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静的乡村,本应和谐共处的村委会与农民之间,却因强征土地事件掀起波澜。一些村委会在未与农民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擅自强制征用农民的土地,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令人愤慨。面对如此不公,农民朋友们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村委会强征农民土地,究竟应向哪个部门投诉呢?让我们一同探寻正义之声。
村委会强征农民土地的行为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一)

答您好,村委会是无权征地的,可以到乡政府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地权限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市、县、乡级政府无权征地,更不用说村委会了。
建议你们村民联名向上级(包括省级直至国务院)举报,以制止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国家征用耕地为林地可以强征吗 (二)
答(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不签征地补偿协议就强制征用天理何在? (三)
答1、国家政府项目建设征地需要对征收对象进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
2、各地政府对征收补偿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按照区域、地别等确定补偿标准。
3、对征收对象应当宣传解释政策,并充分协商后签订补偿协议,保障征收对象权利。
4、征收对象也有义务支持配合政府项目建设。对无理取闹、胡搅蛮缠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一、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 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二、其他规定
(1)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办法的特殊规定。
(2)《土地管理法》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临时占地及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过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
使用期满之后,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原有土地的耕作条件,对土地采取妥善的复垦措施;若用地单位一时无力直接承担这部分土地的复垦工作时,可以按恢复土地工作量向当地村组支付土地恢复费,交村组自行恢复。
有的地区可以向用地单位直接收取土地复垦费,以统一进行该地区的土地复垦工作。水利、公路、航道建设工程的空地或废弃地,经过平整可以耕种或开展多种经营的,不按征地处理,仍归农村集体所有,建设单位承担平整土地的费用,并补偿该耕地一年的产值。
需要指出的是:
①征地是国家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土地买卖。征地既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向国家卖地;国家征用土地再出让时,原土地与出让时的土地的地价差异是由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归国家所有。
因此,国家对农民的补偿支付的费用仍然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完全的地价,不能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②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即征用土地后,通过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要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不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高补偿标准,最高可提高到30倍。
河南睢县:蓼堤镇以租代征 强推千亩青苗 (四)
答新农村建设本是一项利农的好政策,可在河南省睢县蓼堤镇蓼东村当地政府以“新农村建设”为挡箭牌,强行夺走了村民的“保命田”。
2012年强推的玉米地
逼迫村民强推千亩青苗
河南商丘睢县,位于全国粮食主产区。6月13日,记者从睢县出发向西北方向行驶了20公里后,赶到了蓼堤镇蓼东村。据当地村民介绍,由于2011年9月当地政府阻挠小麦播种,1000多亩土地全部撂荒。为了挽回无法耕种土地的损失,“今年4月,别村的麦子都没打完,我们就开始赶种早玉米了。”村民张爱国(化名)说。
然而,今年5月初,因不同意政府的土地流转条款,当地村民在自家的农田上开春种植早玉米被全部推倒,“玉米刚长过小腿肚,推土机就来了。”张回忆道。
在推倒农民农作物后,5月中旬,为了应付商丘市相关部门的检查,镇政府又在土地上种上庄稼掩盖事实。
阻碍秋麦种植使蓼堤镇直接损失粮食达100万斤,强推千亩青苗更给蓼东村农业发展造成巨大创伤。而就在今年4月份,河南省委明确提出,持续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之路。
2011年9月设立的强拆指挥部
以租代征强占千亩耕地
无论是阻止种植还是强毁青苗,目的都是以建设新农村的名义对蓼堤镇东村的1000多亩土地和南村的400多亩土地进行“土地流转”。“政府当时承诺如果同意土地流转,每亩每年给补1000斤麦子,如果要钱,就分3次付给村民26000元。还要我们保证再不闹事。”张爱国说。对突如其来的土地流转村民表示不能接受,“流转之前没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没有公示公告,对村民关心的补偿问题更没人和我们商量,只是在去年9月份接到一个通知,必须签这个协议(土地流转协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12年强推的玉米地
除村民不自愿外,土地流转涉及以租代征。记者在《蓼堤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协议上看到,第二条明确指出:土地流转期限从2011年签订合同开始,一直到乙方(承包土地农民)土地合同到期之后,并每年每亩补偿1000斤小麦。这就意味着政府以租赁的方式每年每亩支付1050元(1000斤小麦按照市价约合1050元)的租金,就将蓼东村1000多亩农田悉数征为新农村建设用地。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据当时村民介绍,强征土地时并没有出具相关政府批文,对于“被自愿”的村民代表大会所定的土地流转标准也存在争议。
补偿款买不起楼房
新农村建设本来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扶持集约化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好事,可在蓼堤镇农民却顾虑失去了土地后,新房也会打水漂。
60多岁的张爱国为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他家5口人即将被流转的4亩地计算,如果按一亩地一次性付给26000元的标准计算,4亩地总共能得到10万元左右的补偿款。而为此付出的代价是,今后将没有任何收入来源。
农民承包合经营权封面
如果想入住镇政府预计建好的新房,需要再掏钱购买,在距蓼堤镇蓼东村约6公里的蓼堤罗阳村开发的一个新型社区每平米是1400元的售楼价格,他家5口维持生计的10万元土地补偿款只能买近71平方米。张爱国说,由于去年到今年的强征行为,致使土地无法耕种,村里的年轻人都已经外出打工,“年轻人可以出去,可老年人没地、没收入,怎么活”
未批先征违规征地存疑
调查中,记者发现,蓼堤镇蓼东村上千亩土地的具体审批规划手续也疑点重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6月13日,记者来到了蓼堤镇镇政府,在谈及蓼堤镇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时,该镇分管这项工作的纪检委书记对记者说,蓼堤镇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是按照商土政【184】号文件统一批复的,蓼堤镇蓼东村中心社区将来的建设加上该镇罗阳中心社区建设,在2030年完成后,能容纳近5.1万人,节约耕地4000
多亩。
农民的承包合同
当记者问及该镇蓼东村中心社区1000多亩土地有无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土地审批手续时,书记称,“现在镇里没有具体项目的手续,但两个手续应该都齐全,具体审批手续还需要到睢县县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去了解。”
随后,记者来到了睢县国土资源局,该局副局长对记者说,蓼堤镇整体的土地批复是按照商土政【184】号文件批示的。在整体批示土地上以何种方式征收土地或建设具体的项目,国土资源局不用再对其具体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核实。蓼东村项目的土地使用变更和土地征地手续现在国土局也没有。
记者又赶往睢县城乡规划办公室,村镇规划股负责人对记者说,现在睢县所有的新农村建设的报批都要经过城乡规划办公室。朱强调,对于项目的开展不仅需要镇的整体规划方案,具体项目的规划方案也是必须的。“至于蓼堤镇蓼东村1000多亩土地的具体项目规划报批,至少现在还没有报到我们规划办公室。”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村民耕地被强征。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