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用地补偿标准

公共设施用地补偿标准

公共设施用地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城市规划与建设中,公共设施用地的征收与补偿问题往往成为关注焦点。本文旨在探讨公共设施用地补偿标准,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与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一、公共设施用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

公共设施用地,如学校、医院、公园、图书馆等,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提升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设施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也随之凸显。合理的补偿标准不仅能够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进而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共设施用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

公共设施用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导向:以公共设施用地所在区域的市场价格为参考,结合土地面积、地段、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金额。

2. 功能差异:根据公共设施的不同类型和功能,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例如,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其对周边环境的特殊要求,补偿标准应适当提高。

3. 可持续发展:在补偿标准中应考虑被征地者的长远利益,通过提供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措施,确保被征地者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公共设施用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公共设施用地补偿标准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1.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类型(如旱地、水田、林地等)和市场价格,确定每亩土地的补偿金额。例如,旱地可能按每亩5.3万元至5.8万元不等进行补偿,水田则可能高达9万元至9.9万元。

2. 安置补助费:为被征地者提供临时或长期的安置方案,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具体金额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但通常每户不低于2万元。

3.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及地上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等)的价值进行补偿。例如,砖瓦房每平方米可能补偿2400元,而果树则根据培育期、初果期、盛果期等不同阶段进行差异化补偿。

四、注意事项

在制定和执行公共设施用地补偿标准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政策法规的遵循:确保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2. 透明公开:加强信息公开,确保被征地者能够充分了解补偿标准和政策依据,增强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3. 灵活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其合理性和适应性。

4. 权益保障:建立健全申诉机制,为被征地者提供公正的申诉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办法 (一)

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办法的情况具体如下:

1、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2、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3、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4、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5、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般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地土地补偿的法律具体如下: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综上所述,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其标准为: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之年均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各地方参照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一般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三至五倍。土地补偿费属于专用款项,依法应由被征地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东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是指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拆迁,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管线工程、环保、水利、军事、教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镇街拆迁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拆迁办公室承办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建设、财政、劳动、社保、民政、信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根据我市各镇街和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镇街和园区为单位将集体土地划分为两类片区: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长安、虎门、厚街、石龙、寮步、常平;第二类片区范围为第一类片区以外的其他镇和园区。

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第八条征收第一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8.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第二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前款分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2000元/m2,第二类片区1400元/m2;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3000元/m2,第二类片区2000元/m2;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元/m2,第二类片区384元/m2。其他土地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费。

第十条青苗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荔枝、龙眼树补偿标准(连片种植的按面积量算补偿):

1、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的,每亩补偿3.5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2米(含2米)至6米的,每亩补偿3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2米的,每亩补偿2.5万元;

4、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0.5万元。

(二)其他杂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柑橘、柿子、黄皮等)补偿标准:

1、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的,每亩2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1.5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0.5万元。

对于零星青苗的补偿,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三)香蕉:每亩0.5万元。对于零星青苗,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四)林木、竹木:每亩0.2万元。

(五)青菜、稻谷等农作物:每亩0.2万元。

(六)鱼塘青苗迁移费:每亩0.25万元。

(七)花木场迁移费:每亩1.2万元。

第十一条下列青苗不予补偿。

(一)政府征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

(二)天然野生杂木。

第十二条对被征收土地的农(居)民的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人口。

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对被拆迁房屋,应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权属文件确定的用途和面积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第十五条已建房屋用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补偿方式和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九条。

第十六条住宅及综合楼(不含建筑占地)主体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1500元/m2,第二类片区1200元/m2。

第十七条首层商业铺面主体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0元/m2,第二类片区3600元/m2。

第十八条框架厂房补偿价格为800元/m2,砖混厂房补偿价格为600元/m2,高级钢架结构补偿价格为400元/m2,附属及简易建筑补偿价格为200元/m2,并根据厂房已使用的年限进行折旧。

第十九条住宅及商业铺面装修补偿价格为500元/m2,厂房装修补偿价格为300元/m2,附属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

