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确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 确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详解

确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重要性

确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界定,不仅有助于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还能促进土地的合法流转和高效利用。因此,《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完善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确权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原则

《规定》首先明确了确权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这一原则确保了土地确权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同时,《规定》还指出,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这一流程设计旨在保障土地确权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在《规定》中,国家土地所有权得到了明确界定。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基于城市土地的国家公有制原则。此外,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这些规定确保了国家在城市和特定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同时,《规定》还详细列出了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类型,包括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国有铁路线路及车站货场用地、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国有电力和通讯设施用地、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重要基础设施和战略资源的所有权控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对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指出,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在土地改革中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此外,《规定》还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情形。例如,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更;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以及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等。这些规定确保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特定情形下的合法变更。

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除了明确土地所有权外,《规定》还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但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这一规定鼓励了国有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规定》还指出,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导致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但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在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合法流转和高效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规定》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章 (一)

优质回答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凡在土地改革中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以及未按《六十条》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以及在开发利用国有土地时,土地使用权虽归开发利用者享有,但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等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的原铁路用地和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归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其它用地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除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至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 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归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直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有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等情况之一的,均属于国家所有。

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经过清查处理后仍由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扩展资料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规定 (二)

优质回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于1995年3月11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这些规定分为六个章节,以详尽地解释国家与集体在土地方面的权利,以及国有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第一章总则,概述了规定的目标,即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详细阐述了国家对土地的权利范围和管理方式,确保国家对重要自然资源的控制和保护。

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聚焦于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权利结构,解释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界定及其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明确了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的授予和管理规则,包括国有土地的出让、租赁、抵押等操作。

第五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探讨了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时的权利和限制,强调了建设活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影响和保护。

第六章附则,总结了规定中的关键点,为执行和解释提供了补充说明。

此规定旨在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保障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并为土地管理提供法律指导。

扩展资料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 (三)

优质回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主要基于土地改革和《六十条》的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国家所有除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由于管理体制变化、土地调整、土地重新划定等原因,土地所有权可能会发生变更,需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根据《六十条》公布前后的使用情况,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后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占用的集体土地,如荒废、闲置等,应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扩展资料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六章 (四)

优质回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涵盖了多种使用情况和权利类型,具体如下: 共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当一宗地由两个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时,可将其界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使用权面积可在共有使用人之间按比例分配。

立体交叉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时,土地使用权给予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空间则可视为他项权利。平面交叉使用土地时,可以视情况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或主要用途单位的使用权,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享有他项权利。 特定区域土地使用权的确定。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根据相关法规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可根据规定对上述区域的土地用途增加适当的限制。

四至界线与实地面积不一致的处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时,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所有权或使用权。 他项权利的设定。他项权利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设定。这些权利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时同时设立,也可在确定后增设。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应依据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规定解释和施行。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扩展资料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二十一条的问题 (五)

优质回答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此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农民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常见的是村与村之间,或村组与村组之间。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人只有两种,国家和集体,农民个人是不可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的。

农民和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属于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而不是所有人。并不适用此二十一条的规定。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