通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并经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或减税政策。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实施办法 (三)

最佳答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45元;

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

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元;

延庆县为每平方米35元。

第四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五条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民族聚居区是指民族乡、民族村;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是指享受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人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23日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同时废止。[1]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该《办法》经2009年1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办法》共1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23日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予以废止。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主要内容 (四)

最佳答案海南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详细的规定来管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概述: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强化对耕地占用税的管理,以确保公平和有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凡因建房或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的行为,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园地是指专门种植经济作物的果园、茶园等。

第三条:临时占用耕地的纳税人需按规定纳税。若在批准占用耕地后两年内恢复原状,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将予全额退还。

第四条:关于税额,海口市、三亚市每平方米税额为35元,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地区为25元,而定安县等地则为20元。国有农场的税额参照当地标准执行,占用基本农田的,税率将提高50%。

第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了1990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

就是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主要内容,详细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临时占用处理、税额标准以及实施和废止时间。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五)

最佳答案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全部耕地,均属征收耕地占用税范围。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园、场院、经济林地、城镇草坪绿地、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超出规定范围的园田地;其他农用土地是指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业的草场、林地。占用鱼塘、园地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凡占用荒山、土岗、滩涂、空地、水面等挖山凿石、开采黄金、堆放矸石、排放污水等用途的,按占用耕地标准征税,占用耕地用于本款用途的加倍征税。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直和外省在本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征收。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为单位(大城市以县级区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五元;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四元五角;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四元;人均耕地在三亩至十亩(含十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三元四角。人均耕地在十亩及边境市、县,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三元。

市、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人均耕地情况差别较大,市、县应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乡(镇)的实用差别税额(见附表),但全市、县平均数不得低于核定的平均税额。

人均耕地均依国家统计部门掌握的上年末总人口数和耕地面积数字为准。第六条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农场职工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民进城建房、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第七条纳税人应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第八条免税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级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免交耕地占用税。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二)铁路线路用地,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交耕地占用税。地方修筑的铁路线路及规定范围内的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国家铁路和规定免交耕地占用税。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及工矿企业的铁路、公路专用线等不予免税。

(三)农民以工代赈修筑县以下乡道及乡村间的机耕路,如属于土地管理部门不加控制的范围,可以免交耕地占用税。

(四)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和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免交耕地占用税。

(五)炸药库用地,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免交耕地占用税。

(六)学校用地,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子弟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以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免交耕地占用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和各类职工(干部)学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电视大学等用地不予免税。

(七)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免交耕地占用税。疗养院和私人开设的诊所、药店、幼儿园用地不予免税。

(八)新建殡仪馆、火葬场、烈士墓及纪念碑用地,免交耕地占用税。

(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免征用地占用税。除上述“三资企业”外,均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交耕占用税。以发电、旅游和非农田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不予免税。

(十一)劳改、劳教及看守所基本建设用地,免交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属免税范围的,一律由占地单位向县征收机关提交申请免税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准用地;不经征收机关批准,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划拨用地。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原有地址转让、出卖给不属免税范围内的单位,视同改变用途,按原地址所占面积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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