第二十条管线迁改方案由建设单位审定,管线迁改由镇街负责实施,但管线权属为省级单位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拆迁,镇街协助。迁移费由专业咨询公司审核,经市(或镇)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征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拆迁私人房屋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拆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税务部门核实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除本规定的补偿项目外,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按照包干费用总额(扣除按评估补偿价赔偿部分)的10%提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6月30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或已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当按原协议执行。

沈阳土地动迁补偿标准 (三)

目前在我国农村发展得相当的迅速,同样在发展的过程中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因政府规划是需要拆迁的,所以就冒出了一大批的拆迁户,既然拆迁的话就意味着会有一定的拆迁款或征地补偿金。那么,沈阳土地动迁补偿标准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沈阳土地动迁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1)征收林地、草地等农用地:

按临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进行补偿。

(2)征收公共设施或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按临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5-7倍进行补偿。

(3)征收空闲地、荒地及未利用地等土地:

按临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2-3倍进行补偿。

(4)征收集体晒场等生产用地:

按原土地的类别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5)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区域内农户若是实行异地安置,那么根据土地的级别,给予一次性的异地安置补偿费,相差一级,则按安置房屋的套型发放补助金,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分别补偿4000、5000、6000、7000元。相差两级的,加发一倍安置补偿费。

(6)征地片区的综合地价:

1其是以一般农用地为基准对象,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在2018年12月底,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表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收补偿标准按照通知执行。

2通知中公布了沈阳市综合地价的标准和表格,其根据区域划分了征收地价,其每亩补偿费用从3.1万元-45万元不等,具体可以参考通知内的综和地价标准。

2、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

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

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不予发放补偿金的情况:

1、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

对于被征收区域而言,若是征收地区的土地是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打谷场等等土地,其是不给予发放安置补助金的。

2、户口或是人不在拆迁地的

部分征收区域的农户会有临时的安置补助费,但若是户口或者是人不在被征收地,那么临时的安置补助费将不予发放,比如:

(1)人在拆迁地居住,但是户口不在的;

(2)户口在被征收地,但是人不在拆迁地居住的;

(3)因入学等原因,将户口挂在拆迁地亲戚家,但是父母的户口不在拆迁地的。

3、抢栽抢建的

对于被征收区域的征地公告已经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区域是不可以进行抢栽抢建的行为的,对于这类抢栽的青苗或抢建的房屋,不予发放补偿金。

三、农村房屋动迁补偿是什么

农村房屋动迁补偿就是指在征集土地整合资源的时候支付字符给村民的各种补偿金给被拆迁房屋的权人或使用人。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权人的损失,划档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按照平方米单价来计算的。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划档是以临时居住条件,每月予以补贴是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

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沈阳土地动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大家可以看得出来,对于房屋征收或者拆迁是有很多种方式的,我们大家日常生活中常常见到的无非就是拆迁,并伴随着巨额的拆迁款。

什么是代征地,代征地补偿会补偿多少? (四)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那么,什么是代征地,代征地补偿会补偿多少?

网友咨询:代征地补偿会补偿多少,给多少钱?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朱利明律师解答:

代征地由建设单位代国家征收集体土地为公共用地的土地简称为代征地,在我国目前城市开发与建设中,代征地是指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由建设单位给原用地者补偿,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的公共用地。

代征地的补偿: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依照征地补偿新标准,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5、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朱利明律师解析:

代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对征地项目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是否符合用地标准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情况,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预审意见。

关于征地的程序: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项目预审通过的,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通告,将预征收土地用途、面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村和村民,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通告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开展征地调查是征地前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拆迁工作机构)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有关部门深入被征地村、被征地地块,对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边界、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和被征地村的农业人口、劳动力、耕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户用地面积逐户勘测核实,对房屋面积、结构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认真搞好登记。将调查资料、数据整理成册,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拟定征地报批 “一书两方案”的准备工作。

组织征地听证;征地组卷报批;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3个月内)向被征地村和村民及时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原四级法官。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公共设施用地。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